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 娟 博士(湖北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黄石 435003)
中部六省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效果分析
■ 石 娟 博士(湖北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黄石 435003)
本文从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缩小贫富差距、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四个方面分别阐述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并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和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地区GDP四个维度对我国中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保障程度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我国中部地区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低收入人群的实际保障力度非常有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相关改进意见。
最低工资 中部地区 实施效果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设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自1994年正式实施以来,受益人群不断扩大,目前全国32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均制定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尽管如此,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作为最低工资制度的核心,是确保最低工资制度根本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鉴于此,本文在充分论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之上,进一步以中部地区作为考察对象,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效果展开分析。本文不讨论最低工资的执行情况,只限于探讨中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设置的合理性。
近些年来有不少学者对最低工资制度持反对意见,其中不乏像张五常这样的知名经济学家,他们认为最低工资制度是一种价格管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会提高企业用工成本,削弱企业竞争力,恶化中国的就业形势。但笔者认为,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增长适度并得到严格执行的最低工资制度,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作用,而且事实也证明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并未造成大量失业。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正在向城镇转移。与此同时,城镇中的新增劳动力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尤其是处于劳动力市场底层的低技能和无技能劳动者,由于存量大、可替代性强,在工资决定中更是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这种“资强劳弱”的格局中,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通过提供正常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可能不足以维持其自身和所赡养家属基本生存的需要。此外,我国工会组织力量目前还很薄弱,缺乏与企业议价的能力,也缺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鉴于此,政府有必要采取某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或者类似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给予保护,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墨西哥、印度、马来西亚等。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再加上劳动力市场本身也不够完善,这些现实情况决定了政府部门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并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的第一条也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制定此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收入的公平分配是我国改革的最终目标,它不仅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且也有利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收入分配公平的标准是公民收入差距要适中。如果收入分配差距过小,将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进而会对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产生一定影响,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如果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贫富悬殊,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社会问题,甚至会引发社会动荡,这样也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然而,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已是不争的事实,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2003至2012年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0.4以上,超过了国际警戒线,这说明中国社会的收入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限度。由于部分群体隐性福利的存在,有专家认为我国实际收入差距还要更高。收入差距过大已经严重威胁到社会稳定,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处于劳动力市场底层的那部分劳动者的收入,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的收入一直都处在极低的水平。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并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有效地提高这部分人群的收入水平,确保社会底层劳动者也能够分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进而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飞速发展。但是如今随着资源成本、节能减排降耗等环境治理成本的不断上升以及国内外竞争的日益加剧,单靠压低工人工资,过分依赖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方式,已经无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产业结构亟待调整。
但目前在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更多地表现为政策的主导,企业的积极性并不特别分明。这一方面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相对于资本而言更为便宜;另一方面由于做为产业结构升级的核心--技术创新,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持续时间较长,如果在此期间出了差错,企业有可能血本无归,因而,许多企业不愿意冒风险,宁愿多雇用一些廉价劳动力,也不愿把精力和资金投入到技术创新以及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上面去,其结果只能是更加依赖于廉价的人工成本。而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适当提高,有助于企业的更新换代,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进而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这是因为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劳动成本所占的比例很高,最低工资的实施以及提高无疑会大幅度提高生产成本,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部分企业甚至会因此陷入困境,企业为了谋生存、求发展,不得不转变生产方式,努力增加产品附加值,从而有助于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根据效率工资理论的观点,支付高工资对企业可能是有利的,这是因为高工资可以激发员工的生产热情,吸引到更好的员工,并提高他们的劳动生产率。美国经济学家曼昆在其编著的《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从工人的健康、流动率、努力程度、素质四个方面,对效率工资的优势进行了分析。
许多国家将效率工资理论运用于实践当中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然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为了追求短期的高速增长,快速实现工业化,长期推行的是低工资制度。但长期的低工资极大地压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当时我国的劳动生产率普遍都很低。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这一局面虽然有所好转,但低工资在目前依然是我国的比较优势,而与之相伴的就是我国目前的低劳动生产率。通过国际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的劳动生产率比泰国、印尼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都要低。我国劳动生产率的劣势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我国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当提高通过带动整体工资水平的提升,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管理学中的公平理论指出:人们往往是通过与他人所受待遇的对比来评价自己所受待遇的公平性程度。即一个人会把他的收益与个人投入之比,同作为参照的其他人进行比较,并以此为依据来判断自己是否得到了公平对待。因而,从企业薪酬设计的公平原则出发,假定短期内企业所有员工的个人投入均不发生变化,如果企业内部领取最低工资标准工人的工资提高了,那么企业中其他工人的工资也必然要提高,从而导致企业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进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既然在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当前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是否合理,是否真正起到了保障作用呢?下文将对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虽然自1994年起,我国便开始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但在实施之初,只有部分地区严格执行了此项制度,此后,随着人们关注度的提高,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情况才有所改善。一直以来,由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聚集着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更容易遭受最低工资的冲击,人们对东部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倍加关注。而近些年,随着中部崛起战略的提出,中部地区迅速发展起来,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强,作为劳动力输出大户,中部地区最低工资水平的高低必将直接影响劳动力的流向和地区发展。鉴于此,下文以中部6省作为考察对象,通过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和幅度以及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地区GDP等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客观反映我国中部地区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效果。
本文收集了1995-2012年中部6省最高档次的最低工资数据,利用调整日期加权平均并使用1995年不变价格进行平减处理。通过整理,表1给出了这17年间中部地区实际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
从调整频率上来看, 2004年以前,中部各省最低工资的调整频率普遍偏低,其中湖北、江西、山西三省更是平均每4年才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此后,随着新《最低工资规定》的颁布以及人们关注度的提高,中部地区最低工资的调整频率明显加大。虽然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但总体来看,2004-2012年中部各省基本上平均1-2年会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满足《最低工资规定》中“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特别是山西和湖南两省,最低工资的调整频率甚至接近一年一次。但是从调整幅度上来看,自1995年以来,中部地区实际最低工资标准累计调整幅度整体偏低,其中调整幅度最大的是湖北省,为537元,平均每年提高32元;调整幅度最小的是江西省,为410元,平均每年提高24元。这说明,各地政府虽然加大了最低工资的调整频率,但由于基数低以及受到物价上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最低工资的实际调整幅度并不乐观,中部地区最低工资的实际水平仍然偏低。
《最低工资规定》中已经明确指出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以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之一,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是判断最低工资标准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连贯性,本文使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反映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了便于观察,将1995和2012年中部6省的最低工资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数据绘制成图。
从图1可以看出,1995年中部6省最低工资占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均高于40%的国际平均水平,其中湖北、江西、安徽、山西4省的最低工资甚至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而在之后的17年间,我国中部各省虽然不断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但其调整速度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导致两者比例均出现了一个较为明显的下降,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是湖北省,下降了29.21%,下降幅度最小的是湖南省,但也下降了11.25%。2012年中部6省最低工资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均在40%以下,其中江西、安徽、山西3省的最低工资甚至还不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与《最低工资规定》中要求的“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的标准有较大差距。因此,尽管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但从最低工资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数据来看,我国中部地区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普遍偏低,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都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给社会底层劳动者制定工资的,这会直接导致低收入阶层工资水平增长乏力,以及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该参考的另一重要指标是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通过对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性支出的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领取最低工资的这部分劳动者的相对生活境况。
表2列出了在剔除物价因素影响后,1995年和2012年中部地区实际最低工资标准与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性支出的数据。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同1995年情况类似,2012年中部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仍然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而且江西、安徽两省最低工资标准与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性支出之间的差距还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扩大,其中绝对差距位于首位的地区是安徽省,为164元,而1995年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之间的差距仅为65元。这说明,伴随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与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性支出的绝对差距减少不明显,甚至有的地区差距还在不断扩大,进而使得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相比,其相对生活状况实际上并没得到较大改善甚至还有可能变得更差。
GDP通常被用来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最低工资标准应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劳动者才能真正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表3给出了我国中部6省实际最低工资标准以及GDP的年均增长率(以1995年为不变价格)。通过观察发现,1995-2012年中部各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率均低于当地GDP的年均增长率,其中两者差距最大的是江西省,达到了5.7%;差距最小的是河南省,相差了2.88%。这说明最近十几年来我国中部地区的经济虽然实现了较快发展,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并未充分分享到地区经济发展的成果。这一现实状况,应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本文首先对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然后又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和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 GDP 4个维度论证了我国中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保障程度。结果表明,中部地区最低工资的调整频率虽然有所加大,但剔除物价因素影响后的实际调整幅度过小;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整体低于职工平均工资,致使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比例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距减少不明显,低收入劳动者生存状况比较恶劣;最低工资赶不上GDP的增长速度,低收入劳动者没有充分享受到地区经济发展的成果。总体来看,我国中部地区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低收入人群的实际保障力度非常有限。
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最低工资制度在调整收入分配、保障劳动者合法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针对我国中部地区最低工资的现实状况,本文认为应进一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实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常态化。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社会公众对最低工资制度关注度的提高,中部地区纷纷加大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和幅度,但与其他指标相比,最低工资的增长仍然偏缓,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速率不仅低于地区GDP的增长速度,而且最低工资标准占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也呈现出逐年下滑的趋势。为了让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劳动者充分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最低工资标准应随着地区经济发展而不断调整,在调整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最低工资的名义调整量,更要关注最低工资与各主要指标的相对水平,建立最低工资与物价、职工平均工资以及GDP的联动调节机制,使最低工资真正成为低收入阶层的有利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1年6月份颁布的 “十二五” 规划纲要中也明确规定:“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这说明政府部门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必要性已达成了共识。此外,由于最低工资标准存在双面性,地方政府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也要充分考虑当地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即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吸引劳动力,也要留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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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获湖北省人文社科基金“中国最低工资制度就业效应的再探讨”(代码2012G218)和湖北理工学院引进人才项目“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就业效应研究”(代码11yjr38R)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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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娟(1982-),女,湖北武汉人,西方经济学博士,湖北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经济学、中国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