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传统诉讼心态及其成因

2014-08-15 00:43杨彦增
关键词:黔东南苗族纠纷

杨彦增

(凯里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凯里556000)

一、前言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的东南部,是全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数的81.87%。其中,苗族人口近200万,占黔东南州总人口的41.8%,是全国最大的苗族聚居区。黔东南苗族传统诉讼法律文化作为苗族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苗族长期历史文化的积淀,体现了苗族独特的民族气质和心理,至今仍然深刻地影响着黔东南广大苗族民众的诉讼心理与行为。研究苗族传统诉讼法律文化,并对苗族传统诉讼法律文化进行改造与更新应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也是苗族诉讼文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从制度到理念,传统诉讼心态在各个层面都对现实产生着影响。探析黔东南苗族传统诉讼心态及其形成的原因,既是理解、审视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需要,也对当前中国现代诉讼法律文化的合理构建以及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黔东南传统社会中苗族民众的诉讼心态

诉讼心态就是指人们对待诉讼法律和诉讼活动的心理状况,是人们关于诉讼法律现象的心理反映。诉讼心态有两种,即积极乐观的心态和消极悲观的心态。黔东南传统社会中,苗族民众的诉讼心态在大多数时期、大多数地方是以厌讼为主要内容的。这种比较消极悲观的心态,我们可以称之为“厌讼”心态。黔东南传统社会中苗族民众的“厌讼”心态在许多方面体现出来。

首先,黔东南苗族传统“厌讼”心态可以从苗族民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偏好中得到印证。从黔东南苗族民间契约文书的反映的纠纷解决情况来看,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占纠纷总数的比例较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苗族民众迫不得已的最后选择。梁聪博士对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中涉及的31份纠纷处理文书以及《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三卷中的5份纠纷解决文书进行研究后发现,该36份纠纷解决文书共涉及33件纠纷。在33件纠纷当中,有8件“告”到了官府。[1](P149)由此可见,起诉至官府的纠纷大约占纠纷总数的四分之一。绝大多数的纠纷,已经通过民间的和解、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其次,黔东南苗族传统“厌讼”心态可以从官方有关诉讼案件的统计数据中得到印证。从官方统计数据来看,黔东南传统社会中苗族民众诉讼案件的数量较少。清朝的诉讼案件由于档案记载的缺失,没有发现相关官府统计数据。但是,从黔东南州司法志的相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民国时期黔东南各县的诉讼案件是比较少的,尤其是苗族人口比例较高的县。例如,台江县1941年、1942年收到的刑、民案件合计分别是62件、71件;施秉县1941年、1942年收到的刑、民案件合计分别是54件、105件。[2](P60)二审案件则更是稀少。从贵州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管辖17个县的上诉案件)上诉案件登记簿的记载来看,1946年有民事上诉案件231件,其中,黔东南的台江县3件,锦屏7件,黄平7件,天柱9件。[3]

三、黔东南传统社会中苗族民众“厌讼”心态的形成原因

(一)影响黔东南传统社会中苗族民众“厌讼”心态形成的传统思想因素

苗族传统思想文化强调团结、和睦,注重纠纷的和解与调解。苗族谚语、古歌、理词等就有反映苗族“团结互助、集体至上”的集体主义思想,有劝人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互敬互助的传统思想文化。苗族谚语说:“有水才成田,合众才成人”,“人多篱笆稳,人多力量强”,就体现了苗族群众团结互助、集体至上的精神。苗族古歌也宣扬团结、互助的精神。比如,苗族古歌《跋山涉水》就通过悲壮的迁徙故事,充分展示了苗族先民团结互助、共渡难关的精神风尚。时至今日,苗族民众还把帮助别人看作是自己的义务,也把接受别人的帮助看成是自己的权利,把个人和集体融合在一起,借以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平时寨子里发生纠纷,理老、族长都主动讲和,其他人也都主动上前劝解,纠纷双方一般也会自觉听从劝解讲和。[4](P153-158)体现苗族传统法律文化的苗族理词也非常强调和重视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劝解纠纷当事人和解解决纠纷。例如,《烧汤理词》说:“你退三丈,我退三丈。莫以角相斗,不用头相碰。两公牛相斗,总有一头跑。并非力不足,只因一处吃草。”[5]苗族村寨老人往往把苗族谚语、古歌、理词等当成训导人们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的经典,进行摆古说理,劝导双方和解。在这样的传统思想文化熏陶下,苗族民众从小就深受教育,在纠纷解决中形成了注重和解、调解的行为倾向,彰显出对诉讼强烈“厌恶”的情感色彩,从而对苗族传统“厌讼”心态的产生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影响黔东南传统社会中苗族民众“厌讼”心态形成的经济与社会环境因素

苗族先民是我国最早进入农业社会,并从事水稻种植的民族之一。苗族先民的水稻种植和稻田养鱼,至今仍为农业专家和鱼类专家所重视。千百年来,他们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过着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活。由于苗族终生守住土地、很少离开土地,因此其农耕生活具有很大程度的封闭性,最终形成了以农耕文化为主的文化形态。例如,解放前,黔东南台江县反排村的苗族村民仍然以农耕为主,除种植水稻之外,还种植有少许小米、蓝靛和土烟,很少种植蔬菜。民众的购买力很低,除购买食盐、生产工具外,再也无力购买其他物品,而卖出的产品也仅是稻谷和猪崽。所以,平均每户一年才赶场二、三次。[6](P116-117)

苗族传统的“厌讼”心态是在这种封闭的农业社会环境中长期孕育而形成的,是农业文化的产物。因为苗族传统农业社会是一种相对稳定的静态社会,苗族民众“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着相对稳定的生活,这便注定了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来维持和发展农业社会的生产生活。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和谐”、“团结”、“互助”等思想,都是与这样的农业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是苗族传统农业社会的内在需求。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从当前切身利益及后代的长远利益着想,和睦是最好的选择。因此,苗族民众之间发生“民间细故”之类的纠纷往往会顾及人情,不愿去衙门告官,而多求助于理老、寨老等村寨权威人物予以解决。

(三)影响黔东南传统社会中苗族民众“厌讼”心态形成的文化水平因素

由于黔东南经济发展滞后、灾祸频繁以及政府对苗族教育的不够重视,黔东南的学校数量不多,并且经常是时废时立,苗族民众接受教育的机会很少。尤其是偏远山区的苗族村寨,生活贫困的苗族村民无力送子女读书,读书识字的更是稀少。例如,雷山县报德棉花寨,到民国初年,还找不到一个识字的人。[7](P29)另外,由于交通极为不便,许多苗族民众与外界失去了联系和交流,导致很多人不会说汉语。时至今日,在黔东南的许多苗族村寨中,年龄较大的苗族村民使用汉语交流也很困难。传统苗族民众文化水平低,在客观上对苗族民众的诉讼起着非常大的制约作用。一是影响了苗族民众对官方法律的了解。官方的法律条文基本上都是以文字形式书写并予以颁布。由于传统苗族民众文化水平低,不能识文断字,导致其对国家法律的认识、了解非常有限。官府的诉讼大都依据官方的法律来进行,由于传统苗族民众对官方法律的了解甚少,使得他们在面对诉讼时底气不足,心存恐惧。二是对苗族民众的起诉、应诉等诉讼活动有着较大的阻碍。在官府诉讼中,起诉的诉状、应诉的答辩状等等,都要以文字形式进行书写,并且对格式也有一定的要求。传统苗族民众的文化水平低,起诉的诉状、应诉的答辩状等等往往都要请人完成,不仅需要耗费一定的钱财,也非常不方便。而不会说汉语,也影响了诉讼中与官府司法官员的沟通。因此,由于传统苗族民众文化水平底,导致其在纠纷发生后往往不敢诉到官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厌讼”心态的形成。

(四)影响黔东南传统社会中苗族民众“厌讼”心态形成的刑讯逼供因素

在传统中国,司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而不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及实现社会正义。因而,中国古代没有划分部门法的观念,也没有区分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观念。在这种司法架构里,行政官员集行政和司法职能于一身,审判的主要职能就是为了刑事处罚,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与刑事案件也没有太大的差别,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庭审中常常因为陈述事实的可靠性而被科以杖责。正如范忠信所说,中国的审讯,动不动就“大刑伺候”。这不止是对被告,有时包括对原告、证人、仵作乃至参与缉捕的衙役,甚至还可以对被害人用刑,以逼其讲更多的情节。[8](P210)例如,《大清律》第396条附例就允许以拧耳、跪炼、压膝、掌责等方式刑讯人犯。[9](P628)黔东南黄平县岩门土司审案时,就可以利用一套残酷的刑具:铁链、囚笼、牢房以及重达60斤乃至120斤的大枷。[10](P176)民国时期,作为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的孙中山发布了《关于禁止刑讯致内务司法两部令》,要求“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11](P24-27)但是,在黔东南地区,这些先进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刑讯逼供仍然屡见不鲜。民国时期,“黔东南各县的监狱、看守所都设有手铐、脚镣、猴子劈桩、捅骨锁、大木脚扣、软板凳、木枷等刑具,动辄对被告人用刑。”[3](P96)诉讼中刑讯逼供的存在,意味着一些案件诉到官府有可能遭受酷刑的折磨,这不仅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也打消了许多苗族乡民的诉讼念头,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苗族乡民厌诉心态的产生。除此之外,较高的诉讼成本、苗族村寨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等等也是导致传统社会中苗族民众“厌讼”心态形成的因素。

当前,由于传统“厌讼”心态的影响以及苗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相对滞后,再加上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苗族民众对法院诉讼仍然有着较强的“厌恶”心态,对法院诉讼仍然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仍然还有相当多的民众没有完全接受“诉讼”这一最平常的维权机制,打官司对许多苗族民众来讲依然被认为是一件丢面子的事情。一些苗族民众遇到了纠纷,不愿通过“诉讼”解决。甚至一些严重触犯刑法的案件,都以“私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此一来,不仅不利于民众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而且对发挥国家法律在纠纷解决中的应有作用及实现依法治国更是有着巨大的危害。因此,我们的司法改革必须要适度考虑民众传统“厌讼”心态的历史影响以及当下民众诉讼心态的现状及其形成的原因,通过遏制司法腐败、加快苗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加强法制教育、降低诉讼成本等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指引、提升民众的诉讼观念,促进现代诉讼法律文化的合理构建,从而进一步推进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

[1]梁聪.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以文斗苗寨契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黔东南州志·司法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3]贵州省黔东南州档案局民国档案1-1-821号[Z].

[4]石朝江,石莉.中国苗族哲学社会思想史[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

[5]徐晓光.歌唱与纠纷的解决:黔东南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诉讼与裁定[J].贵州民族研究,2006,(2).

[6]贵州省编辑组.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

[7]李国章,文锡美,文远荣,等著.报德苗族[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

[8]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9]陈金全,汪世荣.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下)[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10]贵州省编辑组编.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三)[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7.

[11]中国史学会.辛亥革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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