论公司控制权的双层安排方式

2013-03-27 20:15明大增
当代经济 2013年18期
关键词:控制权双层管理层

○周 军 明大增

(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对于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公司来说,能否建立起公司控制权的双层安排方式和制衡机制,直接关系到公司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西方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已逐步建立起各具特色、较为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双层安排方式。但即使对于这些国家来说,这一问题也未真正得到解决。诸如所有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董事会难以发挥其战略决策及监督职能、管理层权力过大等等,都暴露出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中国,建立公司控制权的双层安排方式,则更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

一、文献述评

学术界对公司控制权的安排问题已作过一些探讨。如Aghion&Tirole(1997)区分了名义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认为名义控制权是一种作出决定的权利,而实际控制权是对决策的有效控制。他们对名义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的行使主体进行了划分,认为名义控制权由作为股东的委托人掌握,实际控制权则由代理人持有。他们还分析了实际控制权的作用,认为在现代公司中,掌握实际控制权的代理人具有作出特别决策的权利,而委托人只是对一些剩余事项负责。Jensen(2000)提出,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属于作为委托人的股东,这是一种高级控制权,作为代理人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则掌握着公司内部体系的控制权。Tirole(2001)将现代公司中的控制权分为名义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并对实际控制权的行使主体作了较为细致的考察。他指出,管理层由于具有信息上的优势而能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他们往往掌握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而董事会由于拥有监管职能,因而,管理层所掌握的实际控制权并不是绝对的。Hart&Holmstrom(2010)也把现代公司中的控制权分为名义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他们认为,控制权的安排能在完全集中与完全不集中之间达成一种折中,从而在老板与下属之间形成良好的控制权配置框架。中国学者也对公司控制权的安排作过研究。如刘磊、万迪昉(2004)把企业中的控制权划分为核心控制权和一般控制权,认为核心控制权是能控制和影响其他控制权的控制权,其行使并不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行,而一般控制权是受核心控制权控制和影响的控制权,它的行使能产生具体的企业行为。田志伟(2008)把控制权分为最终控制权和经营控制权,认为股东拥有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而经营控制权是一种组织和协调企业内各种资源的权力,它由企业家拥有。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学术界对公司控制权的安排问题已作过不少研究,取得了许多成果。然而,公司控制权究竟是如何通过相应的安排与制衡从而实现公司资源的优化配置的,现有理论解释得还不是很清楚。首先,现有公司控制权理论研究的基本上是一种单层次的控制权安排方式,即最终控制权与实际控制权之间的配置关系。在关于现代公司中控制权安排的研究上,现有文献尽管表述方式不一,但大多分析的是由公司所有者掌握的最终控制权与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的实际控制权之间的配置关系。尽管 Jensen(2000)、Tirole(2001)认为管理层和董事会同为实际控制权的拥有者,但他们都没有对实际控制权作进一步的细分。其次,现有公司控制权理论虽指出控制权具有“管理”、“决策”上的作用,但公司控制权究竟如何通过相应的安排来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现有理论一般都未作深入的探讨。最后,在公司控制权安排的制衡机制上,现有文献大多研究的是一种单层的公司控制权制衡关系。一些文献如李丽君、金玉娜(2010)虽考察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债权人等对管理层的制衡作用,但也不是从公司控制权双层制衡的角度来分析问题。

二、公司控制权的双层安排方式及其资源配置效应

1、公司控制权的基本含义

公司控制权是理解公司制度的一个核心概念。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公司控制权的含义的理解并不一致。如有人将其定义为对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权,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关于公司资产用法或重要事项的决策权,有人提出它是一种关于公司资源的管理权,还有人将其视为对公司行为整个过程中的影响权。根据Coase(1937)关于企业内的资源配置是由权力来协调的思想,可以把公司控制权的本质看作是一种公司资源的配置权。

公司控制权作为公司资源的配置权,主要表现为一种整合公司内资源、协调公司运行的权力(权利),它要解决的是公司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和如何分配的问题。这是由于,公司在从市场购入生产要素时,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如股权资本的所有者、债权资本的所有者、管理性人力资本的所有者、生产性人力资本的所有者等)各自与公司签订合同,而这些要素的所有者之间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这样,在控制权缺失的情况下,公司中的生产要素不能自行合作而有效地进行生产。公司中物质资本互补性、沉淀性和风险性的特点,决定了公司控制权最终要由资本(尤其是股权资本)的所有者来掌握,而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资本的所有者又要将具体的控制权委托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制权的双层安排方式

所谓公司控制权的双层安排方式,是一种两个层次的公司控制权配置关系:第一个层次是控制权中最终控制权(由股东大会掌握)与实际控制权(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之间的配置,第二个层次是实际控制权中间接控制权(由董事会、监事会等拥有)与直接控制权(由管理层拥有)之间的配置。

在区分最终控制权与实际控制权的基础上,还有必要把实际控制权进一步细分为间接控制权和直接控制权。我们认为,间接控制权由董事会、监事会等掌握,以集体决策的方式来行使。这种权力并不介入公司日常资源配置活动,故称间接控制权。而直接控制权由管理层掌握,以个人决策为主的方式来行使。这种权力从事的是公司日常资源配置活动,故称直接控制权。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管理层特别是其核心也是董事会中的成员,他们不仅掌握着直接控制权,而且也拥有间接控制权。正因为这些人具有双重身份,因而有必要严格地区分间接控制权与直接控制权,让这两种权力在公司资源配置中各自发挥好自己的作用。

公司控制权实行了两个层次的安排方式后,便能形成两个层次的制衡机制:一方面是最终控制权与实际控制权之间的制衡关系,另一方面是实际控制权中间接控制权与直接控制权之间的制衡关系。目前,在公司控制权的制衡中,一般强调的是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或董事会对管理层的制衡,而这都是单层的公司控制权制衡关系。而只有建立起公司控制权的双层制衡机制,才能实现公司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3、公司控制权安排的资源配置效应

公司中的资源配置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生产什么(如明确公司发展方向、确定公司经营重点、决定投融资方案及并购活动等等)、怎样生产(如构建公司组织体系、确立指挥方式、进行有效监督、协调对外关系等等)、如何分配(如确定控制权的公共收益和私人收益分配,决定员工奖励方案等等)。各控制权行使主体,在公司资源配置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直接控制权是一种日常性的资源配置权,其职能是在公司日常活动中决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和如何分配并加以部署;间接控制权是一种监控性的资源配置权,其职能是决定公司重大事务及对管理层进行监督;最终控制权是一种终极性的资源配置权,其职能是决定公司大政方针及任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上述权力要通过适当的安排和制衡,才能达到有效配置资源的效果。

三、中国公司控制权安排有待解决的一些问题

本文在现有最终控制权与实际控制权分类的基础上,将实际控制权进一步细分为间接控制权与直接控制权,进而建立起一个简要的公司控制权双层安排方式的分析框架。这是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关系所作的一种新的概括和总结。公司控制权双层安排方式的分析思路,有助于更好地研究公司控制权内部的制衡关系,更有效地分析公司中的资源配置问题。

对于中国来说,建立起公司控制权的双层安排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中国在实现公司控制权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制衡上取得了不小进展,但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较为突出的。就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而言,这类企业的国有股权委托机构往往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大股东控制及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职责不清,极易出现权力重叠及权力纷争的现象;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监事会不能有效履行其监督职能。而一些较具规模的民营公司,由于股份持有较为集中,大股东支配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业经理人只能沦为附庸。如此等等,表明中国公司控制权的双层安排方式和制衡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而这又影响到公司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和经营绩效的提高。

要使公司控制权有效发挥其资源配置机能,除了要更多地发挥最终控制权的作用外,关键性的一个问题是要对实际控制权作出合理的分配,建立起间接控制权与直接控制权之间的有效配置机制。发达国家一定程度上已解决了这个问题。如直接控制权的行使者,在英国是由执行董事领衔的管理团队,美国是由首席执行官带领的管理团队,德国是由管理委员会领导的管理团队,日本是由全职董事带领的管理团队。而间接控制权的行使者,在英美是董事会,德日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说,上述国家已建立起各具特色的公司控制权双层安排方式与制衡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控制权安排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双层安排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Philippe Aghion and Jean Tirole:Formal and Real Authority in Organization[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7(105).

[2]Ronald Coase:The Nature of the Firm[J].Economica,1937(4).

[3]Oliver Hart and Bengt Holmstrom:A Theory of Firm Scope[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2010(125).

[4]Michael Jensen:A Theory of the Firm:Governance,Residual Claims,and Organization Forms[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

[5]Jean Tirole:Corporate Governance[J].Econometrica,2001(69).

[6]李丽君、金玉娜:四方控制权制衡、自由现金流量与过度投资行为[J].管理评论,2010(2).

[7]刘磊、万迪昉:企业中的核心控制权与一般控制权[J].中国工业经济,2004(2).

[8]田志伟:企业的企业家解释:企业控制权机制与创业理论[M].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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