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解读

2014-08-15 00:48李换平武大庆
山西水利 2014年3期
关键词:渔业资源苗种主管部门

李换平,武大庆

(1.山西省水利厅政法处,山西 太原 030002;2.山西省水利厅渔业局,山西 太原 030002)

《渔业法》是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86年7月1日施行的。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改。《渔业法》的修订出台,体现了国家对发展渔业的重视,它突出了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了渔业的科学管理,建立并完善了各项渔业管理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依法治渔、依法兴渔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一、总则

总则部分共9条,主要体现的是渔业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渔业方针、管理体制等内容。

(一)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适用对象:在法定的适用区域内从事渔业活动的个人、组织,也包括外国人和组织;适用活动:在管辖的区域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

(三)渔业生产方针:“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渔业管理机构: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业监督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四)“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二、主要内容

《渔业法》共6章50条。

第一章:总则,本章共9条。主要对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重大问题作了规定,是统领全篇的总规则。

第二章:养殖业,本章共11条。主要对养殖水域、滩涂的使用、管理、保护,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养殖证的法律地位。

第三章:捕捞业,本章共7条。主要内容包括捕捞限额制度,捕捞许可证的发放程序、条件及管理,捕捞渔船的检验及渔港建设等。明确提出了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本章共10条。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立与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禁止的行为、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保护、工程措施对渔业的影响与补偿、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共12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因实施违反本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明确了违法情况和处罚的种类。

第六章:附则,本章共1条。对法律生效日期作了规定。

三、立法重点及主要制度

(一)积极鼓励和扶持养殖业发展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

核发养殖证使用制度。明确办理养殖证程序,扩大使用申请人范围,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防范养殖水域污染。从养殖生产环节入手,规范养殖生产行为,从而防范养殖水域的污染,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强调了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明确把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作为地方人民政府一项法定义务。

确立水产苗种管理制度。规定水产品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出口、进口,应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苗种进、出口必须实施检疫;引进转基因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等。

注重病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关于国家因建设而征用水面、滩涂的补偿问题,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二)严格捕捞业管理

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把实行捕捞限额制度作为一项法定的管理制度,从而实现与国际渔业管理制度接轨;“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这一方针的确立对减轻我国近海捕捞压力,加强国际间的渔业合作,促进我国渔业生产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规定批准捕捞许可证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和办法及申领捕捞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严格规范捕捞生产行为,捕捞作业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

渔业船舶检验制度。“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必须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批准,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加大幼鱼保护的力度,“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确立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完善了禁渔区、禁渔期管理制度。“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加强源头监督,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等,为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国家规定了9项禁止行为;强调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引水用水工程、水工程及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四)强化了法律责任

《渔业法》所规定的渔业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开发利用,责令补办养殖证,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罚款;没收渔获物、苗种、违法所得、渔具、渔船、非法制造和销售的渔具及违法所得;责令立即停止捕捞、立即停止经营;吊销捕捞许可证、养殖证;责令外国人外国渔船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违反渔业法的主要法律责任有:一是行政责任,还包括对渔业执法者违规作出的行政处分;二是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如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破坏养殖水体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渔业活动和渔业管理中,管理相对人因其违法行为而导致犯罪的,主要有4种罪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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