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史》教学中“旅游”概念辨析

2014-08-15 00:56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时期旅游

张 嵩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旅游管理系,河南 郑州450044〕

一、历史时期“旅游”概念的“普遍性”辨析

1.历史时期的“旅游”只是个别的偶然现象

一些研究旅游理论的学者认为,旅游是伴随近代产业革命出现的,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在此之前的人类社会,虽然也有少量的消遣旅行,但主要表现为统治阶级的享乐活动,没有普遍意义。广大下层民众不具备外出旅游度假的主客观条件。具体到中国来看,传统农本社会对离开土地和家乡的“旅游”行为以及忽视劳作耽于“旅游”的行为,一般是持排斥态度的。比如苏秦的“释本而事口舌”,刘邦不治产业的“亡赖”行为,都引起了家族的不满。此外,传统的“安土重迁”思想和浓厚的桑梓之情,也限制了下层民众的“旅游”行为。所以,平民百姓客观上缺乏旅游的物质条件,主观上也缺乏旅游的需求和习惯。

不仅如此,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农本思想还大大影响了统治者的“旅游”活动:帝王巡游自秦皇汉武后再不曾达到那样的规模,魏晋之后的短距离的近郊游和宫室苑囿之游乐又常常受到儒家士大夫的抵制,即使出游也必须以垦耕、水利、睦情为主。于是中国古代旅游便出现了一种“两头静中间动”的旅游特色,[1]即皇帝和农民被牢牢限制在各自的领域,轻易不出游,中间的文官集团则横向、纵向流动以沟通和连接各社会集团。由此可见,历史时期旅游活动的参加者多为帝王、官僚、贵族等统治阶级及其附庸阶层人士,而其中所具有的政治性、文化性、功利性则大大超出了休闲、娱乐所占的比重。

那么,个别的旅游现象是否具有社会性的普遍意义?

2.历史时期的“旅游”现象仍具有普遍意义

实际上,旅游现象的存在与否并不能说明旅游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它们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是否存在旅游现象,是指当时人们的旅游是否具备了旅游的本质特征;而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则是指旅游在社会中的普及程度,或者说旅游的发展程度。[2]旅游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旅游活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逐渐成熟,中国传统旅游在经历了传说时期、奠基时期和发展时期三个阶段后,由初级形态演进到高级形态,这一动态变化已经体现出历史时期的“旅游”是在不断发展的,是具有普遍意义的。

(1)西周之前,是中国古代旅游的传说时期。这时期关于旅游的记录大多是神话传说:舜探苍梧、羿历南北、禹定九州,他们的旅游具有原始性质,其参与旅游的社会成分非常有限,旅游的本质特征尚未充分表现出来。

(2)西周至西晋,是中国古代旅游的奠基时期。周穆王巡游神话和历史掺半,《诗经》不仅表现了周代社会贵族和平民的旅游休闲活动,还反映出编订者孔子对待旅游的态度,庄子“逍遥”的思想在后世的旅游者中拥有大量的拥趸,秦皇汉武的封禅巡游体现了旅游和政治的关系,司马迁的壮游天下又将旅游和文化考察、治学修身紧密结合起来。总体上看,这一时期人们在旅游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方面都做了大量的探索。

(3)东晋到清代,是中国古代旅游的发展时期。传统的旅游审美从魏晋开始起步,旅游的洪流在唐代出现,而特色鲜明的城市游、乡村游,以及旅游名家的涌现、旅游理论的丰富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宋代,明清时期的行路记游、园林小品则代表了传统旅游的尾声。

综上,从历史各时期“旅游”的发展来看,个别的旅游现象反映出了整个社会的旅游发展程度和时代的整体风貌,因此,历史时期的“旅游”现象仍具有普遍意义。

二、古代“旅游”概念的“艾斯特化”辨析

1.古代“旅游”概念与“艾斯特定义”

“艾斯特定义”比较准确地概括了当今社会中的众多旅游现象,于是便被许多学者奉为圭臬,不容置疑,甚至由其衍生出的旅游六要素也演变成了判定和揭示旅游现象的四个非完备条件:暂住地,短时间,不赚钱,各种关系总和。[3]这可以称之为将任何旅游现象的“艾斯特化”。然而,“艾斯特定义”名义上是定义旅游概念,实际上并没有阐明旅游的实质,它将旅游表述得过于绝对化和理性化,却忽视了旅游者的体验,而这种旅游体验是无法用自然科学中的量化标准来衡量的。并且古代“旅游”与“暂住地、短时间、不赚钱、各种关系总和”这四个因素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古代的“旅游”可能会有“非暂时性”、“功利性”等非“艾斯特化”的特征。

所以,尽管“艾斯特定义”是当今学界对旅游的权威定义,但是我们不能依据现代西方旅游业的标准来考量古代中国的旅游活动,“艾斯特定义”并不适合古代中国的“旅游”。

2.古代“旅游”中的“非暂时性”

中国古代社会的旅游有两层含义:其一,非定居性的外出旅行,这与现代旅游概念相近;其二,旅居他乡,甚至还有长期寄居他乡的含义,此即古代“旅游”概念中的“非暂时性”。

中国古代旅游的“非暂时性”在宗法制和乡土观念的双重影响下,旅游会给人带来一丝悲情,“旅游”一词最早就产生于沈约的《悲哉行》一诗。由于“旅游”破坏了亲人聚居的温暖局面,所以古人也会把旅游认为是悲苦之事,并将旅居外地也视为“旅游”,这都是传统社会独特的乡土观念的产物,不同于现代旅游。贾岛《上谷旅夜》中“世难那堪恨旅游,龙钟更是对穷秋”,陆游《旅游》一诗中“壮志蹉跎雪满头,久将余日付沧洲。闲云不入老人梦,邻笛似知孤客愁”,刘沧《春日旅游》一诗“玄发辞家事远游,春风归雁一声愁。……秦川楚塞烟波隔,怨别路岐何日休”等诗句无不渗透出诗人旅居他乡的浓浓乡愁。古代将这种长期离乡定居外地的行为也称作“旅游”,是因为古人认为无论身在何处,而根在故乡,自己总有一天要回归故乡的,所以即使迁居离乡,在他们看来都是“暂时性”的旅游。[1]

旅游的“艾斯特定义”只限定了旅游者在行为方面的“暂时”,中国古代的旅游则是精神上的“暂时”,行为上的“非暂时”,而旅游的本质更注重精神层面体验,从这一点来看,中国古代的客旅行为也应包含在“旅游”的含义中。

3.古代“旅游”概念中的“功利性”

除了旅居外地的“旅游”活动需要固定的经济来源以维持生活,具有明显的功利性特征外,士之游学,农之游市,都是带有“功利性”的“旅游”。

“士”从春秋时期开始,一向被认为脱离社会生产领域,仅凭口舌为生计,至战国诸子百家、策士、纵横家的涌现,“士”在社会上的影响愈加重要,钱穆先生把这一时期称为“游士社会”,突出了“士”在“游”过程中的作用。其“游”的行为或为游学、游说,或为游侠,很多都带有功利的目的,司马光在评价纵横家时就说“仪与苏秦皆以纵横之术游诸侯,致位富贵,天下争慕效之……而仪、秦、衍最著”。表明了“士”在“游”之后身份地位的变化并引起群体性效仿,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士”之游学、游说是带有一定功利性质的。

“农”阶层的旅游也存在功利性因素。在商品经济有所发展的时期,繁华的城市往往是农民首选的旅游目的地,尤其是在一些盛大的旅游节日期间更是如此。《洛阳花木记》中记载了宋代洛阳牡丹花会时,“乡人”扶老携幼,不远千里赶来参加;苏轼也有描写成都蚕市的诗句“蜀人衣食尚苦艰,蜀人游乐不知还。千人耕种万人食,一年辛苦一春闲。闲时尚以蚕为市,共忘辛苦逐欣欢”。所谓蚕市,就是农用物资的交易大会,主角自然就是农民。

士人的游学,农人的游市,还有古代商人的商贸之旅,很大程度上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跨地区流动,都不应看作是“艾斯特化”的旅游,但考虑到历史时期的游学、游市和游贾在开辟旅游路线、认识和开发旅游资源的同时还有旅游观光的因素,从“引起的现象和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合”这个角度来认识,古代这种“功利性”的旅游活动也在中国旅游史的研究范围。

4.古代“旅游”概念中的“超越性”

与现代观光、休闲为主的旅游所不同的是,中国古代旅游特别注重精神的体验及心灵的涤荡。这种“让心灵去旅行”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形态:一是优哉游哉,聊以卒岁,体验着宽松惬意的生活方式。如向往着“浴乎沂,咏而归,风乎舞雩”的曾点。二是借助旅游,摆脱土地束缚、内心纠结,宣泄自己的烦郁情绪。如“愿轻举而远游”的屈原。三是超越世俗,以旅游来达到逍遥的人生境界。如“仗剑去国,辞亲远游”的李白,“苟有可观,皆有可乐”的苏轼,他们以旅游为一种生活方式,渴望达到庄子《逍遥游》中的境界,“其超越世俗之遁思与遐心,是有意慎勉而为的一种人生价值选择”。[4]

“艾斯特定义”显然忽视了“旅游”给旅游者带来的精神层面的享受,如果从“体验旅游”的视角出发,就会发现古代的很多非“艾斯特化”的旅游其实是一种更高层面的旅游,这是由我们传统的旅游思想和旅游审美意识所决定的,具有物质化旅游所欠缺的“超越性”。

三、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旅游史学可以是旅游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它首先应该是历史学的分支学科,它的研究对象与旅游学的研究对象是有区别的,它不是研究人类正在和即将进行的旅游现象、旅游关系和旅游规律,而是研究历史过程中的旅游现象、关系和规律。所以,尽管国内外研究者对“旅游”一词的界定尚存在诸多争论,但《中国旅游史》教学,应当以“历史”为主,“旅游”为辅,并注意两个问题:

1.整体上把握“大历史”的观念

黄仁宇先生认为,一个民族的精神历程,只有用鸟瞰的方法才能得到最清晰的认识。从小事件看大道理,从长远的社会、经济结构观察历史的脉动,从中西比较中揭示中国历史的特殊问题。旅游史的讲授也要从具体的旅游实践、旅游资源等问题入手,或考察其不同时代的演变历程,寻找规律并总结,或对比同一时期西方旅游发展状况,发现差异深入研究。比如在介绍魏晋贵族的旅游活动时,除了讲解士人们的“咏游”、“谈游”、“评游”、“啸游”、“纵游”等层出不穷的旅游形式外,更应深入剖析隐藏在这些旅游形式之后的社会、政治和思想原因,以及由此反映出的中国传统旅游稳健内敛中活泼可爱的一面。

2.细节上明晰具体历史概念

“旅游”的概念存在古今差异,旅游史上还有部分汉语词汇也有差异,仅“旅馆”就有逆旅、馆、驿站、舍、店等多种称谓。郑向敏还把中国古代旅馆分为三种类型,即民间为赢利而开设的向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场所,国家为完成一定的外交事务和统治需要而设置的以及其他目的而建立的食宿场所,如养士馆、寺院客舍等。在旅游史的教学过程中,应从细节上准确把握这些具体的历史概念,明晰其古今差异和中外异同。对概念的准确界定不仅可以帮助我们理清旅游学的一系列基本概念,更有助于学生全面、深刻地认识古代社会。

[1]谢贵安,谢盛.中国旅游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王福鑫.宋代旅游研究[M].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7.

[3]王敬武.对旅游艾斯特定义的质疑[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4]龚鹏程.游的精神文化史论[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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