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晨阳,郑旭东
朱晨阳,郑旭东/郑州大学商学院在读硕士(河南郑州450001)。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近十年间,我国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生活得到改善,但是收入差距扩大及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不但不利于发挥市场运行效率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积聚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无论从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发展后劲着眼,还是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和谐发展角度考虑,都需要分析这些问题和负面影响,探讨深化改革分配及其相关制度的思路和措施,这对实行公平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都是有必要的。
长期以来,政府、企业和个人利益分配关系明显失衡,国民收入过于向政府和企业倾斜,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持续下降。自1996到2012年的16年间,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由67%下降至约52%,企业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由18%上升至25%,与此同时,政府部门的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却由过去的15%上升至25%。由此可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突飞猛进,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不合理、各部门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显,居民并未充分享受到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成果。
垄断行业一直是高收入行业,而近几年,新兴产业、技术密集型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也成为国有经济中收入水平增长较快的行业。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其中,在不考虑行业职工各项福利的情况下,2010年收入最高的金融业与收入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年平均工资相差4倍左右。如果将各个行业间职工的福利待遇上的差异考虑进来,实际收入差距则可能在6-10倍之间。而在垄断行业内部,普通职工与企业领导收入也存在极大的差距。
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主要依靠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用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均没有出台。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没有按照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征收,为了调节贫富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却让中国工薪阶层成为最大的贡献者,背离了缩小收入差距的本意,形成了税收逆调节。2007年全国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实行纳税申报,从申报人员结构来看,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比重由1998年的49%上升到2007年的60%,而私营企业主等高收入阶层纳税额所占比重几乎比1998年下降近一半。与此同时,居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比较薄弱,政府对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没有强力的手段,加之税收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我国税收流失严重。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有资产税、赠予税等,在我国,虽然已经出现了一部分较为富裕的阶层,但是没有相关的政策及税收制度,以至于较多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其收入的一小部分,无法体现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平均国民生产总值以9.67%左右的速度增长,财政收入也一直快速增长。但与之相反的是,事关民生的基本生活问题,如义务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没有显著改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通过社会保障、医疗服务、义务教育等渠道把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转移到低收入群体手中,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同时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近年来,在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也大幅度提升,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基本社会保障无法和发达国家相比较。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一般在45%以上,而我国刚刚达到10%。2008年,我国教育、医疗、社保三项公共服务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合计为29.7%,与人均GDP3000美元以下和3000-6000美元的国家相比,分别低13和24.3个百分点。我国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很多方面尚需完善,这无疑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也大大削弱了其对收入分配制度的调节作用。
收入分配不公将导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和平均消费倾向降低。根据凯恩斯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居民的收入越高,储蓄能力越强,平均消费倾向和边际消费倾向就越低。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市场供需结构的矛盾,高收入者购买力过剩,其收入无意转化为现实购买,而低收入者强烈的消费倾向却受到实际收入过低的束缚,过大的收入差距最终会导致市场上商品的实际需求小于实际供给,造成有效需求不足。我国目前存在的收入差别已经严重抑制了国内的消费需求,丧失了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只有保证收入在不同的收入阶层中协调发展,才可以更好地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进步。
居民收入相对于企业持续下降,说明初次分配中,劳动要素报酬相对于资本要素份额减少;劳动价值走低,而资本要素却不断走高。收入流量在居民内部持续扩大,沉淀为财务存量差距。财务在劳动力市场严重失衡的条件下总能找到增值的途径,劳动要素的价值和市场价格的差额就是财务增值的源泉。因为“马太效应”会使收入结构固化,因此,劳动者仅凭个人的才智和努力很难改变自身所处的环境。而且,收入结构固化会使整个社会结构固化,导致社会各阶层之间流动的通道阻塞,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渐行渐远。[1]
在一个社会系统中,贫富差距状况决定着社会的分层,进而决定着社会结构的类型。“橄榄形”的社会结构在社会高层与底层之间形成一个缓冲层,它可以大大减缓社会高层与底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但目前我国还是一个“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少数人很富裕,多数人还不富裕甚至还很贫穷,“金字塔”底层的民众仍占我国人口的很大一部分。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落后,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字塔”底层的民众及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在生存上得不到一定的保障,会导致其对整个社会的不满。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劳资矛盾、行业矛盾和城乡矛盾已经说明其问题的紧迫性。长期发展下去,“金字塔”底层的民众长期得不到生活的保障,会阻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脚步。
调整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改革。因此,只有从促进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多个环节入手,从宏观上把握,进行全方位改革完善,才能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进入互相促进、良性互动的轨道。
一是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劳动力在城乡、地区、行业之间合理流动,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改革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解除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向城镇转移。只有把大多数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留在土地上的农民才能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二是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与国民收入增长同步,采取切实有效的劳动保障政策,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享国民经济发展成果。
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以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行业规范等形式,对行政性垄断的范围进行有效限制。开放竞争环境,以允许民间资本参与竞争、缩小行政性垄断行业的范围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减小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禁止垄断企业凭借自身垄断地位和特殊条件取得的超额利润用于内部分配,实行超额利润上缴制度,建立垄断超额利润上缴制度,规范垄断企业的收入分配行为。不只对工资总额进行调控,也要注重对工资水平的控制。[2]不仅要对垄断行业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监控,也要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根据企业的效益和规模设定考核对象职务消费的标准。政府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审计监督,对违规违法的要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应提高垄断行业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监督力度,使垄断行业利润、亏损和员工收入等信息透明化。
税收一直以来都是调节不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主要形式,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快完善再分配调节的税收机制。一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完善税收申报制度,加大个税申报的监管力度和偷漏税的惩罚强度,增加税率级次及累进程度,适当提高起征点,使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次能起到“调高、扩中、提低、规垄、取非”的作用。二是消费税征收范围。通过扩大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的征收范围,向高收入高消费的社会成员收税,不仅是提高政府财政收入的有效手段,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上差距。三是完善财产税制。调整车船使用税,相应调高定额税率;改革物业税,通过将房产税纳入物业税的范围,使所有者缴纳的税额随着市值的升高而提高。
为提高个人及整个家庭的财产透明度,对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申报制度应当更为完善。目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移动支付等支付手段得到广泛的应用,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支付手段进行规范化。对于大额的资金流动,应加强对其的金融监控。对于偷税漏税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给予一定力度的法律制裁。对于企业行为、市场秩序和行政权力都应该进一步进行规范,还应研究提出收入分配调节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加强检查落实。[3]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权力参与社会分配”现象,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它的危害极大。由于政治权力控制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它若介入市场体系进行资源的争夺,必然会出现“寻租”和腐败现象,严重腐蚀社会公平。i因此,应当把加强廉政建设作为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行政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有效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加强政务的透明性和程序性,减少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
[1] 于文俊.我国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探析[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3).
[2] 何传春.关于当前我国收入分配若干问题的思考[J].探求,2011.
[3] 徐云.我国西部国民收入初级分配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新财经(理论版),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