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勇
(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河南 郑州 450002)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高发态势。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群体性事件无论从参与人数、持续时间,还是从冲突程度、造成影响来看,都被视为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中的“标本”,值得大家反思和研究。可以说,目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正确认识、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不仅是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目前,我国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就存在着集群行为、群体性治安事件、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多种称谓。笔者认为,从概念界定、习惯用法等方面来说,群体性事件这种说法更切合实际。如集群行为是指人们的行为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中产生的一些不受通常的行为规范所指导的、自发的、无组织的、无结构的,同时也是难以预测的群体行为方式。它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国外多采用此种说法。群体性治安事件来源于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公发〔2000〕5号文件),该规定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但是群体性事件中不仅会出现轻微违法的治安行为,还会出现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比群体性治安事件内涵要广。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则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由此可见,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包含了一些非群体性事件的内容。
除了上述称谓不同之外,对群体性事件性质的认识也有所不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一是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之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①二是群体性事件是指为了满足某种共同利益或表达某种共同关心而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群实施的集体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行为。②三是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一定数量的人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③上述定义从不同侧面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解读。笔者认为,三者相比较,第一个定义相对完整,基本涵盖了群体性事件的内在性质、基本表现、构成要件等要素。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普遍增强,我们必须直面和正视这一现实,客观、全面地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社会分配是否公平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长时期以来我们奉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一方面大大刺激了人们勤奋劳动、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带来了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但另一方面却使整个社会分配的公平性受到了一定消减。以瓮安事件为例,近几年来,当地政府在矿产开发、房屋拆迁、水库移民安置、企业改制等工作中,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此,普通百姓十分不满,从而由一名初中女生的非正常死亡引发了一场影响很大的群体性事件。
国家信访局经过调研,对群众的信访情况作出了4个80%的判断,即“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而在现实中,一些干部对群众的现实利益问题,不积极解决,又不准群众越级上访,以求掩盖矛盾,甚至给群众扣上无理取闹的帽子,予以打压。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瓮安事件深层次原因时,特别批评一些地方随意动用警力,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甚至用专政手段压制群众的做法。
仅以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为例,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5781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4761元,前者是后者的3.31倍。基尼系数是一个用来描述收入整体差距程度的重要指标。国际上通常认为,当它处于0.3-0.4时表示收入分配比较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出现两极分化。而我国现在已接近0.5。在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同时,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被查处的腐败官员人数越来越多,职位越来越高,侵财数额越来越大。这使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地区的农民等弱势群体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心理处于失衡状态。此时一遇风吹草动,心中积郁的不满极易爆发。
群体性事件虽然具有突发性,但在爆发之前有一个酝酿的过程,其征兆总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我们一定要强化预警意识,保持高度的敏感性,见微知著,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作出科学的判断和预测。要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在重大决策前,既要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又要妥善解决好因项目建设征地、拆迁涉及的群众利益问题。要高度关注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及时了解掌握各种社会动向和群体动态,全面收集分析各种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信息,超前决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在推进改革发展过程中,要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注重改善民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一是要强化社会保障,特别要提高弱势群体的收入并改善其生活环境,在住房、就学、就业、医疗、卫生、保健、养老等方面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要畅通表达渠道,使群众的诉求能够表达出来,反映上去,避免出现矛盾积累的现象。这一点十分重要。2008年11月3日,某市出现出租车罢运事件,市委、市政府不回避矛盾,主动采取与出租车司机对话与协商的方式,及时了解他们的诉求,积极稳妥地平息了事端。该起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处置成功就在于群众的诉求能够充分表达出来,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三是要正确面对媒体监督和网上舆论,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正常报道要接受监督和批评,迅速改正。对有出入的报道应及时沟通,说明情况。四是要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完善法律援助,扩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复议、行政仲裁、申诉和信访等救济途径,搞好相互之间的衔接,使群众获得公力救济更便利、更快捷。
对于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准确判断事件的性质,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是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二是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三是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四是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部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五是采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伴有严重暴力行为的群体性事件,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教育各级领导干部、政法干警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发挥表率作用。各级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办事公正、公开、透明,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政法部门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影响执法的突出问题进行治理,解决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的问题,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教育、引导群众遵守法律,改变、摒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错误认识,特别要引导群众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在法治的框架内表达诉求,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现实问题,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
[1]周保刚.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方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皮华英.群体性事件心理分析[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3]陈晋胜,张涛.群体性事件性质、原因的辩证分析[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