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涵
(吉林警察学院 法律系,吉林 长春130117)
城镇化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今后我国持续拉动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城镇化使农民变为市民,这一变化无疑会刺激包括保险业在内的一系列行业领域的内在需求。然而,城镇化带来诸多新机遇、新气象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不少问题与困惑,其中,城镇化过程中商业保险开展的相对滞后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制约因素。一般说来,商业保险是农民在脱离土地等传统生活保障的依托之后的一种新型的保障方式,它作为伴随城镇化的居民财富增长所需的风险管理工具构成了现代城镇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说,一个地区商业保险的发展水平是与该地区城镇化水平具有直接相关性的;换言之,城镇化程度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与开展具有重要影响,反过来,商业保险也对推进城镇化的持续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人们所依赖的基本社会保障形式有着本质不同:在传统乡土社会中,人们通过血缘、土地、亲族等方式形成了与农业社会相适应的传统型互助共同体,而商业保险则是与现代化、城镇化相伴而生的一种新型的保障形式。随着乡土社会的逐步解体与城镇化的发展与推进,商业保险自然成为满足市民基本保障需求的必然选择。随着城镇化的逐步推进,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保障需求的实现由依赖土地、血缘、亲族转移到依赖商业契约,即完成了在保险领域从身份到契约的结构性转变。可以这样说,商业保险构成了现代城镇的基本生活方式,嵌入到城镇居民的日常生活当中,在商业保险与城镇化发展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
城镇化率的不断提升带动了城镇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促进了社会中财富的流动与积累的速度,使得城镇居民越来越关注如何维持在城镇中自身生活水平的方式,开始考虑保证财产与交易安全,势必极大地刺激城镇居民对于保险与理财的内在需求。在另一方面,城镇化所带来的现代生活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现代社会风险,促使人们寻求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有统计数据印证了保险与城镇化之间的内在关联:城镇化率每上升1%,保险密度增加4.8%。[1]可以说,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对拓展商业保险的范围与空间是十分重要的。
1.城镇化发展刺激了人们对商业保险的内在需求。城镇化与商业保险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城镇化的发展提高了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城镇化水平越高,城镇化质量越好,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就越强烈越迫切,所提出的要求也就越高、越详细。我国农村居民保险消费与城镇居民保险消费之间的差距一直十分悬殊,本质原因在于城镇与农村基本生活方式的不同,使人们对风险的理解和认知产生了不同。而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使越来越多的人逐步被纳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之中,有力地拉动了居民收入的增长,从而使得居民不断积累起财富,而城镇生活又内在地要求人们不断地将财富保值、增值,催生了巨大的理财市场需求,而城镇风险的现实存在,又促使人们考虑如何维持自身的生活质量与财产安全,于是随着城镇化、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便逐步增大。
2.城镇化的发展推动了理财观念、消费习惯与风险意识的升级。随着城镇化的逐步推进,人口流动性大大提高,传统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风险保障体系开始弱化、解体,家庭风险保障逐步由商业保险所替代。某种程度上来说,现代社会即为风险社会,由静态的熟人关系社会到动态的生人关系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居民面临新的生命损失、风险的概率较之传统乡土社会发生的几率大大增加,这直接导致了理财观念与风险意识的形成,构成现代城镇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构成了人们在现代城镇生存的必然选择,保险消费在收入中的比重随收入的上升而增大。
3.商业保险代表城镇化过程中城镇质量和品质的提升。城镇化发展不仅着眼于农民身份的转变,而且还尤为关注保证城镇化的质量,不单单让农民变成市民,也要引导其融入到城镇生活方式,乃至城镇文化当中。城镇化发展的质量越来越引起政府与民众的重视,城镇的质量或品质的提升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就业医疗、住房保障等多方面跟进,商业保险作为重要一环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当前,城镇社会保障领域存在诸多尴尬与难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商业保险在城镇化过程中的缺位,实际上,商业保险的发展能够有效促进和推动城镇化进程。
1.商业保险有利于提升城镇的整体承载能力。城镇化的目的不仅仅是变农民为市民,达到城镇化率的指标,随着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城镇化的质量或品质越来越成为政府和居民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城镇化不仅需要住房、供暖供水供气、交通环卫等相关基础设施等“硬件”方面的保障,也同样需要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软件”方面的支撑。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商业保险可以满足城镇化发展的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有利于增强城镇的吸引力与向心力,促进城镇整体承载能力的提升。
2.商业保险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城镇化的发展建设。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是相辅相成的,实现了农业现代化,才能把更多的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同时,城镇化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近转移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这个过程中,商业保险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有助于化解农村有效抵押物不足的难题,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对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中小城镇转移以及实现农民就地转化具有积极作用。
3.商业保险有利于提升城镇化进程中弱势群体的保障水平。在城镇化过程中大量的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涌现构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又增强了这种不稳定性,商业保险的介入可以在制度层面依托市场机制在医疗、养老领域迅速建立起长效的保障机制,变一次性给付为长期保险保障,有利于城镇持续繁荣、稳定发展。
4.商业保险还有利于构建起一种新型的矛盾调解模式。城镇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活跃,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新的矛盾和纠纷。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有助于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对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有效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尽管城镇化和商业保障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国城镇商业保险刚刚起步,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功效,以达到相互促进的作用是当前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健全、不完善之处,而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则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包括认识不统一、管理体制不完善、资金供求矛盾、资金缺口大、范围小覆盖率低、各个地区与部门的保障内容与水平不一致等问题,具体来说:
第一,大部分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岗位不稳定,流动性强,社会保障滞后问题突出,养老保险尚未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
第二,很多录用农民工的企业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录用的农民工提供法定的保险,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和医疗保险比例低。
第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上有差距,时间长、跨度大、受益低、吸引力不大、国家补贴不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
第四,有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方面立法依然缺位,已有的地方立法实践也不成体系,各地各部门设计社会保障的法规、条例和政策缺乏协调,基本上各自为政,社会保障网络没有对接联通,造成流动人口对参与社会保障心存疑虑,农民工参保率低等问题难以有效化解。
总之,目前城镇商业保险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协调发展机制也不够健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也给商业保险留下了发展空间,商业保险在城镇化进程中应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积极发掘、拓展新兴的市场领域,针对社会保险的短板,因地制宜、主动介入,发挥商业保险自身的优势,为推进城镇化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首先,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优势,为城镇化建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人财物的投入,如何筹集资金成为一项关键性问题。以往的城镇化过程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等、靠、要”思想比较严重,资金来源主要靠上级政府拨付,渠道单一,未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城镇化建设当中,这成为深入推进城镇化的短板。在推进城镇化的新阶段,巨大的资金需求一方面可以通过扩大发放国债的形式来满足,[2]更重要的是,应建立起多种资金渠道,吸引、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到城镇化建设。其中,商业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稳定性强、期限长等特点,决定了商业保险业的资金供给和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具有很高程度的契合,[3]可以通过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养老产业等方面的投资等多种形式支持城镇化的发展,促成双赢局面,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城镇化的良性互动。而且,商业保险资金与信托资金与银行贷款相比,其在资金成本上优势更加明显。更重要的是,将商业保险资金用来支持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些长期、重大项目,减少资金期限和结构不匹配等问题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其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管理优势,提升城镇化建设发展的管理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城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地方政府并不是权力越大,管得越多越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推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广阔空间,通过大力拓展商业保险业务的种类与范围,保险业有助于实现对政府责任的分担,缓解政府管理压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城镇化管理水平。如我国在2012年逐步建立起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引入商业保险参与到公共服务领域当中,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其专业优势,发挥了市场作用,不仅极大地提升保险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降低了运行成本。
在维持公共服务领域的运行时,政府在人员配置、资金投入、日常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难度,商业保险的引入对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有极大的推进作用。因此,应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优势,继续将其涉及的范围扩大,与城镇化相关的诸如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交通管理等方面逐步纳入到商业保险的范畴之内,实现政府“管办分离”,更好地缓解城镇化进程中所带来的巨大的公共服务压力。
最后,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控险优势,促进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城乡和谐。城镇化促使原有的社区和家族结构最终解体,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要创造积极条件改善民生和生存环境,提供日益多原化、个性化的保险保障,提高城乡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促进城乡和谐。可以看到,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和社会互助机制,在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保体系、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优势巨大。在以往简单的一次性货币支付的征地补偿方式下,失地农民在补偿款消耗殆尽、没有土地依托、无新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极易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今后城镇化发展建设中,要将商业保险有机嵌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当中,通过增强城镇居民尤其是被征地农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控险方面的优势,化一次性补偿给付为长期保险保障,可以从制度层面逐步建立起对失地农民利益保障的长效机制,[4]有助于保障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有序健康推进。
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持续深入推进,一些制约城镇化发展与城镇化速度、质量、品质提升的因素逐渐显现出来。要解决这些不断涌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地方政府的行政手段,还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激活社会力量,借助社会资源,逐步构建起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业保险辅助机制,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与社会互助机制的典型代表,在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保体系、提高保障水平、辅助社会管理等方面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对推进特色城镇化建设具有积极作用与重要意义。
[1]杜菲.城镇化率与保险密度正相关[N].中国保险报,2013-07-29.
[2]郭金龙,张磊.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城镇化的路径和发展机遇[N].中国保险报,2013-07-29.
[3]陈虹,蒋永辉.抓住城镇化建设机遇 拓宽保险业服务领域[J].中国保险,2014,(1).
[4]吴灿.关于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独特优势促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提案[EB/OL].和讯保险,http://insurance.hexun.com/2013-03-03/151658783_2.html.201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