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法律思想提要

2014-08-15 00:51:59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理想国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

杨 蜜

(青岛理工大学 琴岛学院,山东青岛266106)

古希腊哲学是整个西方哲学的思想渊源,确定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形式和主要内容,进而赋予了整个西方法律文化理性、德性和美感。古希腊三代思想巨人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具有代表性,为西方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养料。

一、苏格拉底的诘问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他爱好广泛,喜欢思考,尤其喜欢批判。苏格拉底的诘问是古希腊法律理念的基础命题,他在探究知识、美德及法律的思想进程中表现出明显的理性色彩和宗教意识,具有强大的逻辑力量和悠远的超越之思。苏格拉底认为,智慧与美德不仅仅是幸福的目的,也是幸福的方法,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和掌握这一方法的普遍标准,因此法律具备了诸神的意志取向和人类的文化理想。既然法律的目的是使人们生活得更美好,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实质上就是对诚实、正直和美好生活的向往,这是每个人灵魂深处与生俱来的正义关怀,灵魂不死,正义不灭。[1]因此人人应该遵守法律,不论这种法律是善的还是恶的。

苏格拉底不仅是这样认为的,更可贵的是,他用自己的生命实现了他的信念。公元前399年,教会以“腐蚀青年罪”判处苏格拉底死刑,他的学生策划帮助其逃走,被苏格拉底拒绝了,因为他坚信:合法性本身就是一种正义和美德,正义之事就是法律所许可之事。不久,他被毒死。

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人们只有对法律有一种认同和依归,对法律无限虔诚与信仰,才可能把守法作为其行为的最高准则。苏格拉底由对宗教的信仰转变为对法律之信仰,毅然用生命向世人描绘了其正义及法律观,这是苏格拉底慷慨赴死、以身殉法的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这一事件也引起了人们对“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的苦苦思索和长久争论。

二、柏拉图的“理想”

柏拉图出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自幼接受良好的教育,20岁起跟随苏格拉底学习研究哲学。与苏格拉底不同,古希腊的第二代思想巨人柏拉图早年并不相信法律,甚至相当厌恶法律,他认为立法者也会犯错误,虽然从形式上说,守法就是正义,然而实质上,这种正义可能包含着不正义,关键在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正义。柏拉图认为,只有统治者制定的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才是正义的。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社会等级是以人的先天特质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人的本质具有先验性,这种先验性归结为神的意志。人天生具有不同的特质,这就决定了他不可能同时扮演着多重社会角色,因而整个社会就形成不同等级。不同等级的人在现实社会中,就应该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各安其位,互不干扰。由此可见,柏拉图的阶层等级观念包含了平等,即差等中的平等,这种“平等理念”的“层次观”奠定了西方正义理念的基础。

既然以人的先天特质为基础的社会等级是神的意志,那么人们应当以什么样的社会规范来认同、执行和外延神的意志呢?柏拉图对人自身予以了关注,从理想国进入了法治国。因此,我们不能说《法律篇》是对《理想国》的背叛,实际上《法律篇》是由《理想国》中的思想因素直接孕育出来的。柏拉图把“理念”下降为精神生活中的“理想”,继而演绎为现世生活中的“理论”,“法治国”是“理想国”的现实写照。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我们认为应该有办法仿效‘黄金时代’的生活,如同传说中的那样,在家庭和国家方面都要服从我们内心中那种永恒的素质,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们称之为法律。”[2]122这种理性命令不以个人的喜好为转移,从根本上排斥随意性。理性的命令是一个民族、一个地方最真实、最好的法则。而这一法则的目的,是使人类趋于完美的普遍的善。他说:“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体人民的至善”。“法律应该寻求改善公民的道德品性”,使他们掌握道德的知识,从而明白“个人唯有获得道德的灵魂,才有可能幸福”。[2]56

柏拉图在《理想国》和《法律篇》中的观点有三点差异:第一,在《理想国》中,国家权力被授予哲学家,因为哲学王运用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而在《法律篇》中,法律被视为最高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第二,在《理想国》中,实行统治阶级内部的公有制,统治者和军人没有自己的财产和家庭,而在《法律篇》中,所有公民都有自己的土地和家庭;第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强烈地仇视民主制,而在《法律篇》的宪法中,有一些民主制的特色,这也显示了柏拉图晚年思想的变化。[3]

概言之,柏拉图“哲学家国王”的理想表达了理性命令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主导地位,而理性命令需要一种“公断”的公共力量与公共设施来实现,自此,寻求公力救济就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尽管柏拉图的“理性论”含有“君权神授”的因子,但也正是因为法律的这种宗教性赋予了法律超越现实制度的至上性,从而构成了脱离于统治者意志之外的独立性。

三、亚里士多德的建设

亚里士多德被称为是古希腊大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4]32,是理智的化身,[5]142是人类的导师,[6]380曾师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超越了苏格拉底与柏拉图的理论分界,他既不像苏格拉底那样断然肯定法律与正义的一体性,也不像柏拉图那样漠视正义与人定法的紧密联系,他认为“法律”与“道德”具有互动关系,这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伦理学》、《雅典政制》等著作中均有体现。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围绕着什么是最好的政体,以及如何成为最好的政体而展开的,而所谓好、坏是以正义、公平、良善等价值基础为标准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众人的考虑形成公序良俗、众人的利益形成城邦的公共利益、众人的美德形成社会公德、众人的道德理念外化成道德法,从而确立了民主与宪政这一法学基本范畴,民主与宪政以法律为基础互为保证。同时,亚里士多德认为,立法时应力求法律的普遍性和广泛性,一旦确定并公布了法律,就要遵守法律,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但是在执法时可灵活适用,尽可能地保证公正与平等,并体现法律基本精神与核心理念。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道德形成法律,法律保证道德,而遵守法律不仅认可了道德,而且本身就是一种美德。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回答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殚精竭虑思索的问题,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其理由是:首先,法律融理性与规则于一体,能够对公正性负责,而这都是人所无法完全保证的“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是全没有感情的。”[7]163其次,多数人的思想更具有正义的绝对性,并可以抽象化为城邦共同政治生活的准则,成为理性的代理(就是法律),构成了人的本性。“人的本性是一种政治动物。”[7]6最后,由于人本身具有的劣根性,人治不是最好的治国方式。亚里士多德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7]33因此他强烈的反对君主专制,他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7]33由此,他得出结论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 Rule of Law)更为可取 。”[7]133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以《伦理学》为基础,指出美德和正义本来就是相伴而生的。他认为法治有两大基本要素:颁布的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遵从,而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良好的法律,[6]199即良法和守法。他在《政治学》中的论著巧妙地回答了苏格拉底的诘问:法的内在趋向和外在可能是两回事。法是神的旨意,具有正义性和普遍性;“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都有可能,是因为人性中混有兽性所导致的结果。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还包含了关于立法诸多要素,是宪政思想的雏形,由此,道德法、习惯法和“公意”成为近现代法律规则的母胎。

古希腊思想家对法律及正义的探讨,多带有伦理学、政治学的味道。古罗马的智者与英雄都是社会现实生活的实干家,他们继承了古希腊的宗教哲学和法律政治,并把古希腊的法律理念与政治学说转化为社会现实,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确立了西方法律制度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框架,使法学正式形成并独立发展,完成了法律文化由“思”到“在”的伟大转变,奏响了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序曲,并呼唤着基督教的到来。

[1]汪习根.法律理念[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28-32.

[2]柏拉图.法律篇[M].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崔林林.柏拉图的法律思想[EB/OL].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19493.

[4]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5]王树人,等.西方著名哲学家传略:第2卷[M].青岛: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

[6]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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