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舒立
政府收钱花钱的权力有望被预算法草案三审稿放进笼子里;下一步应是交钥匙。
时隔22个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亮点颇多,最引人关注者有二,一为强化各级人大监督和审议职能,以规范政府预算行为,一为有限放开地方政府举债。二者密切关联,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上迈出了扎实的一步。但是,受制于复杂的体制障碍和利益格局,三审稿尚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现行预算法有79条,二审稿95条,三审稿增至100条。此审议稿尚未全文公布,但官方文件显示,最新文本内容变化较大,亮点陡增。其中最有新意者,莫过于其立法目的,在第一章第一条即规定,此法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明确了预算法是立法机关“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权责法”,不仅是政府管理收钱花钱的“组织法”。
规范预算,体现为全口径预算。草案修正案将预算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规定“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就使立法机关结束过去多年只能审查公共财政预算的局面,从法律上终结了政府收支分散管理、预算内外并存的局面。修订预算法的核心,就是立法机关能够对全口径的政府预算实行实质性审查监督。草案三审稿还增加了人大初步审查和重点审查预决算的内容,规定各级政府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对细化预算编制作出了规定。
过往人大审查财政预算,代表或常委们对于时间仓促和“看不懂”怨言很多。此次三审稿,在如何让人大对政府预算看得全、看得清、看得懂上颇下功夫。不过,在表决环节,仍延续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决算整体表决的做法,没有规定人大可否和如何修改相应预算,也未提出可以分项表决的规定。这极易使人大的审查时处于看似有了牙齿,但仍难于“吃天”的境地:而政府收钱花钱的权力已经进一个笼子,钥匙可能还悄悄握在自己手里。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政府举债安排是此次预算法修订的又一焦点。
目前地方政府债台高企,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隐患。而现行预算法明确,除了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草案前两审,先是提出对地方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后又推翻了此项规定,舆论反应强烈。此次三审稿,终于有限放开了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审稿明确,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形式举借债务,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对违法举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相关内容有待细化,但草案已勾勒出未来地方发债的制度框架。就约束地方政府举债而言,中央政府从此可以名正言顺地堵旁门,减少化解存量债务和控制增量债务的阻力,这较之目前局面堪称改进。但是,真正能够约束地方发债,还是要靠市场机制。而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地方发债的双重审批,极易成为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双重隐性担保;加之此次修订稿,并未对编制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地方政府债券评级和信息披露作出相应规定,很难期待金融市场能够对地方政府发债实行真正的硬约束。应该说,如此发债安排只能是一种“有限进步”。
(摘自《财新 新世纪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