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龙
防范诱人高薪和
头衔中的骗局
城市男孩王某毕业三年,去了多个招聘会,递出数十份个人的信息资料,却一直没有找到招聘单位。一天他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招聘“男女公关”的广告,广告称某公司招用“男女公关”二人,月薪五万。对于王某来说“五万”是一个极有诱惑力的数字。王某立即按广告上留下的地址,去某高档写字楼应招。办公室富丽堂皇的装潢,公司老总西装革履的气派让应招者王某头晕目眩,登记、面试、审核、录用、签合同,忙活了一天,收取报名费、审核费、押金等费用五千元后,公司让王某回家等上班的消息,一等半个多月没动静,当他去写字楼询问时,方知租住该楼的人们早已去向不明。
评析:假招工是一种诈骗。在招聘过程中使用的诈骗手段千奇百怪,可万变不离“钱”,报名费、登记费、手续费、押金、服装费、培训费,绕来绕去,最后还是要绕到一个“钱”字上。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金,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另外,用人单位也不得收取专项培训费用。大凡把注意力放在钱上的用工单位都值得警惕。《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可以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和伪造,但是无论手段多么高明,只要用“钱”“一照”,用是否要劳动者掏钱一衡量,他们的诈骗伎俩便暴露无遗。
另外,一些企业喜欢向员工派送各类头衔,一个小小的十几人的销售公司,往往会涌现出数十个市场营销经理、副经理,有的人甚至一个人有几个经理的头衔。为什么要设那么多经理?目的其实是使公司、使员工有个好脸面,使买卖好做。然而这却容易造成头衔泛滥,权力贬值,经理“不理”,信用透支,交往功能“丧尽”,头衔只能成为一张华丽而没有价值的“纸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应对这三项内容进行必要的了解,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这样就可以有效防范这类“头衔”中的骗局。
警惕“试用”陷阱
小张从老家来东南沿海打工,在一个玩具装配厂找到了一份工作。厂方与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他起早贪黑地小心翼翼勤劳工作,虚心向老工人学习,苦熬了六个多月终于等到试用期结束,以为这下子终于可以多拿些钱,可以挣一个正式工人的工资了。可是老板却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要延长她的试用期。在她拒绝老板的要求之后,老板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了她,就这样她想多挣些钱的想法破灭了。事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该厂经常以“试用”这种手段来欺诈劳动者,骗取劳动者的廉价劳动。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试用期中,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 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等情形的。
用人单位采取“试用”的手段欺骗劳动者,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谨防被“薪金面议”所欺
田某等几位初中毕业的农村姐妹,听人说城里的钱好挣,就搭伙来市里打拼。进城后她们在一个饭店的窗户上看到了招聘服务员的启事,薪金面议。经洽谈老板决定将她们五人全部留下,月薪暂定800元,干得好可提至2600元。留用后,为挣到2600元,姐妹五人贪黑起早,传菜、帮厨、洗碗,从来不敢偷闲。第一个月工资是800元,第二个月工资仍是800元,没有一个人挣到2600元,她们忍不住询问老板,老板答道就是800元,不干走人。田某等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讨说法,但是无奈手中没有凭据,因此只能作罢。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表面上看,“干得好多发工资”似乎意味着根据劳动表现确定工资,对劳资双方都很公平。实际上,这是很多用人单位用来忽悠求职者的把戏,其中隐藏着诸多“猫腻”。“薪金面议”已被法律所明文禁止,劳动者发现招工单位提出“薪金面议”时不要上当,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摘自《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