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兴文化业态”的变迁看我国文化产业认知转变
——基于对文化统计框架的比较研究

2014-09-03 09:17
关键词:核心层业态文化产业

陈 璐

(南京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文化统计框架与文化的产业化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政策层面而言,我国文化的产业化发展始于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首次明确将文化领域区分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出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制定出台《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此后,我国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有了具体而规范的统计口径。2006年,国家统计局首次发布我国文化统计数据,摒弃了一直以来只关注“实物量”的“事业统计”方式,初步形成对文化产业的“价值量”统计,“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概念也由此进入人们的视野。

2012年,为适应文化体制改革的步伐及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国家统计局在2004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其中,对“新兴文化业态”的修订是值得关注的重点。在2004年的《分类》中,作为当时的“新兴文化业态”而被纳入统计框架的“网络文化服务”,不仅内容单一,而且被排斥于文化产业的“核心层”之外。然而,随着文化的产业化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推动,“新兴文化业态”迅速崛起,成为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统计框架不仅仅为文化统计工作提供工具性分类标准,同时还为界定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含义与范围提供依据,也为文化的宏观管理提供参考。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变化——尤其是其中对基于信息技术而产生的“新兴文化业态”的修订——反映出对文化产业的认知转变。

一、实现文化产业的“去中心化”

2004年,国家统计局出台了我国首个文化产业统计分类,将文化产品、服务与文化相关的活动集合到一起,形成了文化产业的分层设计,涵盖了传统文化产业为主的“核心层”、以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起来的文化产业为主的“外围层”,以及生产、销售文化产品的“相关层”三个层别[1]。(见图1)其中,“核心层”和“外围层”构成文化产业的主体,而“相关层”则是文化产业的补充。“核心层”所包含的“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和“文化艺术服务”四个大类,与当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文化”内容——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及文化艺术业——几乎完全一致。这四大类别基本囊括了传统事业体制下的文化类型,具体地说,是由传统的具有事业性质的文化领域,经过市场经济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洗礼,逐渐演变而成的兼有产业性质的文化形式。而诞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相对新型的“网络文化服务”则与娱乐业一同被划进了文化产业的“外围层”。

图1 2004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传统文化领域居于文化产业“核心层”

在《分类》出台的时期,“核心层”的内容不仅仅在认识上具有不可动摇的传统“文化”属性,在经济价值的贡献上也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从“增加值”和“从业人员”这两项指标来看:2004年,“核心层”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占整个文化产业增加值的38%;从业人员也占了全部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31%。至2006年,“核心层”的这两项数据都有了3—4个百分点的提升,而“外围层”的发展却表现平平,其规模甚至还不及“核心层”的一半。但是,从2006年到2008年,“外围层”在文化产业中所占比重迅速提升,远远超过了“核心层”的发展速度(见表1)。2008年以后,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报告中,就再难见到对这三个层次的分层统计数据了。

文化产业“外围层”的发展趋势,似乎超出了政策设计者当初的预估。作为当时的“新兴文化业态”,“网络文化服务”在数年之后便已远远超出了《分类》为其划定的新闻、出版、电子公告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围。“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等产业迅速崛起,大大增强了中国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过去5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始终保持约30%的年均增长速度,2009年市场规模达到200多亿元人民币……网络文化产业已成为中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引自201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的一段“声明”。至2013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已达到1 100亿元。特别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互联网几乎成为推动文化产业逆势上扬的新引擎。持续扩张的网络文化消费催生了一批新型产业,甚至还直接带动其他行业收入的增长。以传统文化产业为主的“核心层”的中心地位遭遇了挑战。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的潮流下,许多行业纷纷开始由事业模式向产业模式转变。但是,与物质生产部门相比,文化领域的这一转变显得相对迟缓。这不仅仅因为文化与意识形态的关联更为紧密,同时也是由于它所具有的非物质生产的特性而不易显现出经济价值。在传统的认识中,文化不是生产力。长期以来习惯于事业体制的文化领域,缺乏促进发展的“催化剂”,以至于“文化产业”被认可两年之后,传统事业体制下的文化类型——无论在观念还是经济贡献上——都还“垄断”着文化的“核心”地位。

产业化是对文化领域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认可,从制度上改变了文化发展的环境。除此之外,技术是促进文化发展的又一个“催化剂”。“以前因为模拟制作系统而分离的文化产业(电影、电视、摄影和印刷)现在已经融合为数字化的形式,在很多情况下,甚至都很难把它们区分开来。数字技术显著地改变了文化产品的制作和传播方式。互联网更是如此,它越来越多地被用于传播各种文化产品。”[2]4

文化与科技——现阶段尤其是互联网——的结合,改变了前数字化时代的文化生态。新技术动摇了传统文化领域中部分文化主体对文化生产、传播过程的垄断地位。新的文化业态不断涌现,更广泛的文化传播渠道被多数人所接触。技术不仅拓展了文化产业的内容,也改变了传统“核心层”文化的形式,使得传统的文化内容以更广泛的方式呈现,正如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言,“文化业态不断融合,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许多文化生产活动很难区分是核心层还是外围层”。

产业化和新技术的推动,改变了以往习惯于以传统文化类型为“核心”的认知模式,实现了文化产业的“去中心化”。这种认知转变将影响到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资源分配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方面,有助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

表1 “核心层”“外围层”“相关层”在文化产业中所占比重

(表中数值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计算得出。)

二、从“技术决定论”到“文化决定论”的重心转移

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改动最为明显的是在一级分类中将“网络文化服务”更名为“文化信息传输服务”;同时新增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等类别,并在文件中屡次提及“文化新业态”或“新生的文化业态”。新《分类》取消了“网络文化服务”的说法,而将得益于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新的文化业态按照各自的文化特征分别归属于“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其他行业类别当中,在文化产业的一级分类中不再强调互联网的技术特征。

2004年首次出台的《分类》,延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在阐释“文化”时所采用的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凸显文化技术特征的分类方式,将当时在互联网发展早期显现的一些基于网络技术的文化新业态称作“网络文化服务”。此后,在国内的政策制定以及学界研究、报告中,也开始普遍使用“网络文化产业”的说法。但是,无论是学者还是政策制定者,都没有对“网络文化产业”的定义达成共识。国内在使用“网络文化产业”时表现出一种对技术形式过分依赖的思维习惯,因此许多定义或阐释都强调文化内容对技术的依赖,强调“网络文化产业”是以网络技术、数字化为核心的。就如同技术决定论者将文化研究的重点置于传播技术而不是内容一样,我们在面对网络化大潮中涌现的新兴文化业态时,也曾表现出类似“技术决定论”的倾向。

由于新技术对传统文化产业的入侵和融合,“网络文化产业”往往与传统的文化产业类型产生交叉、重叠。在这种情况下,想要为“网络文化产业”划出明晰的边界便成为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一位就职于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的研究者说:“‘网络文化产业’是一个外延比较广泛的概念,是网络产业与文化产业、信息产业与内容产业的跨越和融合发展的产物,其名称及其内涵还需要人们不断地进行阐释和丰富。”[3]政策文件中难以找到相关定义,不少学者在使用时也没有对这个已经惯常使用的词汇给予界定。谢学芳(2011)在为“网络文化产业”定义上作出了努力。她认为网络文化产业主要是中观层面的,即建构在网络技术平台之上的,以数字化为核心而形成的网络文化内容生产、流通、服务的新型产业。具体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核心层的完全基于网络产生的原生态网络文化产业;二是中间层的网络与传统文化产业的融合形态,即传统文化产业基于网络平台产生的新形式;三是最外围物理层的提供上网经营场所的产业形态,最典型的就是网吧产业[4]。这三个层面的划分虽然清晰明了,但是却显现出“网络文化产业”容易被无限泛化的特征。而且,考虑到统计工具的务实性和可操作性,它与其他文化产业类型的相互交叉,对文化产业的分类和统计工作而言显然是极其不便的。

政策制定者以及学者对于“网络文化产业”的热衷是有其现实原因的。中国是在世界网络技术发展较为成熟的时候才接入国际互联网并在国内普及使用的。因此,互联网技术对国内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迅猛而急剧的影响。2002年,十六大报告首次将文化领域明确区分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得到国家政策上的支持。与此同时,正值国内互联网的发展期,时间上的巧合似乎让互联网技术成为了我国文化产业振兴中的最强有力的推手。这样的形势,激发了国内学者以及政策制定者对于“网络文化产业”——尤其强调的是技术对于文化产业的推动起决定性作用——的热情和信心,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文化本该具有的以创意为核心的特质,忽视了文化所承载的信息内容本身。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文化统计框架—2009》认为,“文化内容所呈现的类别优先于形式”。该组织的分类中,更多的是将互联网、数字化等新技术作为制作和传播文化产品的手段。现在看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电子媒体的影响是最为广泛的,或者说网络也是电子技术发展的一个阶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直接将与电子媒体相关的文化业态和得益于互联网技术而诞生的新兴文化业态共同置于“音像和交互媒体”这一行业大类中,而没有将其视作一个独立的行业类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交互媒体涵盖了电子游戏和一些主要通过网络或计算机实现的新型文化表现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门户网站以及跟社交网络相关的(如Facebook网站)和网络播放相关的(如YouTube网站)活动网站。然而,互联网软件和计算机被认为是生产交互媒体内容的基础设施或工具,因此应该把它们归入装备和辅助材料这一横向领域”[2]18-19。在我国,“网络文化产业”无限泛化的特征也给统计工作带来了困难,我国新修订的《分类(2012)》取消了“网络文化服务”的说法,转而对“文化新业态”寄予关注。新业态并没有形成新的产业,而是根据各自的文化特征归属于不同的行业分类当中。相对于传统的产业类别——尤其是物质生产部门——而言,文化产业正处于不断的变动和发展之中,对于哪些新兴文化业态应当被纳入文化统计框架中,统计部门的考量也变得更加谨慎:“对于争议较大或目前尚把握不准的生产活动暂不纳入……对于虽有部分活动与文化有关但已形成自身完整体系的生产活动不予纳入,以免削弱本分类的文化特征。”[5]

文化产业的核心是技术还是文化内容本身?不可否认,技术对于文化产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基于文化产业的兴起与发展历程来看,新的技术往往催生新的文化,技术所带来的“机械复制”甚至对文化的产业化有着开拓之功:印刷术的普及开启了报刊、出版等产业,电影技术和电视机的发明带来了影视产业……然而,“在技术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兴起之后,它已越来越主导着文化产业的发展,越来越深刻地开发着、制造着人的需要,计算机与数字技术的惊人发展又在滋长着一种技术决定和乐观主义。”[7]在进一步认识文化产业时,应当如何看待技术形式与文化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在这种背景下,文化产业的重要使命在于以合乎人性的文化来平衡技术的强大力量,使技术成为文化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而不是外在的控制性力量”[6]50。对文化产业的认知应当首先凸显其文化特征,而不是技术特征。

三、总结与讨论

市场和技术的双重力量,打破了习惯于以传统事业体制下的文化类型为“核心”的文化产业认知格局。在国务院2009年出台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文化创意”“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动漫”等曾经被归纳为文化产业“外围层”的产业类型,已经被列入“重点文化产业”,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文化产业的“去中心化”,是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的结果,并且,这种认知上的转变也将给文化的多元化发展营造更良好的政策环境。文化产业不具有任何形式上的“核心”——因为不会有某种形式的文化一直占据着中心地位,只有内容与创造力才会是文化产业恒久不变的“核心”。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也首次提出发展“新兴文化业态”,这是《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备受关注的“文化新业态”的原型。尽管文件没有赋予“新兴文化业态”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是明显突出了对“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以及依托于这些新技术而形成的文化业态的重视。比较2004年和2012年的两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不难看出,对于依托这些新技术而不断涌现的新的文化类型,两次《分类》所采取的态度和分类标准是有所变化的。2004年的分类将网络技术作为确立一个新的文化产业类别的标准,显得笼统而机械。此后,随着“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为这一“产业”厘清边界就变得越来越难以实现。这种对文化产业持有的类似于“技术决定论”的认知倾向也在统计操作层面遭遇了困境。《分类(2012)》在分类标准上实现了从偏重技术形式到看重文化内容的转变,就如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声称的“文化内容所呈现的类别优先于形式”。许多文化新业态正处在发展过程当中,尚不宜根据其所依赖的技术特征简单地构建起一个新的产业类型。《分类(2012)》所采取的办法是将这些新兴文化业态依据各自的文化特性归属于不同的行业类别当中。这种转变,意味着在看待文化与新技术的关系时,并不是单纯地持有技术乐观主义的态度,而是强调文化与技术的平衡,技术应当成为文化的内在组成部分而不是外在的决定与控制因素。

然而,尽管这种认知转变强调了“文化”特性在文化产业中的决定作用,但是从我国现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来看,它依然不具备将依托新技术而产生的文化新业态与传播技术截然分开的能力。《分类(2012)》将“网络文化服务”大类更名为“文化信息传输服务”,并对这一大类中的内容也作了调整:新增了“增值电信服务”,并将原先被置于“广播电视电影服务”大类下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子类调整了进来。在新的“文化信息传输服务”当中,“(一)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二)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是建立在技术之上的文化信息服务类别;而“(三)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则是单纯的技术服务类别,或者说用于传输信息的技术手段,尽管它是为了文化的目的,但它本身并不属于文化的内容。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为什么要将文化信息服务与本身并不属于文化内容的技术服务杂糅在一起而形成一个独立的文化产业分类呢?探其原因,也许是考虑到部门管理和统计的方便。这样的推测并非没有根据,因为上述“文化信息传输服务”大类所包含的所有子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当中,全都属于I大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些内容又主要归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职责范围。《分类(2012)》不仅遵循“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的分类原则,同时还要“兼顾政府部门管理的需要”[5]。

《分类(2012)》承认了“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日渐趋同的关系。作为文化成果的信息产业不再是单纯的工业技术产业[7]。但是,并非一切信息技术都等同于“文化产业”。从“文化”的角度来看,似乎有必要区分文化信息产品与信息传输技术。类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文化信息服务所依托的信息传输技术被置于横向领域“装备及辅助材料”,与“文化领域”相区分;而基于电子媒体的文化内容——如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游戏等——则统一被纳入“音像和交互媒体”。《分类(2012)》一方面将“互联网”“电信”“广播电视传输”糅合在“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之中,体现出了三网融合的趋势;但是另一方面,却又将基于互联网技术、电信技术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与广播电视产品和服务割裂开来。

“部门管理的需要”取代文化本身的需要造成了文化内容与技术的杂糅,这不仅在文化分类和统计操作中,而且在文化产业认知中造成了混乱。此外,部门之间的行政壁垒甚至利益分割又进一步阻碍了技术融合推动下可能实现的文化融合。技术的进步,不仅促成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也在不断地改变和重塑文化的生态。因此,在认知文化产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地认识并厘清技术与文化的关系。当下的文化产业生态,面临着去中心化后的文化多元化发展以及文化业态的融合。这种文化生态的变化,已经引起了对文化产业认知模式和思维习惯的转变。然而,相应的体制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滞后反应却可能给文化产业的生态变迁及新生态的重组造成现实阻碍。

[1] 完善中国特色文化产业统计分类的思考和建议[EB/OL].(2012-03-23)[2014-03-23].http://wzb.mof.gov.cn/pdlb/yjbg/201203/t20120323_637377.html.

[2] UIS:The2009UNESCO Framework for Cultural Statistics(FCS)[R].2009-09-18.

[3] 宋奇慧.网络文化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2.

[4] 谢学芳.网络文化产业公共治理论[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1: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S],2012-07-31.

[6] 单世联.技术与文化产业的兴起[J].中国文化产业评论,2012(1):50.

[8] 张涵.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知识产业、创意产业的联系和区别[J].东岳论丛,2008(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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