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兰 申娜 张永泽 张新花 李玲 刘连臣 郭建利
·临床研究·
喜炎平联合阿奇霉素治疗小儿急性扁桃体炎的疗效观察
潘丽兰 申娜 张永泽 张新花 李玲 刘连臣 郭建利
喜炎平;阿奇霉素;扁桃体炎;临床疗效
急性扁桃体炎是儿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其由A组β溶血性链球菌所致,其发病急骤,具有一定的传染性[1]。以发热、咽喉红肿疼痛为主要临床表现。现代医学多采用抗感染和对症治疗方法。为了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治疗该病的优势,笔者应用喜炎平联合阿奇霉素治疗小儿急性扁桃体炎60例,报道如下。
1.1 一般资料 选取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在门诊和住院就诊的急性扁桃体炎患儿120例,年龄2~13岁,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每组60例。治疗组中,男34例,女26例;病程1~3 d,平均(0.5±0.7)d。对照组中,男29例,女31例;病程1~3 d,平均(1.5±0.6)d。2组一般资料具有可比性。
1.2 诊断标准 参照黄选兆等编著的《实用耳鼻喉学》关于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的诊断标准制定[2]:发病时间不超过72 h,临床均有发热、咽喉肿痛、吞咽困难、咳嗽等表现,咽喉局部检查可见:扁桃体充血,颜色鲜红或者深红,Ⅱ~Ⅲ度弥漫肿大,表面有脓性分泌物;血常规检查: 白细胞计数>10.0×109/L,中性粒细胞比例>70%。
1.3 治疗方法 对照组:采用阿奇霉素注射液,按照10 mg·kg-1·d-1的标准溶于500 ml 5%葡萄糖注射液中,待完全溶解以后,静脉滴注。治疗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用喜炎平注射液5~10 mg·kg-1·d-1加入5%的葡萄糖注射液250 ml静脉滴注。5 d为1个疗程。
1.4 观察指标 观察患儿发热的平均消退时间、咽痛和咳嗽的平均消失时间,扁桃体肿大和白细胞升高的复常率。
1.5 疗效判定标准 参照1994年6月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制定[3]:治愈:体温和血象均恢复正常,咽部症状、咳嗽完全消失,扁桃体未见充血和脓点;好转:仍然有低热,血象稍高基本接近正常,咽部症状、咳嗽明显减轻,扁桃体有轻度充血但脓点已经消除;未愈:临床症状和体征无明显改善。总有效=治愈+好转。
2.1 临床疗效 治疗组治疗后总有效率为对照组治疗后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1。
表1 2组患儿临床疗效的比较 n=60,例(%)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5
2.2 发热、咽痛和咳嗽消失时间 治疗组的平均退热时间、平均咽痛消失时间和止咳时间均短于对照组(P<0.05)。见表 2。
表2 2组患儿发热、咽痛、咳嗽的平均消失时间比较
组别平均退热时间平均止咳时间咽痛消失时间治疗组36±9*59±15*47±12*对照组57±12 78±12 62±14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5
2.3 扁桃体和白细胞恢复正常的情况 治疗组和对照组治疗后扁桃体肿大的复常率分别为90.0%(54/60)、76.67%(46/6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白细胞复常率分别为88.3%(53/60)、81.67%(49/60),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根据其临床表现一般属于祖国医学的“乳蛾”病症范畴,其发病多属外感风热,或肺胃蕴热,热毒循经上冲咽喉,与营血相博,而致咽喉气血失畅,咽喉肿痛,甚而起腐化脓。现代医学认为,本病多是由于细菌与病毒混合感染所导致,常规的治疗方法多是用抗生素和对症治疗,但由于耐药细菌不断增多,导致一些原本疗效较好的抗生素治疗效果下降。喜炎平注射液的主要成分为穿心莲内酯,药理研究证实具有抗病毒、抗菌、解热、增强免疫力等作用。对金黄葡萄球菌、流感杆菌、溶血性链球菌、肺炎球菌等细菌均有明显的杀菌和抑菌作用[4]。本研究表明,喜炎平注射液联合阿奇霉素用于急性化脓性扁挑体炎的治疗,起效迅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善患儿的临床症状,使发热、咽痛、咳嗽、扁桃体肿大较快地得到控制,综合疗效明显优于单纯使用阿奇霉素。同时,该法治疗期间的药物不良反应也明显少于单独使用阿奇霉素。因此,喜炎平注射液治疗阿奇霉素联合治疗急性化脓性扁挑体炎,具有疗效确切,起效较快、不良反应较少的优势,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1 王士贞主编.中医耳鼻喉科学.第1版.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3.157-159.
2 黄选兆,汪吉宝,孔维佳主编.实用耳鼻喉学.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20.
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111-112.
4 袁晓静.注射用喜炎平.齐鲁药事,2006,25:444-445.
10.3969/j.issn.1002-7386.2014.10.045
056006 河北省邯郸市,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潘丽兰、申娜、张永泽、张新花、李玲);河北省任丘市卫生学校(刘连臣);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郭建利)
R 766.181
A
1002-7386(2014)10-1537-02
20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