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亮,高里程
(河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河南新乡 453007)
随着社会转型和体育职业化进程的深入,腐败问题在体育领域中显现,并且日渐突出,如赛场上屡见不鲜的“黑哨”、“假球”、暗箱操作、控制比赛、行贿受贿、权力寻租等。体育腐败对整个体育事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是制约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毒瘤。研究其现象并分析产生的原因,推出相应政策,对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有现实意义。
以足球领域的“假球”、“黑哨”现象为例。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目前最有前景、最具有商机的运动市场。但是,中国的足球水平却一直不上去,归根到底还是由于一些人把足球事业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上至足协,下至俱乐部,众多官员、裁判、球员参与腐败令人痛心疾首。足球比赛中的“假球”、“黑哨”是足球腐败的重要现象。裁判员吹黑哨是严重违法行为:其一,侵犯了亿万观众和众多经营者的财产安全法益;其二,是以欺诈的方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法益;其三,还侵犯了渎职罪保护的法益[1]。“黑哨”现象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其一,对观众的危害。竞技体育比赛的观众是足坛“黑哨”等赛场欺诈行为的最直接、最无辜的受害者。比赛由于裁判的腐败而不能体现其真实的竞技水平,一场虚假的比赛使得球迷观看比赛的热情、投入受到欺骗和践踏,极大地伤害了球迷的感情。竞技项目推向市场,如果没有观众的广泛关注与参与,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7]。其二,阻碍了运动水平的提高。正常的比赛是比运动水平,并促进运动水平的提高。可“黑哨”一旦充斥赛场,比赛就会失去最初的意义,这一方面挫伤了运动员提高运动水平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本该用于提高运动水平的经费流失。其三,对体育事业的危害。竞赛最需要的是公平、公正的比赛秩序,足球比赛也不例外。而“假球”、“黑哨”摧毁了秩序,给足球事业发展带来严重危害。
现行的很多政策和制度不够完善,监管也不到位,导致很多不应有的腐败问题出现。譬如等级运动员资格以及相应的待遇,是对广大一线运动员运动能力的一种等级认定,同时为了鼓励运动员更加努力出成绩,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待遇。但是,目前这一领域已成为体育腐败的一个重灾区,比如,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使许多不具备条件的人获得了相应的运动等级,骗取了国家的政策优惠。再则,一些高校在招生中,有意不严格把关、审核学生的运动员等级资格,使得部分弄虚作假的学生能够蒙混过关,获得国家政策的加分或者相应资格,在升学中通过不正当的录取通道,顺利升学等。
腐败指的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动机、方式与后果,都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体育腐败是腐败的一个方面,是腐败的一种具体表现。它指的是从事体育活动的各类相关人员,为了谋取个人或者团体的非正当利益,运用公共权力牺牲体育道德规范精神,所进行的与权、钱、利等有关的非正当的行为。
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是促使体育腐败滋生蔓延的主观条件。市场经济追求利润最大化,一方面激发人们勤劳致富,另一方面也会刺激人们滋生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3]。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刺激下,有可能导致体育腐败,并带有“群体共犯”式的性质。另一方面,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分配原则的同时,也允许并存在着其它多种分配形式,从而使社会成员之间出现较大的收入差距,影响到社会成员的心理,使一部分社会成员出现相互攀比、心态失衡、人生观与价值观的扭曲与错位等。在我国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职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已逐渐成为其主导模式。这种模式在提升体育竞赛的商业价值的同时,也刺激着人们去寻求更多机会来提高收入水平,以至于一些官员、教练员、运动员和俱乐部为获得更大利益报酬而做出有违体育道德的行为[4]。
体育竞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其运行主要依靠行业内的自律以及体育组织的自我裁决,但不能因此排斥甚至拒绝司法介入治理体育腐败问题。目前国内治理体育腐败所依靠的一个是带有行政性质的国家体育竞赛监察委员会,一个是党内的中纪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内部治理给腐败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司法无法介入体育腐败。首先是一种制度的缺失。刑法第93条规定贪污受贿的主体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但对公共体育活动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此类,界定长期不明。其次是措施缺失。高检和有关部门为预防职务犯罪,在金融证券、国企、海关等8个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而腐败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体育领域却没有被纳入重点预防之列。司法的不介入,使大批的运动队和裁判成为钻法律空子的特殊群体[5]。
官商勾结是所有腐败中危害最大、影响最恶劣的腐败行为,是权力寻租的流行模式。体育权力寻租是指政府或体育组织中的既得利益集团或个人通过利用手中的权力影响公共决策过程,为自己牟取私利的一种活动[6]。例如原中国足协上层官员,他们在自己主管的领域享有特权,却没有受到任何的监管和监督,没有相应的制度和相关文件可以限制他们的权利,因此他们的特权就会寻租商家或个人形成一种默契的合同关系。权力寻租使官商都能够非法获得巨额利益。
任何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都应该有专门针对体育腐败的相关法律,以保证体育运动的纯洁性和公平性。比如说日本在1967年颁布了《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法国1975年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并由总部统颁布了《法国发展体育运动法》,西班牙、瑞士、阿根廷、古巴等许多国家也都出台了本国的体育法规。因此,要完善体育竞赛方面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体”。就我国而言,应尽快完善有关职业体育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制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7]。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关系,可以保障经济主体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展开竞争。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体”,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所谓以德治体,就是用道德教化来治理体育,通过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使体育得到治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8]。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社会变革的加剧,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复杂多变,在这样的环境下,如何做到既考虑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又兼顾个人利益,这不仅有体制管理问题,更有体育道德的考验。
[1]井厚亮.足球"黑哨"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定性[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2(1):18-21.
[2]龙秋生.依法治理黑哨探讨[J].体育文化导刊,2010(2):26-28.
[3]陆亨伯.关于“体育腐败”现象的社会学思考[J].宁波大学学报,2002(3):93-95.
[4]石书伟.我国体育竞赛腐败成因透析与治理[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0(5):1-3.
[5]康劲.体育腐败频发缘于司法不介入[N].中国经济时报,2005-10-18(6).
[6]赵金岭,张淑香.经济学视角下体育腐败之研究——基于权力寻租理论的分析[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10,25(1):16-18.
[7]史友宽,屈东华.依法治体:惩治体育腐败的根本途径——兼与伍晓军同志商榷[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2(2):1-2.
[8]伍晓军.以德治体:惩治体育腐败的根本途径[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2,18(1):30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