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

2014-08-15 18:08:03姚凤霞
2014年10期
关键词:虚拟空间主权网络空间

作者简介:姚凤霞,广西民族大学,法律硕士。

摘要:本文阐述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影响国家信息安全的基本因素,并探讨了信息权属所引发的的争议的三个相关学说,为构建大数据时代信息主权生存与发展的法律保障规则体系模型提供理论基础,为促进信息主权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完善与发展信息主权保护的法学理论奠定根基。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国家信息安全;信息权属一、影响国家信息安全的基本因素

(一)信息主权的国防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的虚拟网络空间中,数据信息有着极高的开放性,大数据具有着越来越高的关注度,显而易见的被视为更易利用的“工具”。大数据是大规模海量的更复杂、更敏感的数据,这使之成为更具吸引力的目标,黑客就将攻击很好的隐藏在这些大数据当中,由于传统的检测是基于单个时间点进行的基于威胁特征的实时匹配检测。但是隐藏于大数据之中的攻击是高级可持续攻击,极难被难检测到,极易迷惑和误导安全服务提供商。同时,如若攻击成功,就能获得更多的数据,提高了攻击的“效率”。因此也会吸引更多的潜在攻击者。能够控制大数据信息的国家实际上控制信息世界的要害。美国一直宣扬“互联网自由”,这种攻击性的文化很好的利用了数据信息的渗透性,并充分利用自己的先入优势牢牢把握着信息领域的霸权地位。通过2009年的“谷歌事件”,也给我国很大的警示,更深层次的思考。当中国面对信息霸权组织和国家时,我们又该如何捍卫国家信息主权。

(二)大数据技术攻击手段对国家监管能力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信息疆域”的产生,作为独立于传统领域的“第五空间”,极大限度的挑战了传统的主权概念,数据信息传播交流的无界性与传统的实体的物理领域及边境具有极大的差别,适用于传统领域的现实的法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对大数据时代虚拟空间中的跨国界行为的调整和规制,而且对于虚拟空间中的行为监控监管成本极高又难以实施。由于大数据信息在虚拟空间中难以监管的特性,很多黑客就利用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向服务器终端发起攻击,使监管系统防不胜防。

2004年9月份俄罗斯外交部叫停陶宛当局关闭车臣恐怖分子在其境内设立的网站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由于网络虚拟空间的受众数量很大且无界域概念,是异步传输,互动性很强,极易结成固定的社群,虚拟空间的发展就使得建立在相同地域或者相同体验的国家信息主权观念受到极大挑战。①

(三)网络信息监管体系自身特性导致的监管低效

大数据时代信息的获取和流转是不定向的流向世界各处,有着极强的离散性。正因如此,使得很多国家虽然有进行监管企图,却也会因语言的多样化和其他主权国家对信息主权的维护而遭到制止,望而却步。虚拟化的网络空间的网状结构的自身特殊性使得“国家疆界”模糊了传播和接收的中心节点,且信息传播的多维性与网络社群使得国家难以形成中心化的管制体系。现实情况下,由于对于虚拟网络空间的监管耗资巨大,这些非政府组织或者企业难以有相应的资金和能力进行监管,这使得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大数据时代虚拟网络空间极易形成不分种族不分国界的社群组织,本身国家对于虚拟空间中的公民控制能力就相对较低,给一些不法之徒造就了可乘之机,对一国的信息主权就造成极大威胁。

(四)数据信息的实时性对存储和安防措施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民众可以自由的进行互动交流,传输数据信息和文件,这其中蕴含了海量的有用的数据信息,在加大了国家对信息传播监控能力的同时,也给数据信息带来了新的安全问题。由于安全扫描耗时过长,而信息的实时性与扫描的时间就会产生冲突;再者说,2000年以后的数据量是呈非线性加速增长,使得安全防护技术的升级速度和更新速度与之相比望尘莫及。并且由于漏洞等问题存在于大数据时代安全防护技术之中,这不仅对存储设备和安防措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也对国家信息主权安全带来了危机。②

二、大数据时代信息权属理论上的争议

当下对于信息的权属,社会各界对于信息的权属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信息自主权说

信息自主权说也可称之为虚拟空间自治说,该类学说的主张者认为信息权利属于共享性权利,任何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自由的根据网络虚拟空间的惯例性规则进行管理和维护秩序,且不得受任何国家政府的监控和侵犯,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从互联网时代以来,特别迎来了大数据时代之后,数据信息高速传输和交流,世界大多数民众都对于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没有一个国界的权利性的概念,认为信息都是共建、共享和共有,不需要国家进行监督管理,所有国家在数据信息共享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通过2013年的斯诺登事件,再度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随着互联网的发达和完善,虚拟网络也渐渐的形成了国界和领域,如不对本国的大数据信息进行监管控制,极有可能会导致一些数据信息强国的的霸权入侵,造成一种文化软实力上的侵犯和霸占,轻则对个人的信息进行监控和盗取,侵犯个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重则肆意妄为,逐步干涉别国内政;而一些信息技术落后的国家就只能落后挨打,国家数据信息安全遭受威胁,信息疆域受到侵犯,导致国家主权被霸权强行干涉,弱化了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尊严,也丧失了国家利益,在信息资源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中处于劣势成为必然。③

(二)信息主权说

信息主权说也可称为国家干预说,该学说认为大数据时代信息空间属于独立于领海、领土、领空、太空的“第五空间”。虽是虚拟空间,但与国家物理空间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和相似性,任何虚拟空间的行为都不可能脱离物理空间主体——人的参与,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民众在享有信息权利的同时,国家对于本国的数据信息享有信息主权。我国的学者大都持此种观点。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几位有代表性的学者,早期的如孔笑微、龚文痒、蔡翠红等,都主张信息主权是国家主权在信息领域中的展现。近几年,像任明艳、冉继军等研究者,都将信息领域或者说信息疆域视为独立于国家传统意义上的领土之外的“第五空间”,是各国不断对其安全进行强化和管理的领域。不难看出,大多数国内学者都认为信息主权属于国家主权的一部分,需要国家对其行使信息主权。

(三)数据信息相对管辖权说

相对管辖权说也可称为管辖相对论,该学说认为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空间应当定位成像公海一样的公共领域,世界上的每个国家的网民都可以在该领域内进行活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当该领域内的人或者活动触犯了法律时各国都可以在其可以控制的程度和范围内行使管辖权,适用法律。数据信息相对管辖权说是对国际化形势下的信息主权从本体论的角度加以分析、研究,强调的是交互性主权观念,而非主体性主权观念。当下全球互联的大数据信息网络是由众多主体构成,每个主体出于对利益的保护都要构建相应的信息主权,而协调和配合是单一主体实现信息主权的前提,而全体的利益的实现又要靠所有单一主体去发挥主观能动性。大数据时代国家信息主权亦是如此,信息主权的实现具有更强的国际主体间的相互依赖性。但是,这种学说强调各国在可控程度和方式内进行管辖,却忽略了当今世界各国信息技术上的差距问题,信息弱国处于劣势,容易滋生信息霸权!④(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冉继军:《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主权》,《新闻知识》2011年第3期。

[2]冯伟:《大数据时代面临的信息安全机遇和挑战》,《专家论坛》2013年第4期。

[3]罗艳华:《强化互联网信息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基本人权——“棱镜门”事件的警示》,《人权》2013年第4期。

[4]邓剑:《论网络空间的基本法律问题》,《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注解:

①冉继军:《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主权》,《新闻知识》2011年第3期。

②冯伟:《大数据时代面临的信息安全机遇和挑战》,《专家论坛》2013年第4期。

③罗艳华:《强化互联网信息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基本人权——“棱镜门”事件的警示》,《人权》2013年第4期。

④邓剑:《论网络空间的基本法律问题》,《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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