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登峰
摘要: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中国职业院校乃至应用型本科学校引进国外先进职业教育理念或人才培养方式的改革创新的一种体现,但是“订单式”人才培养在职业教育领域进行全面的开展或者不加研究基础上开展,他是否适合中国职业教育现状,是否能与中国的职业教育精神相匹配。这种模式倒底是一种机制的创新还是一种责任规避却没有进行深入地研究,这目前也是职业教育在中国的实践困境及冲突所在。针对上述问题,从“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基础、机制创新逻辑与职业教育精神冲突及责任规避方面进行全面剖析。
关键词:订单式;职业教育;机制创新;责任规避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4)03-0135-06
“订单式”人才培养是指人才培养单位与相匹配的企业所进行的,根据企业的人才需求结构签订人才培养合同或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利用自己所持有的资源,通过相互合作对人才实施培养,经过双方培养的人才最后到参与培养的企业进行顶岗实习直至就业。在国外并没有这样的直接说法,但该模式却被认为是德国“双元制”、美国“校企合作”等职业教育模式在中国的一种创新型应用。现今“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在中国各大职业院校乃至各应用型本科学院的普及与应用已经风生水起,俨然已经是教育创新及改革的一种新动向;被冠以校企进入了实质合作阶段,甚至已经上升到教育部的职业教育及应用型本科教育发展的纲要层面;被誉为中国职业教育改革的市场化方向的重要指向及方针。但与订单式人才培养方式的广泛应用相匹较,该模式是否适应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与之想匹配的运行机制及条件是否成熟这方面的研究并没有人进行深入,简而言之,即“订单式”人才培养是否真的是一种机制创新,是否与中国的教育制度、职业教育精神相匹配并没有或者很少有相关研究,相反更多的是关于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探讨。本文将从“订单式”人才培养到底是教育的机制创新还是办学机构及教育部门培养人才的责任的一种规避实质进行深入的研究及讨论。
一、“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逻辑
“订单式”人才培养在中国是一种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是指学校与企业进行合作办学进行人才培养的一种模式。而最早实行校企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学校是美国的辛辛那提大学;[1]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形成的校企合作的形式已日趋多元化,以日本的“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德国“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美国“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及英国“三明治工读”人才培养模式为代表的多元办学主体、多种合作类型的办学模式在国际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已经非常成熟及普及。[2]55-60基于此,我国各地高校也纷纷效仿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实施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尤以“订单式”合作为主要模式在我国各职业院校乃至应用型本科学院开展。
在我国关于“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这个词条在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CNKI)进行检索,发现关于该词条多达5000多条,但经过研究分析发现大多数都是实证分析订单班人才培养方案或者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而在国外更多的研究是办学模式中运行的政府机制、职业教育中的立法体系建设及培养中各办学主体中的地位关系的研究。相对来说关于“订单班”人才培养倒底是否与中国的职业教育相匹配,倒底是人才培养机制的革新还是人才培养的一种责任归避或者“订单式”人才培养是否是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传统模式的一种优化等方面的研究却寥若晨星。
(一)国内关于“订单式”人才培养现状研究
目前在我国关于订单教育的研究有两种,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订单式”人才培养的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及介绍,另一类是关于“订单式“人才教育的理论依索。
1 关于“订单式”人才培养实践经验的总结
目前国内明确提出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并取得一定成效的职业院校主要有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商学院、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等学职业技术院校,这一类研究主要是从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具体模式及做法进行经验推广,即围绕订单式教育的现状,如何有效实施订单式教育,实施订单式教育的效果以及实施订单式教育的校企双方教育主体的关系方面等进行研究。[3]目前通过对国内职业教育教育的订单式人才教育及校企合作班的研究发现,我国大多数职业技术教育,实行缩短在校期间的理论教学及实践教学,通过填充式加入企业顶岗实习进行的人才培养方式。还有部分院校以安徽职业技术学院酒店管理专业为代表的,采取校企从订单班确立后校企共同培养,即企业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规格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在理论教学阶段企业也参与人才的培养,凸现人才培养的特色。
2 有关订单式”人才培养的理论探索
关于“订单式”教育的内涵、特征及建构的研究,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张健提出“订单教育”动作的机制和操作要领,他认为政府是促成订单教育的重要因素,认为“订单式”人才培养,是一种整合机制,通过校企共同制定“订单式”人才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形成校企合作的规范机制、双赢机制、互动机制、诚信机制及相应的政策法规保障机制等。[4]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的刘晓欢等提出“订单式”人才培养的特征及其构建模式,认为“订单式”人才的培养的基本特征是:双方培养协议、制定双方培养计划及整合双方资源、企业参与人才质量评估及企业安排就业等。[4]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张祎等从订单班人才与普通班人才的差异进行分析认为,普通班与订单班在人才的培养方面、职业生涯目标、职业发展空间等方面存在差异。[5]还有部分学者从订单式教育的受益主体即学校、企业及学生进行需求分析,认为“订单式”人才培养是订就业、订市场需求、订质量、订个性需求。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王连英从“订单式”人才培养的性态分析,认为其由有形与无形两种方式构成,即有形的是指校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人才的培养目标,规定学校的责任、企业投入;无形是指学校与企业针对某一专业,根据企业需求来制定计划、培养目标及用人单位与参与订单培养的学生关系。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刘小芹从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实现条件分析认为“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开展应该创造8种基本条件即企业的人才需求与支撑、学校的专业优势、信息网络及咨询机构、校内外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队伍、课程及教材、“一教双证”教学体系和政府支持与认可。[6]
通过对我国订单式人才培养的研究文献进行研究,高职院校通过实现订单教育在我国大多数高校得到广泛认可并且已经深入开展,甚至有些院校的研究者认为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国内有关“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创新逻辑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机制创新在于引进了德国“双元制”、美国及日本的“校企合作”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一种先进教育理念及模式,通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即引进企业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体系的设定及参与人才培养的过程,采用“订单式”即经过这种培训的学员在校期间的顶岗实习及毕业实习需要到合作企业完成,甚至毕业后需要和参与培养的企业签订一至两年的就业合同的模式,这种模式通常被理解为有以下几种创新:
人才的需求市场化。学校的人才培养是基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采用定制化,学生的职业导入更科学,学生在校期间就了解企业的人才需求,更了解企业对人才的能力需求。
人才职业技术能力培养定制化。企业全程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及课程体系,甚至参与学院人才的培养过程。职业院校甚至为了培养学生的职业技术能力压缩学生的理论课程内容,学生参与企业的顶岗实习,通过实习迅速掌握生产技术流水线上岗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或具备服务类型企业的一线服务经历,经过“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学员能够迅速适应相应企业的岗位要求。
人才的忠诚度高。由于企业参与学校的课程内容教学,企业将企业文化从校企合作初期就植入到所授课程中,使得学员入职后对企业的忠诚度极高。
学校、企业、学员的“三赢”局面。由于企业资金投入,学院有了充裕的资金来源,学生在校期间以“奖学金”、“助学金”、顶岗期间的工资等形式获得收入;企业减少了社会上招聘人才的成本,并且获得了与企业岗位绝对匹配的人才,学员也能迅速适应企业,对企业也更具忠诚度、人才流失率大大降低等,从而形成了学校、企业、学员的“三赢”局面。
“订单式”人才模式还有一个方面的创新,就是解决了学院缺少具有企业实践能力的师资,通过“订单式”校企合作解决了学院师资紧缺,同时企业又可以为学院的老师提供实战平台;相对应的是学院也可以承担企业管理咨询及员工培训相应的工作,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以及生产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搭建了企业与学校的资源整合的平台。
纵观上述一系列创新,看起来的确是“订单式”人才培养开展的理由,这些也构成了众多学院在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与企业开展“订单式”深度合作的重要原因,但是这些创新的机制的前提是这种教育模式是已经经过论证的,是建立在符合教育规律基础上的。但实际上这种模式是否合理、是否科学以及有没有违背职业教育的精神,并没有因为全国的各类职业教育的本专科学校的开展而变得理所当然。
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与职业教育精神冲突及责任规避辨析
订单式教育中政府、学校、企业及学生的关系等方面很少有研究者,大多数研究都是关于订单班开展的必要性或以德国的双元制、美国、日本的校企合作来分析订单班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但是对美国、德国、日本的职业教育发展的体系及与我国职业教育现状都没有清晰的情况下,盲目模仿可能会让职业教育走进“创新”的误区。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辨析,厘清“订单式”人才培养与职业教育的逻辑关系。
(一)“订单式”人才培养实施的前提条件辨析
本文为了论证“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在中国应用是否合理,对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人才培养模式深入研究分析,发现前文所述的具有国际代表性的校企合作的成功模式基于以下条件:
第一,美国、日本、德国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校企深度合作是基于国家职业教育法律法规非常健全的基础上,有关于校企合作资质确定的严格规定与标准。校企在人才培养方面的职能及所承担的任务非常清晰,在校企合作方面出现问题时有相应的法律及法规进行调整。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体系非常完善,《莫雷尔法案》、《史密斯—休士法》、《乔治-里德法》、《国防教育法》、《地区再发展法》、《人力开发培训法》、《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修订案》、《卡尔·波金斯职业教育法案》等一系列法案的颁布反应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同时也明确了职业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各办学主体在在人才培养中相应的义务及责任等,[7]35-85,[8]而日本颁布的《产业教育振兴法》[9]、德国等各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非常完善,正是这些立体的、完善的法律构建有效地保证了职业教育的发展。相对来说,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体系还基本处于空白。
第二,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经费主要是由政府及民间资本构成,在职业素质人才培养方面,不是短期培训,而是注重的是人才的职业生涯规划,关注人才的个性,以人才的职业能力为核心,以终身培训为手段,为人才的职业岗位适应性为目标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职业素质人才的培养,有着由教育部门、产业委员会等部门进行制定与审核的严格培养标准,并且由教育部门、培训主管部门、产业委员会或州议会共同制定的行业人才培养规格,校企需要根据其人才培养规格体系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体系。而我国目前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标准是由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及培养目标制定随意性比较大,并且双方并没有在其是否科学性进行严格的认证,而且在实施过程中并不能保证其有效性及体系完整性。
第四,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目的是以提高培养学员的职业能力为根本目标,即以社会岗位现实需求及受训者的持续能力为培养目标而不是根据企业人才需求及岗位需求情况,学校与企业均严格按照人才的培养规格来进行培养,而不是以企业的用人标准进行培养。例如美国职业教育经历了STW(即school to work)教育运动,因其功利性,后又在基础上发展诞生了STC(School to career)教育体系。[10]STC职业教育体系强调校企合作的战略关系,更强调学员的继续教育能力的培养及后就业时代能力的发展及培育。
第五,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企业的确定及选择方面,是由教育部门、产业委员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筛选及确定。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过程考核及监督、学员的培训学业水平评测等均是由教育部门、产业委员会等组织联合构成的第三方组织进行评价。而在国内职业院校没有建立对培养人才过程的监控、考核体系或者体系不完善,或者不是由第三方来建立,这样人才培养的质量及合格率就很难有效保证及监控。
(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与职业教育精神冲突逻辑辨析
对照世界上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开展职业教育的前提条件,我国职业教育进行订单式教育目前条件还不成熟、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健全的调整职业教育中学校、企业、学员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系及教育管理制度,学校、企业之间在该人才培养模式中更多的是即得利益者,而学员的利益就会受到忽视;当学校、企业、学员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问题、纠纷时,调整的法律主要还是中国的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及经济法方面的普通法律,没有形成一套与职业教育相匹配的教育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政府及行业有关部门在职业教育的缺位,这个问题目前是中国职业教育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最需解决并导致这种模式难以成熟或者难以形成企业、学校及培训学员“三赢”的局面的关键。人才发展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不相匹配,社会发展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受到人才的发展潜能限制而难以有效地塑造,人才自身因为职业教育的功利性而难以在职业生涯发展上有效持续。
相对于国外的职业技术教育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职业技术教育应该与行业的发展相匹配,国外的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人才培养规模及模式有着严格的标准,而这些标准制定非常严谨,是基于工作过程分析的行业人才标准,每一种职业教育模式更关注学生的“终身教育”、“职业生涯教育”。纵观中国的“订单式”教育,基本上是类同于美国的STW(school to work)模式,而这种模式已经被认为是美国非常功利的一种教育模式而废弃,替代的是职业生源教育、技术教育及创造性教育相结合的STC(school to career)模式。[10]同时,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人才培养规格、培养方案及课程体系均是由教育主管部门、产业委员会、工会等企业组织专家来制定,而对比我国的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及方案、课程体系的制定钧是由校企合作中的学校部分老师与企业共同制定,有的甚至制定得更随意,这些课程体系的所谓特色仅是加入了企业授课或者企业实践,经调查发现90%学校的企业授课内容均以加入企业文化课程导入及顶岗实践为创新。
国外职业教育之所以这么发达,除了上述原因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拥有充足的经费,而这些经费均来源于政府财政、行业协会或者企业的捐赠,学员的素质考评机制是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学校、企业对学员的教学水平考核也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权威测定。而对于中国目前的职业教育发展,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投入及学生缴纳的学费,对于“订单班”更是企业的直接投入,企业对于任何的投入基本是以追求回报或利润率为目的,而对于参与“订单式”人才培养更显得功利性,企业之所以参与学院的人才培养,首先参与“订单式”培养的学员毕业后需要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工作合同;第二,参与“订单”的企业更关注学员是否胜任该企业的生产运营所需要的技术能力培养及学员忠诚度的培养,而忽视学员的综合素质、职业能力、职业生涯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培养;最后学生通过培训是否达到了行业所属素质能力测评没有统一的、科学的、可操作的标准,测评者也是由学校及企业来进行,而测评结果仅是该企业需要的人才标准,并没达到行业要求的人才标准。对于师资来说,国外发达国家的职业院校的师资必须在企业有从事多年的实践工作,而参与合作企业的培训老师更需要参加师资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才能胜任校企合作中的企业培训师岗位。
(三)“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更是一种责任规避
纵观中国职业教育院校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创新模式。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更愿意去完成这个使命,而这种模式也被冠上了创新之符号,使之变得合理化。
订单式人才培养是学校规避责任的一种自然显现。
职业人才培养是职业院校的核心任务,订单式人才培养是高等职业院校将人才培养任务转移由企业完成或者参与完成。人才培养的核心任务得到了华丽的转移,而企业对于人才培养任务本身能否胜任,是否有人才培养的能力都没有经过任何认证。职业院校为了增加学校学生的就业率,采取2+1制的合作办学,2年在校期间进行理论教学,1年企业顶岗实习(有部分学校是6个月),其中理论教学期间,企业会大量增加企业文化等课程教学,有效减少学校对职业人才的培养成本。这种模式表面是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实际以减少学校集中学习专业基础课与专业核心课程,从而达到增加订单单位的企业文化课及岗位技能课的目的,学生在校期间职业与专业素养并没有得到系统培养。正是这种实用主义的办学理念,对学生的长期职业生涯规划是极度不负责任与不利的;因此这种机制创新更多地表现出学校将人才培养任务转嫁给没有培养资质的订单合作企业来完成,而职业教育实际是一种具有社会福利功能性质的事业,而改由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完成,这样的性质得到了彻底的改变。这本身就使“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责任变成了职业教育的混沌模式。
订单式人才培养仅是企业基层空缺岗位需求的补充,而非企业人才的真实储备。
“订单式”人才培养,目前主要是学院根据企业所空缺岗位数量规模、以三方主体签订订单协议,实现对参与订单的学生达到培养的目的。“订单式”教育模式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但是在这些问题并没有在该教育下得到明确,目前在中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解决的是职业教育学生的就业难的问题及企业用工难的问题,而对学生具有重要的职业生涯规划导向系统没有引入,即学生就业岗位低,发展潜力不足。本文通过对目前国内大多数院校开展的“订单式”职业人才培养的现状进行研究,发现这种校企合作主要解决的是工业企业流水线的技术工人及服务产业中的一线基层服务员。企业通过参与订单式人才培养,将订单人才培养过程变成赤裸裸的企业文化宣传大讲堂。学生、企业、学校三方自从签订订单后,企业参与教学过程中,人才培养由企业所授课程主要是由企业文化、岗位技能等培训构成,企业关注的是学生是否认可企业,认可企业的文化,在培养学生企业忠诚度上占了大量的课程比例,花了极大气力;这些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脱节,这种合作是不能达到的职业教育的要求即培养“厚基础、宽能力、高技能”的职业技术人才,但实际上这些岗位只需要高中生、技校生就完成可以与该岗位相匹配。
另一方面,企业关心的是学生在将来就业过程中是否能适应自己企业的能力,与其企业所提供岗位的匹配性,而不是关心学生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人文素养、职业素质及社会岗位适应能力等。因而该订单式培养的人才不能适应社会岗位的需求,不能满足社会其他类型企业的多元人才需求。最重要的是企业更关心的是其空缺岗位的补充,而不是关心参与订单式人才培养学生的成长平台,企业关注只是学生在订单期间不违约,企业的人才培养成本相对于社会上人才的招聘成本、培训成本,订单式人才培养成本显得更有竞争力。因此,校企合作的订单式人才培养仅是物美价廉的人才补充方式,而非真实的职业人才储备。
订单式人才培养参与企业的参差不齐,订单式人才培养过程难以得到掌控。
订单式人才培养,是企业高度参与的过程,而企业参与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才的补充。而目前市场上部分专业职业技术人才供不应求,尤其是不能给职业技能人才提供合适岗位或合适薪金的企业。与之相对应的就业是高校的永恒主题,更重要的是给缺少创新的高等职业教育注入一针强心剂,因而全国的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纷纷加入订单式人才培养的阵列。这就实现了所谓的“三赢”局面,解决了职业院校的创新问题、企业的人才招聘问题及学生就业问题。而实际参与订单式人才培养的互动企业参差不齐,学生的就业质量不高、发展平台受限。
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参与三方一旦确立合作,由于参与订单班式人才培养的企业兼职教师水平参差不齐,缺少教师岗位需要的基本素质,在授课技巧及理论水平等方面很难满足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培养效果更是难以掌控,与此同时,学校对企业兼职培训师的考核更难以进行。
近几年,我国职业教育得到高速发展,各职业院校在教育教学模式方面不断创新,“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被作为一种创新的模式在各高校得到了迅速推广及应用,其实是学校在规避或者转移其对学员教育和培训的责任改由企业进行承担,而这种转移却没有充分考虑影响到学生职业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能力及学员的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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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Practical Difficulty and Conflict of “Ordertype”
Talent Cultivation Mode
TongDengfeng
(Anhu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Hefei 230011, Anhui, China)
Abstract: The order training mode is a reflection on the introduction of advanced foreign vocational education idea or revolutionary innovation of personnel training in Chinese vocational schools as well as applied undergraduate schools. However, it has still not been wellstudi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whether the order personnel training should be fully executed in China's education, whether this mode is suitable for China's vocational education status, whether it is a mechanism innovation or responsibility avoidance. These will be further discussed in depth in this article.
Keyword: order; vocational education; mechanism innovation; responsibility avoidance
(责任编辑:邓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