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与智慧: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体系建设

2014-08-21 07:08李潇博
2014年19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体系建设

李潇博

摘要:西方殖民的入侵,带来的不仅仅是制度的变革,中华五千年的古代文明史自此解体。但是,有时对抗正是建立在某种文化的共识之上的,这些特点往往隐而不彰,谨慎的贯穿于文化的始终,这乃是文化的真精神。那些中华优秀的法律文化亦如此,看似被西方文明所折断,其实它内在的精神和魅力一直隐藏在我们的文化和法律的精髓之中。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仅要挖掘这些优秀的法律文化,更重要的是重新加以传承,使之成为我们现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支撑和内在动力。

关键词:法律文化;优秀法律文化;体系建设

引言:

鸦片战争带来的清末民初的变法改革,从其发生到现在,不过数百年间,与此前中国古代法几乎占据四千年的历史相比,这个过程显得过于短促。正是从这点让我们深刻的感觉到一个文明长期积聚于内部的危机是如何深重,以及在这个危机终于爆发之时,文明的解体和崩颓是如何的波涛汹涌和势不可挡。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挖掘其中中华优秀法律文化

一个国家的、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是这个国家整个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一个国家经过不断的实践活动形成起来的。它会以自己独有的魅力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法律世界。而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挖掘中华优秀法律文化,服务于现代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

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基本上表现为:礼法文化。此处讲的礼法,不仅仅是指古人所讲求的礼仪制度,还可以是禁乱止争的防范制度,是道德与法律的全面合二为一的混合物,它贯穿于古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上至治国纲领,下至民生百计。这种法律文化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1)家国同构下法律的诸法一体化,刑律为主。(2)以“礼”为主要内容,德主刑辅,法律与道德混合。(3)畏讼、厌讼、息讼乃至无讼,强调内心和谐的价值观。(4)重义轻利,总将“义务”置于首位。(5)特别强调集体本位。

法律不仅仅是一个道德完备的社会中偶尔起作用的技术附加物,它与从信念象征到生产方式等一系列其他文化现象一起,是社会的一个能动的部分,法律所要带给我们的是建设性的而非反映性的。(梁治平)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亦如此,它不仅是对古代法律的一种反映,我们更多的是要挖掘其建设意义。纵观整个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是:礼法并举,乃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根基所在;以德配天,德主刑辅的天道思想;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开放思想;寻求内部和谐的社会理想等。将这些优秀的法律文化融入到现代法治建设中,将会进一步推动现代法治进程的建设。

二、中华优秀的法律文化如何与现代法治建设相融合

两种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一般都要经过最开始的冲突,然后同化或者融合。中国现代法制的建成就是在中西法律文化激烈碰撞下形成的,并且基本上继承的是西方的法律蓝本。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说:“法律随着民族的生长而生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这种建立在西方文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单靠西方的民族文化很难扎根。

要想本民族自己优秀的法律文化融入到现代法治进程中,必须要把握好这二者之间的契合点。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的国家,兼收并蓄的开放性特征为接受外来文化提供了条件和保证。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并举,为现代法治进程的建设提供了手段。第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弘扬的和谐无争思想,也是现代法治社会所积极追求的。第四,两者之间在根本精神方面是一致的,现在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传统法律强调“平之如水”,在公平和正义善良这二者之间是毫无差别的。

这二者之间在某些方面的相容相通,为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首先,法治的建设离不开法律文化的支撑,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经过长时间的沉淀,都是深入骨髓的,只有建立在自己文化基础上的制度才可能更长久,才更容易被人民所接收,中华优秀法律文化正好弥补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文化空缺。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缺乏精髓,一些优秀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被现代法治所掩盖,只要我们善于发掘并且加以创新利用,将会减少法治建设的阻力,并且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充足的本土资源。

三、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体系建设

一个国家的法律总是伴随着这个民族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并且这种内在的动力是潜移默化的。中华法律文化伴随着中华民族的成长与发展,不断形成了自己的优秀法律文化,也许某个时期内,它被西方法律文明的光辉所掩盖,但是它自身的魅力总是会在今天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凸显出来,并且深入人心。

1,“礼法并举”的综合模式治理国家

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第一个特点就是礼法并举。将维护纲常伦理的礼制与法律结合起来,也就是我们现代社会所极力推崇的德治与法治的结合。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不断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的侵蚀,在当今社会上人们为了利益,人与人之间冷漠,淡薄,家庭之间的凝聚力随着宗法制的解体也变得很疏远。法律更多的是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内心上的善还需要道德的建设,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和谐社会极为重要。

2,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和民間法的灵活运用

古代中国成文法典制定的技术可谓登峰造极。成文法典以刑律为主,而调整“户婚田土”的案件多有家族自治,并且在汉代经过董仲舒而形成的“春秋决狱”,将成文法典、民间法(自治法)和判例法串联起来,弥补了成文法典的僵硬和滞后性。当前中国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几乎不存在,自治法多体现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港澳台。而古代那种混合模式下的法律表现形式,正好可以弥补单一成文法带来的不足。古代这种民间法不单单是调整民事关系这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它最为本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法家族的稳定和统一,实现内部的和谐,这与我们当前的法治社会理念是一致的。

3,息讼,无讼的态度,节约社会成本

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的理想。然而处在当时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谐观念直接演化为一个具体原则,那就是无讼的观念。在当今的社会观念中,我们解决一些复杂的纠纷,通常都是说要通过法律的途径。但是,如果事事都通过法律,不仅会给司法带来沉重的压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成本的增加,更容易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搞得很单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些行为,尤其像继承、婚姻家庭之间的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尤为重要,应该站在这个立场上,以道德来感化大众,尽量减少这方面的诉讼。

4,整体划一的法律观

古代中国建立在家国同构的基础上,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一向都强调整体性、统一性和和谐性,它要求有一个有能力的政权机构来实现国家的治理和统治,特别强调这种整体性和划一性。我们现代法治建设同样需要类似于这样的整体建设。除却刑法典以外,我们的民法典尚未制定,分散于各个分则和不同的分支中,是否可以借鉴这种模式,来制定统一的民法典。除此之外,法治建设同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理念、法治过程,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监督,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进行不下去。因此,要借鉴其整体划一的价值取向来建构我们的法治体系。(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刘作翔,《论法律文化》。《法学研究》1998年第一期

[2]梁治平的《法律的文化解释》和《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

[3]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4]张中秋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5]《论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张喻忻

[6]《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刘石磊

[7]《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创新》张月

猜你喜欢
法律文化体系建设
法律文化因素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浅谈风力发电企业培训体系建设
职业院校法律教学对学生法律文化素养的培养可行性路径探索
提升防灾减灾能力的河北方案
唐山高新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探索
民国时期湖北司法制度变迁及民事司法实例研究
建设农业政策性信贷担保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警犬使用法制化体系建设初探
关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高职院校建设中的若干思考
法治变革中的法律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