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农民工随迁子女融入城市社会的共存空间

2014-08-15 00:45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社区

文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贵阳 550001)

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的城市融入是城镇化推进中的重要课题。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融入城市最终实现市民化,既是城镇化的推动力,同时也是城镇化的终极目的。据统计,2011年,中国城镇人口超过6.9亿,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1]从统计数据上来看,中国仅仅用了三十年时间就走完了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城市化历程,但从现实状况来看,统计数据中的城镇人口中的2亿多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大都陷入了“虚城市化”的陷阱,尽管表面上与本地居民生活在同一“共存空间”,但现阶段在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体制的“社会屏蔽”机制与农民工随迁子女融入城市过程的“社会性防御”策略的双重作用下,导致农民工随迁子女大都处于与城市居民相互隔离的状态,形成“一座城市、两个生活圈子”的现象,导致其心态与身份的边缘化,进而在城市中形成了“二元社区”。因此,积极引导农民工随迁子女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实现身份与认同等方面由“农民”向市民的转换已迫在眉睫,是关系到我国城镇化战略推进的质量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问题。

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的城市融入问题备受学术界的关注。已有研究在西方学术界围绕移民群体与主流社会的相互关系形成“同化论”、“多元文化论”和“区隔融合论”的三大理论流派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探讨,或基于社会冲突论视角分析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磨擦、冲突与隔离[2],具体表现为市民对农民工“经济性接纳、社会性排斥”,从而导致农民工“半城市化”。[3]或基于结构功能论视角从经济、社会、心理适应等方面来分析农民工城市社会适应[4],并分析其在引导农民工形成城市社会认同并实现市民化过程中所求的关键作用。[5]或基于社会互动论视角分析农民工与市民互动的社会距离[6],同时从现代化、社会网络与制度主义解释范式的视角,对造成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困境的原因进行了规范性阐释。

但已有研究大都集中于对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的“经济性融入”现状以及 “经济性”原因的探讨,而往往忽视了对其“社会性融入”的现状与原因的关注。基于此,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指出:“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因此,在厘清现阶段社区的发展历史进程中了解我国社区发展的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城市社区在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的城市融入过程的功能定位,并因势利导地发挥社区在其融入城市中的应有功能,从而有可能为破解我国现阶段农民工及其随迁城市融入的“困境”提供有益的政策反思。

一、社区发展历程:从“社区消失论”到“社区重建论”

“社区”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1887年的《共同体和社会》(Community and Society)中提出来的,在这一书中滕尼斯基于近代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历史背景,区分了社会群体中存在的两种性质不同的相对立的社会关系及,即 “社区”(community)和 “社会”(Society)。“社区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积极的关系而形成的结合,呈现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这就是社区的本质。在社区中,人们与同伙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进行亲密的、秘密的和单纯的共同生活,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7]而“社会则总是和私有制的劳动社会分工以及法理性的契约联系在一起,其体现的人际关系是一种自私自利的、缺乏感情交流与关怀照顾的人际关系,其外延是指人口异质性特征鲜明、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城市社会群体。其生活方式更趋于理性。社会是社区的对应性。滕尼斯当时看重的是社区的“社”字,即社会性,主要指人与人之间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亲密社会联系。而随后的社区研究发现,地域共同体成了人们各类生活共同体的基础,因而社区概念中的“区”意,即地域意义就逐渐被固定和放大”。[8]目前社区研究大多都把“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联系”与“地域空间”看成是社区的两个基本要素。

滕尼斯以及许多研究社区的学者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们的社会流动的距离加大,而社会流动的频率也逐渐加快,人们的生产与生活的范围逐渐扩大,不在局限于出生地这一区域,这导致了欧洲的社会关系正越来越朝着由“社区”向“社会”的方向发展,即在社会中人们之间的自然淳朴和注重感情交流的人际关系正逐渐被资本主义社会中市场制度的理性算计精神和疏远的人际交往模式所替代。后来美国学者沃斯从城市化快速发展与社区范围的变化的角度,进一步继承与发展了滕尼斯的人类社会由遵循由“社区”(共同体)向“社会”的方向发展的思路,认为由城市现代“市场化”色彩愈来愈浓的社会生活方式的变革引起的社会各个方面革命性的变迁最终将会彻底动摇甚至摧毁原来“社区”的存在基础,最终造成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的消失,即“社区消失论”。而原来意义上的社区消失后,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基于“理性人”的理性选择和非人情化“工具性”人际交往的制度设计,彻底抛弃了以往传统“社区”的以感情和传统为纽带连接而成的人际交往关系网络,传统“社区精神”随着现代快速的城市化与市场化进程而不断受到侵蚀、最终导致其彻底的没落与消失。

如何使人们在享受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文明成果的同时,能依然享有过去那种公共参与、互助互济、共同生活和发展的温情,促进精神世界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社区重建的实践逐渐在世界各国开展起来。20世纪20-30年代,英、法、美等国出现了一场广泛的“社区睦邻运动”、“社区组织运动”和“社区福利中心”运动,其宗旨就是充分利用社会的人力资源,培养社区居民的互助精神和自治精神,动员社区居民参与改造社区生活条件的活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新兴的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贫穷、疾病、失业、经济发展缓慢等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于是,一种运用社区民间资源,发展社区自助力量的构想应运而生。1955年,联合国通过了有关“通过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决议,并提出了社区建设的十项原则。从此,社区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论概念和社会实践而在全球得以迅速推广和施行,现在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执行全国性的社区发展计划。社区发展自身也从作为摆脱社会困境的临时对策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的社区发展,并与整个社会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趋于融合一致。

而这种传统意义上“社区精神”的消失引起了还正在“通往现代化道路上”的人们的怀念,如何在城市化进程中保留“社区精神”,如何使人们在享受的产业化,城镇化文明成果的同时,公众可以仍然享受到社区参与,互相援助,共同进步,共同成长的社区精神给人们带来的温暖与关怀。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地迅速开展了“社区重建”的实践活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英国,法国,美国和其他欧美国家广泛的开展了 “社区睦邻运动”,“社区福利中心”和“社区组织运动”等运动,其目的旨在要充分调动与利用社会的各种现有资源,充分培育传统社区意义上的“互助”和“自治”的精神,调动普通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中的各项事务,在社区参与实践中培养居民的公共参与和相互援助、共同进步的社区精神。这是因为“二战”后,许多新兴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面临着贫富差距,贫困疾病,失业,种族冲突、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滞后,要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首先必须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但在寻求解决办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共识,即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标本兼治,单纯依靠政府的权力是远远不够的。基于此,一种只在充分挖掘与利用社区传统资源与民众自救力量的设想被许多国家采纳。并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联合国也于在1955年,发出《通过社区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决议,并提出了社区建设的十项原则。从那时起,社区的重建与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和社会实践,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地的有100余个国家推广和实施开展全国社区重建与发展计划。

与此同时,20世纪60年代以来,有关社区研究的学术界逐渐形成了对沃斯提出的 “社区消失论”进行批判的共识,而“社区重建论”与“社区转变论”等逐渐取代“社区消失论”,成为学术界与政府关注的热点。例如,甘斯和其他社会学家通过一系列的实地调研后发现,在高度发达国家的城市中也存在有“高度凝聚力”和基于先赋性特征的“城中村”,很多组织在城市和邻里之间的互动是不属于沃思说的典型的“次属关系”,在近百年来城镇化进程带来的巨大的社会变革,既不会造成城市社区的衰落,更不会使城市社区趋于消失,而是重塑社区的精神,培养社区意识,已成为现代社会,促进城市社区的重要基础继续运行。当然“重回社区”不是重复封闭,同质化的社区生活,传统的社区精神的复兴,探索蕴藏在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对公共生活的参与以及基于群体生活意识的身份认同,归属感,互助和公共精神等。

二、以社区为依托,开展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城市融入的 “社区行动”

1987年9月,民政部在武汉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第一次正式引入社区服务的概念。1991年5月,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成立大会上,民政部的领导提出了要重视城市社区建设的新思路。1992年10月,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在杭州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理论研讨会”,将社区服务的提法进一步延伸为社区建设。从此,社区建设成了我国社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领域。这是因为,在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居民大都是“单位”人,单位成为其工作和生活的“场域”,没有社区存在的空间与必要。这是“一方面,国家通过对单位组织的资源占有权、人事任免权以及委托单位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权来保持对单位组织的控制,使单位组织形成对国家的依赖和服从。另一方面,国家通过赋予单位组织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权所形成的个人对单位组织的依赖,来实现单位组织对个人的控制。”[9]而改革开放以来,单位及其成员逐渐成为市场的主体,单位从以前的“全能型”转化为“专业型”,以前依附在单位上的各种社会福利与社会管理事务由社区及其组织承接。因此,单位将不再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唯一中心,城市社区逐渐取代单位在人们生活中的角色,成为了城市居民生活的最重要的“社会空间”。

农民工随迁子女迁入城市后,“社区”是其生活的主要“城市空间”,成为其余城市居民生活与交往的 “共存空间”。对于农民工随迁子女来说,他们与城市社会的接触和交往,主要是在居住的“社区”内进行的,城市社区农民工随迁子女城市社会融入的“场域”,而融入社区是其城市融入的有效方式和最终目标。欧盟国家就极其重视社区在移民融入主流社会中的作用,从更广泛的视角积极关注人们的社区生活,通过专业化的社区发展方法,探讨有效的对抗社会排斥的途径,促进市民社会的发展。[10]而“社区行动(Community Activity)已成为促进移民社会融入的重要机制。通过社区行动的“自下而上”的途径,不仅可以发展特定的项目,传递相关的服务,而且能够在组织者与服务的使用者之间,创造更频繁的社会互动。2003-2004年英国政府发展社区参与项目,通过社区学习包(the Community Learning Chest)行动项目与社区赋权网络工作(the Community Empowerment Network),激励个人与组织的参与,决策制定者、服务提供者的介入,改善社区成员的技能,加强群体能力,不断建立并发展社会资本,实现社会融入”。[11]

城市社区不仅仅仅是一个物理上的抽象的区域空间概念,其实“依附”于城市社区的更重要的是各种复杂的社会人际关系、互动、制度规范、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等。 对于那些举家迁移的农民工随迁子女而言,他们与都市生活的各种的接触和联系,绝大多数都是在所居住社区或附近范围内进行的。 在农民工随迁子女生活的社区这一城市“共存空间”中,农民工随迁子女、城市社区居民和基层社区管理者作为个体行动者,依据各自所占有的位置和拥有的资源进行各种社会交往活动,满足各方面的现实需求。具体而言,一方面,社区是农民工随迁子女顺利完成角色、身份与认同转换的城市“场域”。因为这一“场域”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地域概念,还包含依附在社区这一概念上的制度规范、社会身份、价值观念和交往方式等,这些“依附物”在其城市融入过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城市社会融入离不开社区的接纳和有效支持。因为社区的地域性特征能给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提供具体的非正式支持和制度性支持网络。各种有效的社区支持能够帮助其真正进入城市社区,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心理层面上完成市民化。具体而言,社区通过改变农民工对生活地域的认同,在角色、身份、生活模式、归属感和认同感方面对二元结构性制度规定实现渐进性的超越,社区融入是农民工适应城市社会的有效方式和最终目标,它可以超越户籍这种外在屏障,实现农民工真正的社会融入。[12]

三、以社区文化为载体,引导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共建共享”的社区文化中实现城市融入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社区是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城市融入,进而实现市民化的“共有空间”与实践融入策略的“场域”,因而社区建设已经突显出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被政府提上议事日程。但在社区建设的众多事物中,社区文化建设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可以说是社区建设的 “灵魂”。是农民工随迁子女城市融入的有效载体。因为从社会学的视野来看,农民工随迁子女城市社会融入实质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再社会化是使个人改变业已形成的、与现实社会要求相悖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起新的、符合社会要求和形势需要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确立新的目标的过程。而城市社区文化是农民工随迁子女城市社会融入的现实载体。具体而言,城市社区文化在社区的社会化功能主要表现为:(1)导向功能。对社区成员的价值取向、行为取向起引导作用。(2)规范功能。对社区成员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是一种软约束,包括道德、纪律、习俗、宗教和法律等方式与手段。(3)凝聚功能。是凝聚社会的黏合剂形成一种文化环境,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产生同化作用,为他们的价值观、审美观、是非观等奠定基本相同的基础。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社区文化是指社区居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并为社区居民分享的思想价值观念(values)和行为规范(norms)的总和。[13]而目前农民工随迁子女不能共享城市社区文化资源,呈现出城市文化生活的 “孤岛化”效应,是城乡二元结构在城市内部的缩影,更是城市内部隐性二元结构在文化上的体现。

虽然城市社区为农民工随迁子女城市融入提供了“共存空间”,而社区文化成为其有效融入社区的现实载体。但目前城市社区文化建设大都陷入困境,呈现出下列三种张力,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1)社区文化组织模式行政化的盛行与社区文化自主性特征之间的张力。随着“单位人”向“社会”(社区)人的转变,社区的管理功能逐渐凸显,原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责,也部分转移给了社区,并且构成了所谓社区服务的基本内容,导致社区又成了 “第二政府”,偏离了它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性质规定,承担了繁重而又复杂的行政管理事务,社区文化往往也成了社区管理的“替代物”和应付上级检查的“政绩工程”,社区居民特别是处于“边缘化”地位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自主性遭到无情的泯灭。(2)社区成员参与度的不足与社区文化群众性特征之间的张力。社区文化是一种群体性的大众文化,社区文化的发起者、参与者和收益者应该是社区内全体居民,因此,社区成员的参与度高低是衡量社区文化绩效的关键指标。目前社区居民参与度低的现状,折射出社区文化脱离了居民的实际需求,与其“理想”的社区文化存在不小差距。(3)文化设施享用的选择性与社区文化共享性特征之间的张力。从本质上来看,社区文化是一种“共享文化”,但实际上,在由城乡户籍制度导致的现行社区管理体制的分割性造成社区文化资源对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显性隔离”和由农民工随迁子女自身的“封闭性”而导致的“隐性隔离”双重隔离下,导致了农民工随迁子女不能与社区居民共享社区文化服务设施,往往被排除在社区文化之外。

因此,要充分发挥社区文化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城市融入中的桥梁作用,必须贯彻“共建共享”的原则。首先,社区文化建设必须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凸显社会文化建设的社区居民、基层政府、城市社区文化精英在内的“多元主体”,在引导农民工随迁子女参与城市社区文化建设中培育城市融入的主体意识。同时又要坚持与贯彻社区文化“共享”的原则。社区文化与个体性文化不同之处在于社区文化是全体社区成员在实践活动中“共建共享”。因此,在社区文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社区文化服务设施的整体规划,建立社区文化建设资源投入的长效机制,从而提高社区居民社区文化服务设施的可获得性;另一方面在提高社区文化资源可获得性同时,提高社区农民工随迁子女文化服务设施的有效性,保障其共享社区文化资源,能够在共享社区文化资源与参与社区文化活动中逐渐融入城市生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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