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燕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
唐代传奇小说不同于魏晋时期的志人、志怪小说,其内容更具有现实性、真实性,能够更大程度地反映当时的时代风貌、社会状况、风俗人情。其中包含了大量以才子佳人为主角的婚姻爱情故事,这些故事以动人的情节和各具特色的女性形象在后世广为流传。对唐传奇中女性形象的分析历来颇受学者重视,笔者认为唐传奇作为时代的产物,既反映时代,又囿于时代,研究唐传奇不能将其孤立于历史环境,应该从社会经济、法律等时代条件方面综合分析。爱情婚姻之事直接受到当时法律制度(其中亦包含了当时的社会意识)的影响,以此来解读唐传奇,可以更好地理解其故事情节,亦可更充分地了解故事中女性的处境、性格、行为等产生的原因。因此,本文将以《唐律疏议》为依据,对唐传奇中的女性形象进行研究,探讨当时婚姻法律制度存在的三大权威问题及其所造成的爱情、婚姻悲剧以及女性在这种婚姻制度下的悲惨境遇,并着重对几种不同的女性形象进行分析。
唐代法律在中国历史上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不仅是前代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且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制定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成为后世立法的典范。
婚姻法是唐代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唐律疏议》是唐代主要的法律典籍,经过对其有关婚姻法律条文的分析、总结,可以得出唐代婚姻制度存在三大权威的观点,即等级权威、家长权威和男性权威。
自秦朝建立君主制以来,中国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等级制国家,鲜明、严格的等级制度是其特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差别深入人心,这种等级差别是阶级统治的重要思想工具,成为一种行为要求,被渗透进立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具体到唐代的法律制度,这种等级差别更加明显。《唐律疏议》户婚卷中体现这种不平等性、等级性婚姻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三条,具体表现为不同等级的男女间不婚。
1.官与民不婚
《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是。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1]265“‘监临之官’,谓职当临统案验者,娶所部人女为妾者,杖一百。为亲属娶者,亦合杖一百。亲属,谓本服丝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及是监临之官为娶,亲属不坐。若亲属与监临官同情强娶,或恐吓娶者,即以本律首从科之,皆以监临为首,娶者为从。”[1]266该条法律对禁止监临之官娶民女的规定十分严格、细致,不仅包括自身不得娶民女,也详细规定不得与亲属娶民女。这条禁止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官员的行为,打击强抢民女、徇私枉法的行为;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等级制度,明确官民等级不同的观念。在此卷的另一条文中亦规定:“官户娶良人女者”,需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1]269。如果说禁止官娶民女还具有禁止官员徇私枉法的作用,那么规定民不得娶官户女,并且罪加二等,就明确地反映出官与民不得相互为婚的立法目的,即是维护等级制度,维护官的权威。这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等级权威,以立法的手段干预民间婚姻家庭生活的有力表现。
2.良贱不为婚
唐代平民有良贱之分,《唐律疏议》中明确提出二者的地位不同,禁止为婚。唐律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1]269奴为贱,贱与良为婚刑罚严厉,充分体现了统治阶层对等级制度的重视。其议曰:“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1]269明确指出良贱是不同之类,二者不可为婚。此条规定是门阀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以法律的形式对门阀等级制度加以肯定和保障。
《唐律疏议》列出专条规定了官民不婚、良贱不婚,即等级不同者不婚,足见统治者对这种等级制度的重视。唐代士人在婚姻关系上追求“五姓七族”女子也是这种等级观念的反映。唐代严格规定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不婚,形成了一种等级权威,保证了高等级成员的利益,而且维护了社会的等级制度,加强了等级观念。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男女双方成为夫妻的重要前提,强调了父母在儿女婚姻中的重要性。《唐律疏议》遵循此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维护父母婚姻决定权的法律条文,从而形成了婚姻法中的家长权威。
《唐律疏议》卷14中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请核准),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夫,娶者不坐。”[1]265父母可嫁守寡之妇,甚至当此寡妇欲守志时,亦可不论其意志而强嫁之。《唐律疏议》卷14中还有如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1]267此条为父母包办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父母等尊长可为“子、孙、弟、姪等”[1]267“卑幼”订立婚约。尊长可不顾子女意愿为其订婚,子女若不从,尊长甚至可以搬出官府来保障其权威,以“杖一百”作为惩罚。
《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确保了父母尊长在子女婚姻缔结中的绝对权威。同时,还规定了“父母丧、被囚,子女不为婚”,充分显示了父母是影响子女婚姻的重要因素,哪怕父母已亡,亦深重影响子女的婚姻。
中国传统社会重男轻女的观念,决定了男女在婚姻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唐律疏议》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男尊女卑加以确定。
唐代法律中休妻的“七出”体现了男性高于女性的权利,男性在解除婚约方面有更大的自由,而女性则必须“出嫁随夫”,缺少自主权。“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虽见兄弟,送迎尚不踰域。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1]268可见法律对女性的要求是绝对忠于、从属于丈夫。《唐律疏议》卷14中对“七出”的内容规定是,“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1]267有此“七出”之一而且不在“三不去”范围内的,即可休妻。《唐律疏议》显示了男性有休妻的权利,对女性则仅仅给予“三不去”的保障。“三不去”即,“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1]268由此可见,在婚姻法中女性地位的低下。
《唐律疏议》中对悔婚的相关规定,更是明显地表现出了男女的不平等。《唐律疏议》卷13:“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聘财。”[1]253同是悔婚,女家悔则“杖六十”,男家则“不坐”,只是“不追聘财”而已,体现出了制度对男性的倾斜。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三大权威,使得当时女性在爱情、婚姻中地位低下,造成了女性的悲剧性处境。唐传奇中一系列以爱情、婚姻为题材的作品,即对此有所反映。
造成男女爱情受阻的主要是家长权威。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具有绝对的权威,《唐律疏议》规定,子女必须听从父母安排,父母可以不顾及子女的意愿而决定其嫁娶,子女无权反抗。
《离魂记》中,倩娘与王宙,一个“端妍绝伦”[2]49,一个“幼聪悟,美容笵”[2]49,可谓男才女貌,加之倩娘之父常以“他时当以倩娘妻之”[2]49挑之,二人渐渐有意,以致寤寐感想此事。其后倩娘之父却将其许给了他人,倩娘、王宙知此事后,一个抑郁、一个深恚恨,却不敢公然反抗。倩娘之父在不询问倩娘意愿时即有意将其嫁给王宙,后又不顾倩娘的意愿将其许给了他人,可见父亲对女儿婚姻的决定权。女儿对自己的婚姻大事无发言的权利,只能听从父亲的安排。正是父亲的这种权威,造成了二人爱情的受阻。
在《霍小玉传》中,这种家长权威造成了霍小玉与李益爱情的悲剧。霍小玉与李益亦是情投意合、两情相悦的,霍小玉自知身份低贱,与李益约定相爱八年之期。但是,这个心愿也无法实现,李益之母不顾李益的意愿,为其与表妹卢氏定下了婚约。李益尽管心里爱霍小玉,但是“太夫人素严毅”[2]79,李益不敢反抗。母亲在李益的婚姻中有绝对的决定权,法律明确规定了子女不得违背。正是李益母亲对其婚姻的干涉,导致了霍小玉惨死的悲剧。
《离魂记》中倩娘之父、《霍小玉传》中李益之母,二人都不询问儿女的意愿,自主地决定了儿女的婚姻。可见当时的社会状况,父母决定儿女的婚姻是理所当然与普遍存在的,父母成了男女爱情的阻碍。家长权威导致了女性爱情受阻,造成了女性在爱情中的悲剧处境。
家长权威和男性权威导致了女性在家庭中的艰难处境,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低下,人格无法独立,备受压制。
最能反映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低下的是李朝威的《柳毅》。《柳毅》写到柳毅路遇龙女,并为龙女送家书回洞庭龙宫之事。龙女初见柳毅,自表身世道:“妾,洞庭龙君小女也。父母配嫁泾川次子,而夫婿乐逸,为婢仆所惑,日以厌薄。既而将诉于舅姑,舅姑爱其子,不能御。迨诉频切,又得罪舅姑。舅姑毁黜以至此。”[2]62龙女出嫁在夫家,夫有错告于舅姑,最后受舅姑毁黜,其处境之艰辛可想而知。在家庭中,夫婿可逸乐放纵,而女性则连指责的权利都没有,龙女既要忍受夫婿的厌薄,还要忍受舅姑的毁黜,可见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低下。龙女为洞庭湖龙君之女尚且如此,平凡女子处境的艰难更甚。
《庐江冯媪传》记载的故事较为奇异,写冯媪于墓中遇已故女子,女告冯媪,其夫将新娶,舅姑前来索要“筐筥刀尺祭祀旧物”[2]99,欲授新人,自己不舍交出而受到责备之事。故事颇有“嫁入某家门,死为某家鬼”的蕴意,女子死后依然受到夫家的管制,在夫婿将新婚时还要交出旧时祭祀之物,反映了女性的地位一直是受制于人的状况。
在男女爱情中,男性往往更具有主动权,在婚姻中男性亦具有休妻之权。女性在爱情婚姻中如履薄冰,随时可能面临被抛弃、被休弃的惨境。正是这种男性权威,导致了无数始乱终弃的悲剧。
元稹的《莺莺传》是男性始乱终弃的典型故事。张生对崔莺莺一见钟情,不懈追求,两人终成好事。崔莺莺以极大的勇气自荐枕席,但是最后却依然被张生抛弃。张生不但不感愧疚,还以“大凡天之所命尤物也,不妖其身,必妖于人。使崔氏之子遇合富贵,乘龙娇,不为云,为雨,则为蛟,为螭,吾不知其变化矣”[2]139等女子祸国殃民论来自我辩护,并赢得了一个“善补过者”的美名。
《霍小玉传》中,李益屈于母亲之命,将娶他人,将霍小玉轻易抛弃。在《李章武传》中,李章武与王氏相爱,后又离弃,致使王氏“竟日不食,终夜无寝”[2]57,最后病死。可见,在爱情中,男性具有更多的自主权。
唐代婚姻法在立法上存在三大权威,这是当时社会主导意识的一个反映,这三种权威所具有的绝对优势,导致了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种种不幸。从唐传奇来看,当时的许多女性依然处于被压迫与被伤害的地位。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在面临种种困难时,当时的女性作出了不同的反应,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性格。
爱情、婚姻是与女性最切实相关的人生内容,婚姻法所规定的条文、所反映出来的社会意识,给女性的生活造成了许多障碍和困难。面临这些障碍和困难时,众多女性的表现各不相同,形成了几类女性形象:内心遵从等级权威,对家长权威不反抗的女性形象;冲破权威追求爱情的女性形象;完全不受束缚、独立自主的女性形象。
唐代婚姻法中若干表现等级权威的法律条文,对不同等级不婚作出了明确规定。唐代十分注重门第,这种不同等级不婚的思想亦深入人心。在这种社会意识和法律条文下,许多优秀的底层女性,如妓女等,深受其害。这往往使她们的爱情不得善终。唐传奇中的一些底层女性,在面临这种不同等级间的爱情时,内心深知这种等级的不可逾越,往往委曲求全,表现出一种不反抗的无力感。这类女性形象一方面表现出了对爱情的美好追求,一方面表现出了内心遵从等级权威、无力反抗的软弱。
《霍小玉传》中,霍小玉对李益充满深情,尽管霍小玉希望能和李益白头偕老,但是她深知在那样的时代是不可能的。她对李益自表心意道:“妾年始十八,君才二十有二,迨君壮室之秋,犹有八岁。一生欢爱,愿毕此期。然后妙选高门,以谐秦晋,亦未为晚。妾便舍弃人事,剪发披缁,夙昔之愿,于此足矣。”[2]79这段话明确地体现了当时士人的婚姻状况,当时士人往往选择于己发展有利的高门结为秦晋。《唐律疏议》规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1]269。两人社会等级不同,虽是男才女貌,但是霍小玉出身卑微又为娼妓,自知无法与李益结为连理,所以提出只愿与李益共享八年之好的愿望。霍小玉主动提出欢爱八年,然后自己遁入空门,这是对当时重视等级的社会现状无力反抗的妥协。但是霍小玉的妥协换来的是被抛弃的命运,李益服从家长权威和等级权威,另娶他人,霍小玉抑郁而死。
白行简的《李娃传》中,李娃同霍小玉一样也为娼妓,两人的结局却完全不同。李娃在帮助荥阳生大比得直言极谏科第一名后,说道:“愿以残年,归养老姥。君当结媛鼎族,以奉蒸尝。中外婚媾,无自黩也。勉思自爱。某从此去矣。”[2]105尽管李娃和霍小玉结局不同,但是二人在内心都是遵从门第等级观念的。李娃亦是自知为妓配不上荥阳生,愿回去养老姥,令荥阳生娶鼎族之女。最后荥阳生的父亲做主,二人才得美满结局。
霍小玉和李娃都是出身卑微的下层女子,只能求一时的欢爱,最后无奈地选择妥协。她们代表了当时从内心接受婚姻等级观念、没有任何反抗意识的女性形象。这是当时的婚姻观念、婚姻法律制度对这类女性婚姻、爱情设下的枷锁,她们无力反抗。
1.敢于反抗父母权威的形象
父母权威在儿女爱情、婚姻中具有不可侵犯性。父母可以决定儿女的嫁娶,“父母之命”具有法律效力。父母的决定却常常违背子女的意志,面对这样的境况,唐传奇中亦写出了一些反抗父母意愿,追求自由爱情的女性。
《离魂记》中的倩娘和王宙是青梅竹马、两情相悦的恋人。倩娘的父亲却将倩娘许给他人。王宙无力反抗准备出走,而倩娘虽无法正面反抗父亲之命,却以灵魂出逃的方式,以“杀身奉报”的气魄,实现了自己对爱情的追求。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反抗父命需要极大的勇气,《离魂记》以灵魂私奔他人的虚幻方式来实现,但其精神依然十分可贵,显露了追求爱情的美好意愿。
《莺莺传》中,张生对崔莺莺一见钟情,并通过红娘欲追求莺莺。崔莺莺虽对张生的追求严厉制止,但其内心实属意张生,故而自荐枕席。中国礼教强调男女授受不亲,崔莺莺在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通好,实际上已经打破了礼教、父母的束缚。
2.敢于反抗男性权威的形象
在传统婚姻家庭中,男性具有高于女性的绝对权威,女性必须遵从丈夫的意志,忠于丈夫。《唐律疏议》中规定:“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虽见兄弟,送迎尚不踰域。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1]268男性有娶妾的权利,女性则只能忠于丈夫,这也是男性权威的一个表现。同时《唐律疏议》也赋予了男性休妻的权利,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处境艰难。尽管男性的权威压制着女性,唐传奇中亦有许多女性表现出了反抗丈夫,追求自由、追求爱情的精神。
《步非烟》的故事是对家庭中男性权威挑战的有力之作。步非烟已为武公业之妻,在其邻居赵象托人对其表白喜爱之情时,不但没有严厉制止,反而与之书信来往,表露自己也曾窥见赵象,心中爱慕。表达了自己对丈夫武公业的不满,说自己是“中间为媒妁所欺,遂匹合于琐类”[2]294,这种不符传统对女性要求的言论控诉了“媒妁之言”造成不幸婚姻的现实,也表达了没有爱情的婚姻之苦。中国的包办婚姻历史悠久,许多女性深受其害,默默忍受,但是步非烟没有屈于这样的传统,大胆作出了背叛丈夫、追求爱情之举。步非烟趁武公业外出,与赵象私约会面,做出了越轨之事。步非烟的举动是出于对赵象的爱慕,是年轻女性遇见心仪之人后的冲动之举。步非烟不顾丈夫,顶着传统的压力,追求自己的所爱,虽最后事发而被鞭笞至死,但其敢于反抗男性权威、敢于挑战传统的精神十分可贵。
《柳毅》中的龙女虽然没有步非烟那么大胆,但亦具有反抗精神。敢于将“夫婿乐逸,为婢仆所惑,日以厌薄”之事,告于舅姑。最后却得罪了舅姑,导致被毁黜的艰辛处境。面对这样的处境,龙女不是默默忍受,而是积极寻找机会,托柳毅带书回家,言说自己的苦状,请求父母帮助,最终脱离了苦海,这亦是对婚姻中男性权威的反抗,是对重获自由的追求。
唐代婚姻法所体现的三大权威压迫着女性,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众多女性选择服从。而唐传奇中的部分女性却能冲破压力,产生反抗意识,并做出反抗的举动,是十分可贵的。她们不仅要冲破社会压力造成的枷锁,还要突破自身思想的局限,顶着社会的压力追求自己的幸福,这种精神可歌可泣。
唐传奇中亦刻画了独立自主,不受父母权威、男性权威束缚的女性形象。
《聂隐娘》中的聂隐娘幼时为尼所教,学得技艺。回家后,父亲“不敢诘之”、“不甚怜爱”[2]271,对聂隐娘不加管制。及至聂隐娘见到磨镜少年时,则欲以之为夫,而父亲“不敢不从”[2]271。聂隐娘的婚姻,不同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模式,而是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夫婿,连父亲也得听从她的意愿。婚后,不但不受丈夫的束缚,反而是丈夫听从聂隐娘的安排。聂隐娘受魏帅派遣,到许地欲刺杀刘昌裔,丈夫亦跟从她到许地。最后,聂隐娘投靠刘昌裔,杀死了所有欲谋杀刘昌裔的高手后,欲“自此寻山水访至人”[2]272,抛下了自己的丈夫。可见,聂隐娘不但不受男性权威的压迫,反而是处于主导地位,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生活。《聂隐娘》刻画了一个身怀绝技,有胆有识,又凌驾于家长权威、男性权威之上的光辉女性形象。这种女性形象具有侠的精神,正是这种侠的技艺,保证了她独立自主的生活。这样的形象十分美好,却不现实。在当时,更多的女性在爱情婚姻中处于被动地位,聂隐娘的命运只是一个美丽的图景。
《唐律疏议》中有关婚姻的法律条文体现了三大权威:等级权威、家长权威、男性权威。这三种权威统治着女性,直接影响着女性的爱情婚姻状况,造成了女性的生活困境。尽管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对女性约束较轻的一个时代,但是,从对当时的婚姻法分析可知,女性的社会地位依然是较低的,女性的处境依然比较艰难,在家庭婚姻中处于被动地位。
[1]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汪辟疆.唐人小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