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历史渊源

2014-09-04 20:14陈媛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4年6期
关键词:历史渊源马克思主义

作者简介:陈媛,女,1989年9月出生,山东青岛人,硕士研究生在读。专业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摘要: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可追朔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治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之后列宁又进行了继承和发展,该历史渊源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历史渊源

马克思主义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马列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是我国的四项基本政治原则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这两位科学巨匠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的方法和观念的基础之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学说,其关于法律和法治的学说及论述理论散见于其不同的著作中。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理论之阐述

从较为浅显的层面评价,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法律问题的一个总的根本性之看法,可以称作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而在当前法治观念大兴的形势和背景下,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念和理论,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具体借鉴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内涵

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内涵之界定,目前并无一个权威通说,只是对其进行一个原则性的概括和阐述。从较为简单的层面上分析,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概念和主张的体系阐释,而从广义上看,则还应包括列宁及中国共产党人等对其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而对于这样的一个法律之观念的概念释义,不能像是对于价值观和人生观的界定,法律观应当是人们对于法律的基本性的感觉或者认知理解,即对法的起源、法的理论、法的本质和消亡等基本问题所形成或持有的理论观点。所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之概念可以理解为,是指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法律的总的根本的看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起源、特征、本质和发展规律等基本问题的理论认识。

马克思则把法典看成是体现人民自由精神之圣经,因此应该让人民的自由不受控制的主观意志和想法去体现法律,如果换一种说法,法律是应该和人民的自由的意志同时的出现并且其应该由人民的自由的主观意志去制造。恩格斯在他的一部著作中写道:“当然并不是社会主义的革命者不会提出必要的法律权利上的要求,从其他方面看,而是一个卓越伟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同其他党派一样,不可能不提出此种要求,从某个阶级的一般性的和共同性的权利和利益中所产生之渴望或希冀只能通过此阶级夺取政权,用法律具体规定的形式赋予此类的主张以一般性的力量。”从马、恩著作中的阐述,可以看出其认为法律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同时,法律是由夺取政权并掌控政权的阶级制定的,用以赋予一定阶级要求之效力,具体到社会主义运动中来,结合近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以及建立新中国之后的具体立法实践,正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理论观念的指导和启发下,通过一代代伟大的共产主义政党即我国共产党的努力,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工作不断取得进步。

(二)对法律的产生及其消亡的理解

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科学的社会主义的基础性道理,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指出了国家以及法律的产生直至最终消亡的历史性规律和过程,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法律观理论。

首先,该法律的观念和学说主张国家和法律并非开始就有的,而是历史性的跟随着阶级分化和私有制的现象出现而出现的。恩格斯在其一篇著作《论住宅问题》里写道:“在社会某个很早的发展的时期,产生一种诉求或者需求:把不断重复的社会化性质之行为用同样的相类似的共同原理总结,使某个个人遵守交换和生产之一般规律。这个原理或者要求先是体现为社会习惯性的行为,逐渐的将会变成是法律。而随着相关法律体系的不断出现和制造,就相应的出现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为内容的公共性机构——公共权力的体现,即国家。”其次,法律也不会是都永远体现和具有的,其是会随着私有制消失、阶级的消亡以及共产主义制度社会的出现和不断创造,等到那一天,法律是会渐渐的退出历史舞台的。“阶级和法律制度是一定会消失和消亡的,正如以前他们不可逃避地开始出现一样,同时国家也不可避免的要消失。”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和主张,共产主义去替换资本主义具有很强的必然性,此种规律性是资本主义之社会化大生产同私人占有资料之间的根本性矛盾所决定的,而此矛盾是不可能解决的,最后等到共产主义实现的那一天,国家和法将逐渐消亡。

随着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及共产主义的过渡,法律将会逐渐消亡,这是正确理解马、恩关于共产主义过渡阶段仍需实行法治的论述之前提,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共产主义将有很长的一段路程,现阶段需要法律,实行依法治国也正是践行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思想。

二、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和创新

中国共产党成立于上世纪二十年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我党在成立之初就确立自己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并且一直坚持其在思想领域的指导地位不动摇。而在之前,领导俄国十月革命胜利的列宁对该理论进行了继承和发展。

(一)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承继和补充

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局限,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只有在自己革命政党的领导下才能解放,但是并未对无产阶级政党掌握政权后如何治理国家做出具体指示。

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律的相关的学说,领导了俄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列宁在革命胜利前指出:“工人无产阶级在取得执政权后,同任何的其他阶级类似,要通过改变所有制的方式和修改宪法之方式来控制国家权力。”在俄国的革命取得胜利后,列宁领导建立了世界第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其布尔什维克党执政,成功的将马克思主义由理论变成实践,随着无产阶级政权巩固,列宁认为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口号。其非常重视法律所具有的作用,提出如果无产阶级不想陷入到失败和空想当中,在取得政权后就应该重视法律的作用,“假设拒绝用法律指明方向,那么我们就不会取得社会主义革命之胜利。”在列宁的主持和领导下,俄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苏俄宪法》,与后续的一系列的法律构成了相对完整的苏俄法律体系,成功的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理论变成了现实。

(二)我国法治理念的缘起

我国首次公开的出现“法治”概念是1979年中共中央第64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文件提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能否得到切实可行的实施,是衡量我国是否严格实施法治道路的重要性指标,该文件首次提出法治之概念。之后的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依法治国”,这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首次提到法治概念,1989年9月,第三代领导人集体召开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江泽民指出:“我们绝不能搞以党代政,也不能搞以党代法。”这是江泽民代表当时领导集体的一个态度,然而上述法治理念渊源并未把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

有了前述铺垫,1996年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依法治国的方略被写进了一系列国家文件中,包括当时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在1997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要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宪法和法律之规定,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在此次會议上,正式对“依法治国”的概念进行了具体而深入阐述,通过党内民主的程序将依法治国奋斗目标正式确定下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其写进宪法,这标志着我国的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

[3] 《列宁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

[4] 孙国华:《社会主义法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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