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机电内幕交易引发思考及对策分析

2014-08-26 20:23郝秋红
会计之友 2014年22期
关键词:内幕交易

郝秋红

【摘 要】 内幕交易是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在世界各国都明令禁止,却频频出现,屡禁不止。内部信息知情者利用内幕消息通过“信息不对称”获取利益,对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影响上市公司发展和金融市场正常运行。文章以查处科达机电内幕交易案件为例,明确内幕交易的概念,阐述其危害,分析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认定、处罚等方面问题,并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交易制度及内部控制四个层面讨论如何制定打击内幕交易的对策。

【关键词】 科达机电; 内幕交易; 证券欺诈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2-0054-03

放眼中国证券市场,通过内幕交易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一直是困扰国内资本市场正常运转的“顽疾”。内部信息知情者利用内幕消息通过信息不对称获取非法高额利益,会严重影响市场的公平性,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资本市场正常、健康、稳定运行。所以打击内幕交易也一直是中国证监会的重点工作之一。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2011年原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特别强调,对内幕交易要加大打击力度,发现问题要更快处理,丝毫不能手软。

本文以查处科达机电内幕交易案件为例,明确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其危害,并在内幕交易认定、法律法规和对内幕交易者处罚等方面进行反思,最后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交易制度及内部控制四个层面制定打击内幕交易的对策。

一、案例回放

(一)科达机电的基本情况

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达机电)于1992年成立,200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陶瓷、石材、墙体材料、节能环保等大型机械及机电一体化装备,兼营陶瓷、石材整线工程建设和技术服务,是大型的专业制造墙地砖全自动液压压砖机、干燥器、窑炉、瓷质砖全自动抛光生产线等墙地砖生产成套设备的高科技企业,综合实力在世界墙地砖生产设备研发、制造行业名列前茅,在国内建筑陶瓷成套机电装备制造行业处于龙头领军地位。

(二)科达机电内幕交易简述

2012年3月5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内幕交易案件,上市公司科达机电控股子公司董事周和华涉嫌内幕交易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科达机电内幕交易发生在其收购广东佛山恒力泰机械有限公司过程中。2010年2月,科达机电收购恒力泰框架基本敲定,收购标的为恒力泰100%股权,包括该公司所持点石公司51%股权,初步估算,恒力泰年利润约为7 000万至8 000万元。

这些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涉案主体周和华时任科达机电控股子公司佛山科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的董事,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0年3月17日,周和华利用妻子账户买入科达机电股票。在3月15日至19日期间,周和华与时任科达机电董事会秘书周某及科达机电总经理边某有多次见面及电话联系。在3月17日的交易当天,周和华与周某、边某一起吃饭,同住一家宾馆,有通话联系,这与其交易科达机电的股票时间高度吻合,具有非常明显的内幕交易特征。

周和华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73 991.92元,并对其处以两倍的罚款。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往往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和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这一领域内幕交易案件时有发生。科达机电案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案件,周和华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上市公司并购的相关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内幕交易频现的原因及其危害

内幕交易行为猖獗,对国内资本市场有效运行造成了相当大的危害,内幕交易因何屡禁不止,从科达机电案例我们可以进行如下思考。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应当明确

内幕交易是世界性的问题,其概念虽然提出较早,广大投资者却并非十分清楚。何为内幕信息?谁是内幕人员?什么又是内幕信息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参与证券交易的信息知情人或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此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内幕人员是指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他们可能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或专业顾问职务,凭借其所属职务及地位,获取内幕交易信息;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才能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对证券市场价格可能会造成影响的重大信息。此处的信息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将信息通过媒介公布或发表。如果信息交付给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

内幕信息涉及内容繁多,其中一项便是“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而科达机电的并购信息正是属于此类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自己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提供建议的行为;

2.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使他人能够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通过特殊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的特征

科达机电内幕交易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案件,通过对科达机电事件的分析,笔者认为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四个明显特点:

1.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发生内幕交易的案件有越来越多的趋势;

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逐渐扩大,内幕交易案主体趋于多元化、复杂化;endprint

3.内幕交易手段具有相对隐蔽性和较强的欺骗性;

4.内幕交易形式主要表现为内幕知情人通过控制自己亲友账户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亲友以达成交易。

(三)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原因

内幕交易屡禁不止,并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追根究底,笔者认为是内幕交易认定比较困难、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且处罚过轻等原因所致。

1.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困难

参照《证券法》相关立案追诉标准,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主要是看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相关人本人或委托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时是否恶意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谋利,如果内幕知情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交易的行为纯属基于其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则很难认定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容易发生错判。

2.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另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这是对证券相关服务人员在禁止内幕交易方面的规定,但并没有提到最为主要的出具《招股意向书》的相关人员以及为上市公司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或者要约收购相关文件的机构和人员,说明这方面法律规定不健全,禁止内幕交易的主体并未全部涵盖在内。

3.对内幕交易者处罚过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对内幕交易者的处罚规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不够,风险成本与可能获得的巨额利润不成比例,对内幕交易者无法起到震慑的作用,内幕交易者为利益所驱使甘愿铤而走险。

(四)其他原因

内幕交易屡禁不止还有很多其他原因,比如知情人的违法意识、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薄弱等。

第一,知情人主观意识不够明确。根据内幕交易知情人责任,内幕交易有两种情况:一部分是内部知情人有明确目的利用其获得的内幕信息,谋取不当得利;还有一部分是内部知情人本身主观意识不明确,没有认识到这是与盗窃、欺诈性质相近的犯罪行为。

第二,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不强。投资者对内幕信息的敏感程度不强。内幕交易行为常常不为人们所重视,原因不外乎:一方面,重视用处不大;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根本认识不到。这正是防范和打击这种犯罪活动的困难之所在。

(五)内幕交易的主要危害

内幕交易是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作出反应,因此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1.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投资公众享有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投资者基本都是依据证券市场上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与平等。而在内幕交易中,少部分得到内幕消息的人能够领先于其他投资者对市场作出反应,其自身获利机会增加了,遭受损失的却是广大投资者。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2.内幕交易影响上市公司正常发展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有义务定期及时地向投资者公开报表,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全面公开地披露信息,才能够获取公众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使得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再公平公正,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受到打击,从而对上市公司筹集资金造成不良影响。

3.内幕交易扰乱了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

内幕人员能够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炒作,造成股价人为的波动,证券价格和指数不再是广大投资者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得出的结果,客观性丧失,严重削弱了证券市场反映国民经济状况及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内幕交易的对策分析

内幕交易是一种非理性行为,罗伯特·希勒认为解决非理性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有效的规则执行是解决问题的客观基础;而引导大众舆论给事物以平和的关注和多元思考,是更为关键的主观思考。所以对内幕交易首先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其得以贯彻落实,其次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监督管控

1.完善处罚体系,加大处罚力度

建立证券处罚的规则体系,包括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完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制定证券行政案件的证据适用规则。对内幕交易问题,尽快细化《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加快出台《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责任认定指引》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证券违法行为认定指引》等规则,逐步建立起长效防范机制。

另外,打击力度不够也是内幕交易难以杜绝的重要原因,必须制定量刑合理的法律法规,给内部信息交易者足够的震慑力,加大对其的处罚力度,内幕交易才不会频繁出现。

2.完善并落实民事赔偿制度,加强内幕交易执法

完善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可使内幕交易的受害者获得充分的补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得以保障。如此一来,广大投资者参与对内幕交易行为监控的积极性将大大提高,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有效地预防与遏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目前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立法机关需要做的是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诸如怎样确立小股民集体诉讼制度,内幕交易中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除了完善立法,我国还必须加强内幕交易执法力度。法律的威慑力并不在于其法律条文字面上的严厉程度,而在于是否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我国的法律已对内幕交易明令禁止,但长期以来欠缺有效实施,主要是因为内幕交易调查取证较难。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首先,应完善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赋予中国证监会更大的稽查及执法权力来查处内幕交易,对违反法律的内幕交易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追究内幕交易者的刑事责任;其次,为方便对证券公司等潜在内幕交易主体进行调查,应制定特殊情况下的银行保密条例,保证证监会能获得相关银行账目信息;最后,采用“举证责任在辩方”的制度,减轻证券执法的取证难度。endprint

(二)通过舆论导向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宣传

通过媒体宣传诚信教育,在社会营造一种舆论氛围,树立诚信价值观,使内部信息知情者没有违法的意愿。当今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诚信缺失严重,而人们对诚信的需求却越来越强烈,社会一切领域都离不开诚信。诚信在社会工作环境中的表现就是职业操守,从事证券服务行业的人士,肩负着投资人的信任,更应该洁身自爱,社会舆论在此应起导向作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宣传,逐利无罪,但逐利也有底线,切勿以身试法。

(三)改善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完善交易制度

1.加强内幕人员监管

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具备进行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的条件,为防止此类案件发生,有必要建立制度规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定期申报其持股种类、数量及变动情况,并及时予以公开披露。

此外,对于上市国企的国家各部委工作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官员,更应制定明确的制度,对其股票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2.实现证券交易实名制

首先,实名制要求证券投资者应以本人名义开立账户,本人的证券账户不能转借他人使用,法人机构不得违法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开户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保证其身份真实、信息准确完整。证券账户实名制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起重要作用,是证券登记管理的基础。

其次,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基础设施。虽然我国目前也在实行证券实名制登记结算制度,但由于现有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缺陷,证券交易中虚假账户交易普遍存在。若要真正实现证券交易实名制,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第一,规定每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单一股票账户;第二,加强对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行为的制裁力度,提高违约成本;第三,将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银行账户、社会保险号码等结合起来,建立完整统一的个人信用制度,便于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识别与监管。

(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追本溯源,由内而外进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内幕消息传播。首先,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和企业内部文化渲染,构建公正廉洁的内部环境氛围,使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心没有传播此信息的意愿;其次,对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及其破坏力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具体哪些环节容易发生内幕消息泄露;再次,采取行动,通过权力制衡、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审批等方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应对内幕交易事件的发生。同时,有关部门须对内幕交易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强化内部监督,保证内控制度有效实施,这样的防范措施才真正有效可行。

【主要参考文献】

[1] 防控内幕交易协作机制在两会后将密集推出[N].上海证券报,2011-03-12.

[2] 黄素心.论我国股市内幕交易行为规制[J].当代经济,2008(5).

[3] 张继德.从云内动力(000903)的补充公告看内幕交易的防范[J].会计之友,2012(9):60-6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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