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空间碎片损害的责任制度

2014-08-15 00:55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外层空间外空环境污染

王 阁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 西宁 810007)

一、空间碎片问题概述

(一)空间碎片的定义。空间碎片指在人类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及衍生物,包括完成任务的火箭箭体、火箭喷射物等,这些是外空环境的主要污染来源。美国和俄罗斯所产生的空间碎片约占外空碎片全部的45%和48%,而我国只占1.2%。目前人类只能对直径10cm以上的碎片进行跟踪监测,而且只有美国和俄罗斯有能力对其进行全部监测。外层空间中的直径1cm以下的碎片能以数亿来计量,卫星等航天器无法避免与这些碎片相撞,只能通过加强自身的坚固度来应对。

(二)空间碎片的危害性。外层空间中日益增多的空间碎片对人类各种活动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和潜在的威胁性。最主要的危害是和运动中的空间物碰撞;坠入地球对地球上的人和其他生物造成损害以及对从事航天航空人员的生命造成的威胁。

二、构成现存空间碎片损害责任制度的法律渊源

(一)外层空间法的规定。外层空间法是联合国为协调各国对外层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所制定的一系列国际条约。1963通过的《禁止核试验条约》禁止在外空进行核试验;1972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同时也对各个国家保护外空环境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并确立了空间营救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损害赔偿制度与探测和利用月球的制度等四项最基本的外空法律制度。

(二)规制空间碎片的其他国际上的法律渊源。到目前为止,现存的国际法中并没有关于保护外空环境免受污染及承担责任方面的专门性条约。目前,国际上规制空间碎片的国际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渊源:

1.联合国大会及国际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决议、宣言等法律文件。无论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还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都反映了全世界各个国家保护外空环境的共识,这些法律文件是外空环境保护的国际上的习惯法渊源,同时,国际司法裁决也是外空环境保护的重要的辅助性渊源。

2.国际组织和有些国家有关空间碎片的立法。现在世界上的航天大国如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颁布的国内有关的空间法关于规制空间碎片的规则、法律,有些国际组织制定的目的在协调内部成员国关于减少空间碎片的相关规则等,都是规制空间碎片的重要辅助性渊源,这些立法活对于外空环境污染的国际责任的认定以及责任的承担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空间碎片责任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北京时间2009年 2月 11日凌晨 0点 55分,“铱33”,1997年美国发射的通信卫星,与1993年俄罗斯发射的一颗已经报废的卫星在俄罗斯上空相撞,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卫星相撞事故,这次相撞事故产生了大量的空间碎片,它们对许多国家的外空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威胁。而且对于空间碎片的污染问题,许多国家在有关国家责任承担方面存在许多的漏洞。

(一)难以确认无法识别身份的空间碎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登记公约》对每个发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都进行登记,但是并没有规定要跟踪监控仍在轨道上运行的物体,以致于最开始登记的信息不能得到随时更新,当该空间物体因碰撞而解体或者报废时发射国通常没有通知联合国或者其他相关国家这个信息的义务。而且《登记公约》中要求登记的信息很简单,没有列明对识别碎片的其他更有价值的信息。因此对于身份无法识别的空间碎片造成的损害以及环境污染,外层空间环境污染的责任及赔偿便无法确定。

(二)立法和具体制度不完备。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一共制定了 《外空条约》、《登记公约》、《责任公约》、《营救协定》和《月球协定》这五个重要的国际条约,但这些国际条约并没有对空间碎片造成污染问题的治理提出有用的意见或可以运用的解决措施,大多属于间接性的保护条款。这五个国际公约对于世界各国在外层空间进行的探索以及相关具体规则的规定均存在漏洞。它们只是象征性的规定了一些登记制度,但是关于如何采取措施防止外空空间碎片的产生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的也不完整。这样就使得许多关于外层空间和空间碎片等热点问题处于法律的空白状态。因此,国家在空间碎片造成损害时应该承担的责任难就以得到具体的落实。

(三)缺少对减少碎片危害的努力的有效激励。根据《空间实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公约》第二条,外空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制。从通常意义上讲,严格责任仅限于实际发生损害时所造成的损失,但它并不包括发射国为避免损害而负有的合理谨慎和注意义务。也即一个国家无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发射国的责任与以前相比都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是不顺应社会科技发展潮流的,因为我们不仅仅要停留在责任国责任的承担以及损害的赔偿上,而且还要进一步的尽最大努力减小损害进而避免损害的发生。

(四)无具体受害国的情况下对求偿主体确定困难。在空间碎片对其他国家造成实际性损害的情况下,受害国请求侵害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一旦在空间碎片只造成外层空间环境污染而不存在受害国的情况下,应该由谁或者由哪个国家代表世界所有国家向这些空间碎片的制造国主张环境污染赔偿以及侵权责任呢?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若只是等到空间碎片造成某些国家损害时才追究发射国的责任,到那时候外空环境污染会发展到何种程度是不敢想象的,因此必须事先确定专门的机构来承担这项任务,也将会对外空环境污染的防治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完善空间碎片责任制度的合理建议

(一)确认身份无法识别的空间碎片造成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第一,建立关于空间碎片造成损害的责任资金。特别是针对责任主体不明确时造成损害难以得到救济的情况,因此可以在联合国倡导下设立一个专门针对不明责任主体的外空环境损害的赔偿专项资金。这项专项资金由所有的发射国以每年发射外空物体的次数多少作为标准交纳组成,同时建立一个提前拨付机制,在无法识别身份的空间碎片造成污染和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和受害国或者外层空间环境污染的治理能够及时得到资金的支持,而且发射国的责任承担也得到了落实。第二,建立保险制度,用来减小受害者的损失,是风险在各个国家以及私人企业之间进行了平均。

(二)促进立法和具体制度的完善。通过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空局等促进关于空间碎片污染责任的立法。因为空间碎片问题是一个关乎世界所有国家利益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由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拟定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公约。或者仿照南极会议设立一个专门的会议来商讨外空环境问题,每隔几年召开一次,关注外空环境污染的问题。还可以进行双边或多边协商。可以在航天大国之间进行多边或双边协商,一般具有空间活动能力的国家都有维护外空环境方面的实践。

(三)对发射国进行的减少空间碎片危害的努力进行有效的激励。随着当今社会科技的发展,归责时只适用严格责任制是远远不够的。严格责任仅限于实际发生损害的时候所造成的赔偿责任,但它并不包括发射国为避免造成的损害而负有的合理谨慎或者注意义务,无论是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发射国都应该负责,而且所负的责任没有什么区别。

(四)建立一个专门性国际组织作为补充性求偿主体。因为外层空间和同公海的地位一样,属于全人类共同享有的财富,并且处于全球公域的领域,所以当外层空间的环境受到污染时,应该建立一个不仅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且各个国家都加入的国际组织来代表世界各国的利益向侵权国要求赔偿,可以在联合国主持下成立一个性质等同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机构作为外层空间环境污染的求偿的主体。

由空间碎片引起的外空环境污染问题是科技高速发展的产物,需要同时用科学的和法律的方法来解决。随着世界上各个国家外空活动数量的急剧增加,对于空间碎片问题的法律规制也显得越来越重要。空间碎片增加所造成的外空环境污染问题就更得需要通过相关的国际法手段,加强国家间合作。虽然一些航天大国已经很努力的减少和监控空间碎片,但现有的国际条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空间碎片问题仍然是一个关注度极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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