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
摘 要: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所以导致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呈多发、易发的态势,如中国石化总经理陈同海受贿2个亿、中国移动党委书记张春江涉嫌严重违纪案,以及最近在网上热炒的中石化广东分公司购买天价酒的案例,这些人都身居要职,都是企业的高管,思考这些人的犯罪原因尽管有思想上放松的原因、监督管理制度的缺乏,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国有企业内控控制的缺乏。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控制和解决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必须从立法上入手,从根源上预防职务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稳定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
“按照法律规定,职务是行为人因依法或受委托从事公务而取得的法律身份,是以执行相应的公务员内容,职权和职责构成职务的基本内容,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严格来说,到现在为止,职务犯罪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研究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人士对其的统称,每个研究者都有自己的研究角度,和看待问题的观念都是不同的,因此对对职务犯罪的解释也很多,在众多的观点中,认同孙谦教授观点的较多。孙谦教授认为:“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管理活动,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二、传统法律中国企内部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1.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一是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二是违法、越权处理公务;三是执法监管监察不作为;四是以罚款代管、代刑;五是野蛮执法;六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七是违法违规发放相关证照;八是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上的存在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有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误、平庸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犯罪等认识上的误区,导致重视不够,易发生渎职侵权问题。
2.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一是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等;二是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三是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四是办事后收取感谢费;五是赌博时接受行贿人出资垫底钱。贿赂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
三、新形势下国企内部职务犯罪的新特征
在不同的社会阶段,由于受到的社会文化氛围有所不同,职务犯罪的特征也是不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在新的社会时期,国企职务犯罪表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职务犯罪案件增多,尤其是大案要案。随着对外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逐渐增多,市场经济的种类繁多,各种成分之间的重组和整合使经济的类别交织融合,资金、技术、信息也频繁流转,也为国企职务犯罪创造了有机可乘的经济环境,进入了职务犯罪的高发期,案件涉及到的金额数目越来越大,数量也在迅速增多。之前贪污受贿的金额在几万元就属于大案,当今涉案金额急剧增多,有的高达数千万,几百万元的屡见不鲜。涉案人员的职务越高,权利越大,造成的后果危害性也就越大。
2.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公职人员所掌握的现代化技能也在提高,高科技的智力型手段日益增加,当今的立法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国企职务犯罪的手段不断出现新的形式,却得不到及时的法律制裁。主要新形式有:
一是干部和商家互相联手,利用手中职权,权力“寻租”,入股分红等谋取非法收入。二是利用“合法的形式”进行非法交易。例如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进行变相行贿,邀请当事人到国外考查或者疗养,当事人的子女出国留学,为其送赞助费用,或者聘用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公司的“员工”,这些变相行贿的形式比单纯的送钱更具有隐蔽性。三是利用各种机会捞取利益,例如利用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或宣告破产、拍卖等机会,趁机把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捞取大量好处。四是以前行贿多用现金或者银行卡、购物卡,目前行贿的形式多种多样,房产和股份不在少数,高科技的现代化行贿手段和方式使腐败在黑暗中进行的数量逐渐增多,受贿的金额渐渐增多。由于立法的落后,对于一些新的犯罪形式,法律上还无法界定,使得犯罪分子免于法律的惩罚。
四、国企内部职务犯罪的法制方面的原因及立法的建议
1.层出不穷的职务犯罪,究其原因,法律内容的不健全和立法的滞后是国企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虽然在每一年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或者新的制度出台,但与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相比,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对国企内部干部职务活动有关的法制建设也是如此。一是对国企内部干部的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法律对国企干部的行政职能的约束制度不够完善,造成国企干部在行使其权力的时候带有很强的随意性,主观性超过了客观性,因为没有明确的制度和规范,往往使一些思想素质低下,利己思想严重的国企干部在利益面前钻法律的空子。二是对职务犯罪缺乏完善的打击和预防的制度保障。当前的国企干部职务犯罪的形式层出不穷,而对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还不够周密,无法适应职务犯罪的变化速度,使国企干部的职务犯罪无法可依,不能形成强大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三是法律监督不严。我国虽说对于法律监督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民主监督权,但并没有具体的民主监督的专门法律法规。在干部用人制度上没有严格规定,更无透明的干部人事任用制度,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不能够体现民意,民主监督监督也只是一纸空谈,无法落到实处。四是法律措施不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没有足够的法律制度来支持,所以预防工作力度不大,而且取得的实效性也很差。而且在执法过程中,还会受到一些权力的影响,使法律不能对职务犯罪人作出正确的公正判决,对于职务较高的干部的职务犯罪不予查处,治小不治大,惩外不惩内等等不公平的司法现象层出不穷。
2.逐步完善立法技术。我国新刑法将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罪专设一章,象形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贿赂罪等一系列严密的刑法保障体系。但是关于国企内部干部职务犯罪并没有消失,相反却有增加的势头。所以,采用多元立法的方式势在必行。
3.立法内容需体现时代性。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我们对于国企内部干部职务犯罪的立法也应及时跟上步伐,制定出内容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法律,对一些滞后的内容及时修改和完善。制定严密的惩治贪污受贿的法律。在惩治贪污犯罪上要加大力度,降低处罚的最低数额,加大犯罪定性,增加罚金等;加强对职务犯罪主体的职权限制,预防其再犯,实施严格的资格刑;要逐步完善贪污犯罪的定性内容;增加新的犯罪罪名。更要做到与时俱进,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需求。应专门设置惩治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形势增设新的犯罪类型,对于犯罪主体的界定更要严格规范,对惩治职务犯罪要有针对性。
五、结语
国企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柱,国企的建设和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严厉打击国企内部干部的职务犯罪,是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建立健全立法制度是刻不容缓的,积极开展对国企干部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工作,帮助国企在干部职工中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氛围。
参考文献:
[1] 曹长利.《新时期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载于北京市检察院2002年出版的《反贪调研文集》
[2]张远煌.《现代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页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