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祺皆
摘 要 近年来,在我国林业不断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国有林场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愈加明显。由此,对国有林场林地现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阐述与分析,进而提出一些建议与对策,以优化国有林场林地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 国有林场;林地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
1 必要性
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有林场经营区内的林地占据重要地位,因为它影响着国有林场的生存与发展,担任着国有林场发展的本源。但却可发现在我国地方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的近些年,随着城市外延的拓展和房地产、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的开展实施,林地被越来越多地征用,这导致国有林场经营区内的林地面积逐年减少。而另一方面,林地管理者本身对于林地发展与维护的不足亦是加速林地面积减小的重要原因。由此,必须立刻实施对于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加强工作,减少国有林场在生存与发展中面临的威胁。
2 存在的问题
2.1 对林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林权纠纷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在林地管理的长期工作中,林场职工和护林人员存在对林地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他们或是基于短期行为,或是仅考虑眼前利益,而将本应看重的林地完全折换为对于树木的重视。直接表现为对护林防火政策宣传力度的缺失,导致老百姓在看待护林防火这一问题时出现了偏差,认为这一政策只是针对林场中的树木,而不必考虑林地,因此砍伐树木是与法律相违背的,而对于没伤到树木的行为则没有法律责任要承担,例如在不伤害树木的情况下进行的开荒种地等。但在上一点关于林地的重要性中已然了解到,林地乃是国有林场的生存之本,亦是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大家不能从林地与树木的直接价值来进行保护重点的定位,需要从长远的角度看,林地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树木的价值。
此外,一般说来,林场的山场并非是独立存在,而是与周边的集体土地接壤,甚至连林场林地的最初来源也是在国家划拨组件林场之后,从周边农村中抽离出来,因此它与周边农村的关系千丝万缕。然而,在今年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下,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得到很大调动,林地的作用显而易见,由此便引发了一系列的林权纠纷问题,有些未处理好的纠纷问题甚至直接影响了林场的正常营林生产活动。
2.2 林地权属管理不明确
1982年,我国实行了林地承包责任制以后,就明确了各家各户农民的管理权以及使用权,当年限制于纸质使用证以及合同媒介,所以,现在也会有地界变化、证书不清、权属模糊等问题。这也非常不利于进行林地的科学化管理。根据调查实践,当前林地权属问题主要有以下限制:(1)调查取证难。当年进行权属分配的领导干部、村民代表,大多已经年岁已高或者不在,难以对取证进行配合。(2)纠纷界定难。林地是农民当地的发展基础,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纠纷案件都要通过当地政府裁决,而林地权属问题就会把政府定位到被告席上。(3)监督难。根据国家法律,法院在对于有权属争议的林地不能直接判给当事人,只有撤销或维持2种选择,并不能发挥监督的作用。
2.3 在林地征用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有林场在林地征用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少征多占林地、低价征占林地、改变征地用途以及非法占用林地4点上。
少征多占林地大多指某些林地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施工时少征多用的情况。由于近年来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某些林地单位便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地方扶持发展产业为理由无视国家林地管理政策,在林地征占用的审批手续还未办理的情况下便在林地上进行开工活动,更有甚者并无任何审批手续便将国有林场林地挂牌拍卖,进而造成了一系列的纠葛。
低价征战林地主要表现在各地政府出台的对于当地林地征战用补偿标准大大低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设置的标准。而地方政府在实施时却以国有林场征地补偿太高为由而强制进行自己的制定,从而导致地价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问题十分严重。
第三,改变征地用途。某些项目建设在初期申请时为了可以通过而申报成公益性建设项目,但在实际动工时,却又变成了某工业项目或商业项目的开发。
最后,非法占用林地。例如某些村民在林地中随意搭盖的家禽蓄养棚,或擅自种上的山茶果树。再如某些集体组织村民对于采伐后的林地抢山造林现象。更有某些地方部门批准某些个体户在林地边缘建造木材加工厂或批准某些村民的建房活动。以及移动、联通等部门在林区内搭建基、架光缆线路的问题,而这些都属于对林地的非法占有。
3 做好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建议
3.1 提高宣传实现强化认识的同时协调解决山林权的纠纷
为解决林地职工对于林地重要性认知不够的问题,应该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宣传,不仅是对林场内部职工的宣传,还有对于外界百姓的宣传,让他们明白森林三大效益,经济效益固然重要,但它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更值得大家重视,因此,为实现林场的可持续发展,大家必须要珍惜林地资源、对于林地的作用有一个清晰的认知,不能局限在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
在山林权纠纷问题的解决上,相关负责人员要首先对事态的原因与本质进行分析,进而对双方论点的证据进行搜集。引起山林权争议的原因毕竟具有多面性,它既是最初政策实施时由于区划不清而带来的后患,亦有当下处理措施的问题。因而,在解决时尽量以积极的态度进行协商,当地政府也要给予一定的配合,如此才能实现在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的基础下,实现问题的协调解决与妥善处理。
3.2 依法管护林地的使用及权属
在林地内使用及权属确定问题上,林场职员要实现依法处理,严格依据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仅从当地短期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不顾及林场发展的长期需求。因此,对于那些超面积使用林地或者损坏林木的行为要一律禁止。此外,对于林地权属不清的问题,林场除依法办理林权证外,还要依靠当地政府力量进行协调等,必须由当地政府及村民代表进行公正处理。从权属的界定、划分及监督,都认真做好现代管理政策的落实。此时,林场工作人员要进行适当地引导与协助来共同实现对于林地的权属管理。
3.3 严格化林地征占管理
对于林地征占管理,需要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开展以下4项活动:出台补偿标准、严格征占程序,开展专项督查以及完善相关法律。
首先,对于补偿金额的问题,为了避免各地标准不一的情况,建议直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参照市场土地和木材的价格,根据各地情况对安置补助费进行统一拟定。
其次,为解决不合规定的占用林地情况,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严格审核,包括最初对于林业单位上报文件的审核,对于现场的勘察。在初步审核完成之后还要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再上报省级审核,虽然拉长了战线,却有效避免了非法占用、少征多用、改变征地用途等问题。
第三是开展专项督查。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在于对林场被征占使用的林地再次保护,以清查林区内不合规行为,以防出先类似于不开批复直接占用或者上报文件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一旦查出问题,督查部门则要按照规定解决,或停工以补办文件,或罚款清退,更严重的,可上报森林派出所或其他执法部门,以确保国有林场林地不流失、不损失。
4 结语
在当前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更好地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当下管理,以确保他们在实施具体管理活动中不被掣肘。印在法律文件上的明文规定,可以加强管理措施的法律效力,加强对不法行为的约束力。
(责任编辑:刘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