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枫北
摘 要: 翻译过程即语际转换过程,在此转换过程中,译者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进行着双语对比。有效的双语对比有助于译者摆脱原文的束缚,以地道的目的语再现原文,从而成功地实现交际目标。法律语言虽然有其独特的风格,但它毕竟是通用语言的一部分,同样具有后者的一般性特征。毫无疑问,英汉对比研究是多维度的。本文拟从句法结构对英汉语进行对比分析,揭示其对法律翻译的启示,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英译本相关实例予以佐证。
关键词: 英汉对比 句法结构 法律翻译 公司法
1.引言
著名语言学家吕叔湘先生曾说:“比较是注意英语与汉语的不同之处,让学习者在这些地方特别小心,这是极应该的。”毋庸置疑,英汉比较是翻译的一个重要步骤,因为翻译的方法与技巧都是建立在英汉两种语言异同的比较之上的。正因为发现了“同”,我们才知道可以互译;正因为找到了“异”,我们才清楚什么地方需要方法与技巧。通过对比,掌握英汉语之间的差异,掌握话语转换的规律,在翻译交际活动中才能充分表达原语不同层次的意义。与此同时,对比研究也是翻译学应用理论研究的重要立足点之一。因为对比可以为我们提供对双语异同的准确认识,而这种认识正是我们的基本出发点,有了这个认识和基本依据,我们才可能避免盲目性,较有把握地采取步骤,制定系统化策略(刘宓庆,2006:54)。法律翻译作为翻译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疑能够从双语对比中获取一定的启示。
2.英汉法律语言比较与翻译
法律翻译纷繁复杂、困难重重,其原因主要是由法系、文化及语言层面上的差异造成的。法律语言是一种用于特殊目的的语言,不同于通用语言,其总体特征是规范性(normative)、表述性(performative)及专业性(technical),然而它与通用语言又有着许多共通之处(Deborah Cao,2007:13-18)。中国知名文化学者许嘉璐先生在为王洁女士所著的《法律语言学教程》一书作序时指出,法律语言无论怎样特殊,无论和社会环境、人的心理、文化传统等有怎样千丝万缕的联系,它首先仍然是语言,是民族共同语(特别是词汇)的部分变异,因而脱离不开全民语言及其运用的基本规律(王洁,1996:序言)。由此,笔者认为法律翻译从业人员平时不但要熟悉法律专业知识、洞察文化差异,还要着手对法律语言进行对比与分析。
2.1英语法律语言特征
英语法律语言是各种文体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种,通常被称为冷凝体(frozen style)。其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矫饰夸张,庄重威严、类语重叠,要言重复、句子冗长、晦涩难懂(李德凤,胡牧等,2006:113-115)。也就是说,为了显示法律文本的正式程度,其措辞很有讲究,倾向于使用大词、长词、特殊词、古代词及外来词,如adumbrate,whereupon,bona fide,inter alia等。为了追求法律概念或是法律关系的准确无误,通常法律文本会不厌其烦地重复使用类义词,如totally null and void,written instrument,entirely and completely remove,in full force and effect等。在很多情况下,法律文本为了明确界定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排除曲解或误解的可能,会频繁地使用超长句,这些长句中包含许多分句或定语、状语等附加成分的简单句或者复合句,从而给翻译带来很多困难。那么,与英语法律语言相比,汉语法律语言有哪些特征呢?
2.2汉语法律语言特征
国内知名法律语言研究学者王洁女士曾将汉语书面法律语言的特征概括为如下三类:准确性与模糊性、单一性与包容性、逻辑性与审美性(王洁,1996:44-48)。法律语言准确时不含糊其辞,以求概念明确、表述清晰,使法律规范一目了然,没有模棱两可的地方,也没有理解上的歧义现象;而法律语言模糊时又不失分寸,充分反映事物客观的复杂情况,防止以偏概全。法律语言的单一性与包含性可谓相辅相成,其单一性指的是条文用语彼此间呈现相对独立、各负其责的关系,上下文首尾相连、依次展开,所以单一性的语言表达占据主导地位;而法律语言中又不乏包容性的表达方式。也就是说,某些法律条文的语句明显分为多个层次,彼此构成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同时,汉语法律语言既注意逻辑性,又注意语言的修辞调整,使其具有一定的审美性。例如,在列举相关联的事物时,严格遵循由轻到重、由小到大、由近到远、由现象到本质等逻辑次序,依次排列,使语言陈述的整体和谐匀称、流畅自然、有条不紊。
英国哲学家大卫·修谟曾说:“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述法律的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庄严性和强制性,在运用语言表述法律规范时,必须遵守法律语言使用的总体原则,即严谨准确性、庄严规范性、简洁明了性和概括包容性(李克兴,张新红,2005:522)。毫无疑问,比较两种语言可以发现它们的共同之处。对于翻译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律翻译工作人员来说,语言对比分析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有助于发掘两种语言表达方式上的差异。下面笔者将对汉英句法结构进行对比与分析,并揭示其对法律翻译的启示。
3.英汉句法结构对比与法律翻译举隅
Syntax源于希腊语,意为“安排在一起(together-arrangement)”,是语法中的一个传统术语,指句子结构的核心部分,即词、短语和小句的排列次序与形式组合(胡壮麟,刘世生,2004:315)。句法提供了句子的基本框架,在信息的分布与焦点调节方面、在从属关系的使用方面、在词序变化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源于此,笔者拟从句子这一关键的法律翻译单位进行对比与阐述。英语法律语言的句法结构主要有如下特征:多用超长句(unusually long sentences)、被动语态(abundant use of the passive voice),以及条件和假设结构(conditionals and hypothetical formulations)(阿尔卡拉兹,休斯,2008:18-20)。与英语法律语言相比,汉语法律语言与其通用语之间的差异并不是很明显。有学者曾指出,法律汉语尽管有明显的法律文体特征,但就意义的表达来看,直接而又简洁,与普通汉语的距离并不遥远,而法律英语则与普通英语距离较大(杜金榜,2004)。下面笔者拟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出发,对汉英句法结构进行对比分析,并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英译本的相关例句予以佐证。endprint
3.1英汉句法结构的宏观比较
英汉双语归属不同的语系,因各自文化背景、地理环境、思维习惯及审美标准等各方面的差异,从而导致这两种语言在遣词造句的总体趋势上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3.1.1主语与话题
总的来看,英语是主语突出性语言(subject-prominent language),而汉语则是话题突出性语言(topic-prominent language)(秦洪武,王克非,2010:109-111)。英语语言有其规则:句子的主语和谓语要在人称、性、数上匹配。鉴于主语在组织句子时很重要,我们可以说英语是主语突出的语言;而汉语则是话题突出性语言。如果一个句子有话题,其他部分就是说明,负责对话题进行描述、说明或评估,即述位。由于汉语话题成分非常灵活,这些灵活的话题句无疑给翻译带来了很多困难。请看下例(注:下划线为笔者所加,下同):
例1: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第二条)
The term “company”as mentioned in this Law refers to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a joint stock company limited establish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本法所称公司”无疑是动词—名词结构,是汉语句子的话题,整个句子主语不明显;而翻译成英语则变成名词—动词(被动式)结构,主语一目了然。本例中的英语主语和汉语话题均前置,但两者间谓语或者述位的结构却大不相同。
3.1.2形合与意合
形合和意合是语言组织法,所谓“形合”(hypotaxis),是指借助语言形式手段(包括词汇手段和形态手段)实现词语或句子的连接;所谓“意合”(parataxis),是指不借助语言形式手段而借助词语或句子所含意义的逻辑联系来实现它们之间的连接(潘文国,1997:336-337)。前者注重语言形式上的接应(cohesion),多使用显性连接手段(overt linking devices);后者注重行文意义上的连贯(coherence),连接手段多称为隐性(covert linking devices)。
例2:……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一章第十二条)
... The company may change its business scope by modifying it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but shall go through the formalities for modifying the registration.If the business scope of a company covers any item subject to approval pursuant to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the approval shall be obtained according to law.
通常汉语行文中的逻辑关系均隐藏于字里行间,通晓汉语之人定能领略其中奥妙;但是反观英译文,可以发现文中使用了较多的显性连接手段,如by,for,if,subject to,pursuant to等。这充分展现了英汉语在衔接方式上的天壤之别。
3.1.3树型结构与竹型结构
英语主谓结构提纲挈领,句法与词汇衔接手段丰富多样,分词、介词短语、连词等运用频繁,使得英语成立体结构,或树型结构(tree-shaped structure);而汉语则恰恰相反,行文如流水,看似由一节一节的竹子相接而成,故称为竹型结构(bamboo-shaped structure),句子内部逻辑关系主要靠语义衔接而成,而且句子成分之间的关系是协调有序的。
例3:……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章第四十六条)
...If no reelection is timely carried out after the expiry of the term of office of the directors,or if the number of the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s less than the quorum due to the resignation of some directors from the board of directors prior to the expiry of their term of office,the original directors shall,before the newly elected directors assume their posts,exercise the authorities of the directors according to laws,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s well as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汉语原文娓娓道来、不急不缓,逻辑与条理清晰。英译文中除了有明显的主谓结构“the original directors shall...”之外,还大量借用了连接词 if,before 等,其间还不乏各种介词或介词短语,如 after,due to,prior to,as well as 等,这样便构建了一个条件明确、关系了然的树型句。真所谓英汉双语在句法衔接层面各有千秋。endprint
3.1.4静态与动态
英语倾向于多用名词,因而叙述呈静态(stative);汉语倾向于多用动词,因而叙述呈动态(dynamic)(连淑能,1993:104)。英语的动词用得不如名词多,汉语恰恰相反,因为英语的动词深受主—谓结构的限制,名词化能使句子读起来更客观、规范。
例4:……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第六十七条)
... The merger,split-up,dissolution or application for bankruptcy of an important solely state-owned company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examination of the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stitution,and then be reported to the peoples government at the same level for approval.
汉语法律语言仍然遵循通用语的特征,即多用动词;虽然如今法律写作提倡使用基本动词,但是名词化仍是法律英语的写作风格,更不用提其在行文组句方面的巨大功用。
3.2英汉句法结构的微观比较
以上是对英汉句法结构在宏观层面上的对比,下面笔者将从微观层面对英汉句法结构进行对比分析,也就是具体阐述英汉双语在句子成分的步排上及语态的使用上有何不同之处。
3.2.1修饰成分的位置
英汉双语定语的位置大致是相反的,也就是英语定语置后,汉语置前(方梦之,2003:5)。英汉两种语言在句子层面作线性延伸时,各自具有不同的方式。英语的扩展方向是向右的(Right Branching Direction,RBD),而汉语的扩展方向一般是向左的(Left Branching Direction,LBD)。也就是说,汉语中几乎将所有的修饰语都罗列在中心词之前 (pre-modifier);而英语则较多地使用后置修饰语(post-modifier)。这一普遍规律对法律文本翻译同样有着指导意义。请看下面两例:
例5: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四章第一百一十九条)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54 and 55 of this Law on the functions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hall apply to that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例6: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章第一百二十一条)
The term “listed company” as mentioned in this Law refers to the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ies whose stocks are listed and traded in a stock exchange.
通过上面两个例子中修饰成分的对比,可以清晰地看出英汉双语之间的差异。明白这一点无疑有助于提高翻译效率。
3.2.2信息中心
英语习惯于先表态后叙事,先结果后原因,先前景后背景;而汉语习惯于先对事情发生的背景、条件、原因等因素进行铺垫,最后才点出焦点信息(杨丰宁,2006:60-70)。因此,在法律翻译中,英汉双语在句子重心的安排上是不同的。
例7: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一章第一条)
This Law is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s of regulating the organization and operation of companies,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mpanies,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maintaining the socialist economic order,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英汉双语对信息重心步排上的差异可以从上面的原文与译文中看得一清二楚。原文首先对制定本法的目的进行阐述,之后才点出信息重心“制定本法”;而英语却反其道而行之,一开始便单刀直入、直奔主题“This law is formulated ...”。
3.2.3被动与主动(主体与客体意识)
英语爱用被动句、汉语不爱用被动句是两种语言的显著区别之一。如果我们往深一点看,就可以发现在这些句子的后面也体现了两种民族思维方式的不同,也就是说,英语反映了客体意识而汉语必须应之以主体意识(潘文国,1997:363-366)。
例8: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五章第一百四十条)
The transfer of a registered stock shall be effected by the stockholders endorsement or by any other means stipulated by relevant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After the transfer,the company shall record the name and domicile of the transferee in the register of shareholders.Within 20 days before a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is held,or within 5 days prior to the benchmark date decided by the company for the distribution of dividends,no modification registration may be made to the register of shareholders as mention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英汉双语在主被动语态方面的差异不仅仅源于思维方式的不同,有时被动语态的运用也是为了维持句子的平衡、修辞的考量或是满足特定文体的需求。
4.结语
如果说翻译真的有捷径可走的话,那么这条捷径一定是藏匿于英汉双语比较之中的。如今很多翻译作品的质量让人担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译者不懂英汉双语各自的特征,导致英译汉不像汉语、汉译英又不像英语。本文只是粗略地从句法结构对英汉语进行了对比分析,英汉比较研究领域还有很多层面可供译者汲取养分,从而提高自身的语言敏感度,最终切实提升翻译水平,为中国法律在国际舞台树立良好形象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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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南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