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思想指导下合作社发展研究

2014-08-15 00:43牟海侠
关键词:恩格斯马克思农民

牟海侠

(黑龙江大学 哲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世界上一致公认的最成功的合作社是在生产力比较低下情况下,由英国28位失业纺织工人在1847年组成的“公平先锋社”。对于市民社会的这种合作化生产趋势,马克思在1871年6月的《法兰西内战》一文中,对合作社现象进行了肯定:“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一个幌子或一个骗局,如果它要去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1](P59)我国的合作社发展从无到有,从国家部分强制到农民自愿联合,从单纯的农村劳动力的简单相加到如今的以科技为主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合作社的面貌可以说经历了极大的改变。尤其是在十八大后,党和国家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视程度,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加大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植力度。而要实现长足发展,固然需要外力扶助,更重要的是在农村内部挖掘潜力,使农村、农业从内部焕发发展动力,合作社正是这一关键节点。农业合作社是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坚力量,这就必然要求我们要弄清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无产阶级导师对合作社问题的一系列观点及理论,并以此分析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把握合作社发展方向,真正把伟大理论与基层实际紧密联系,实现新农村建设的飞跃发展。

一、合作社的理论背景

马克思最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提出了共同体的思想,而合作社就是一种农村范围、农业领域的一种共同体形式。合作社中每个人都是作为独立个体参加的,同时合作社也是为个人所形成的公共利益而发展壮大的。马克思指出:“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至于他们的控制之下。”[2](P122)马克思明确指出:“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2](P130)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肯定了合作社在农村的积极作用,它是农村社会实现共产主义的有利载体,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凸显。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对农民的被压迫地位进行了深度关怀,并指出农民是天然的无产者,农民作为无产阶级的天然成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力战友。“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P422)这种联合体在农村就发展成为多种样态的合作社。在合作社中发展生产,壮大无产阶级力量,最终在实践维度上探索共产主义的实现道路,从而要求“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所述《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中指出:“工人为了农村无产阶级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把没收过来的封建地产变为国有财产,变为工人移民区,由联合起来的农村无产阶级利用大规模农业的一切优点来进行耕种。”[2](P372)这里已经对合作社的实践操作进行了设想,指明了合作社的实际运作方向。

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分析了合作社的作用,指出:“只要它仍然限于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就始终既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照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的贫困的重担”,[4](P605)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农民要想改善生存状况,实现彻底解放,必须夺取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合作才有出路。

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明确指出要将土地国有化,可以把土地交给农业合作社,这样在合作社这一共同体中由联合起来的农民共同种植,实现“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1](P130)从而在规模化社会生产过程中,完成对现存社会的改造。

1923年,列宁口述完成《论合作社》一文,认为应让所有小农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真正建成社会主义。合作社是小生产者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最好形式。指出要“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惠。”[5](P770)同时在民众整体素质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我们的第二个任务就是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5](P773)明晰了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合作社应承担的工作以及国家对合作社的财政、经济、信贷方面的支持,并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等思想。

可见,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早已在理论及实践上为合作社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合作社之路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现实基础,我们目前的实践也正在证明,在农村只有依靠合作社、发展合作社、壮大合作社,聚合农民力量,方能实现自由之路。

二、建国后我国的合作社发展轨迹

由于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急需变革这种生产关系,同时农民无地或少地现象较普遍,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还没有真正落实在个人头上。在这种复杂情况下,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中明确规定了要进行土地改革,彻底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继而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使农民能够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得到明确的情况下,中共中央于1953年12月开始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将土地变成国有,实行合作经营等一系列关于土地问题的指导思路。这一时期成立了初级合作社,在初级合作社中,土地等生产资料依然归农民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由单个的个人使用变为在合作社集体共同使用,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1958年,由于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等左的错误路线的指引下,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挫折,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展开,合作社被人民公社所取代。1978年之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意识到个人的力量难以对抗生产的风险,于是在自愿、自觉的基础上自发地成立起农业合作社,此后合作社的发展真正迎来了春天,农业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各环节纷纷成立了多种多样的农村合作社。

近些年来,随着农民工进城务工、城市建设等情况,农村的土地情况发生了更多的改变,尤其是十八大后,国家鼓励土地流转,培养小型农场主,这就给了合作社发展以更高的空间。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农村核心社员知识以及意识的提升,使得合作社中以专业技术及大型农机具得到广泛应用,这种专业技术合作社极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真正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增长点。

三、合作社思路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导师在考查农民的实际情况之后,提出了合作社发展的方向。目前,我国合作社的总体发展态势良好,合作社数量、入社人员极大增长,合作社涉及领域极大扩展,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对农民增收和经济增长发挥极大的推动作用。在新农村建设中明晰合作社发展的具体作用也就极为重要。

(一)合作社的经济功能

1.实现农民增收。农民依靠合作生产的优势,可以适当抵御市场风险,节约交易成本,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利润。新型合作化组织是在科技的引领下,拓宽产业面,挖深产业链,扩大生产规模,在整合农民单个力量的基础上,形成以合作社为依托的经济共同体,形成新农村经济的新增长点。

2.形成规模化大生产。通过农民自愿,政府支持的方式建立的合作社把各个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作为一种合力,实现规模生产,批量投入市场。从而突出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核心地位,提高农民的竞争力。

3.应对市场风险。农村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应是在各个领域有一定所长的新农民。作为核心社员,在合作社中实现各专业的优势互补,这些核心社员来自广大农村,直面生产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国家政策与地方实际进行结合,用集体的力量对市场风险进行预探,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作为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的主体,合作社既能服务农村实际,又能辅助政府工作。可以说,合作社思想作为逻辑和历史的统一,在实践中,可以为我国当前进行的新农村建设提供依托。列宁在苏联经济建设中提出国家要在财政、银行等方面给合作社以优惠,即社会主义国家对合作社要进行支持,就是已经认识到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新农村建设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新型专业技术合作社是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创新,国家应在制度层面保障合作社健康合理发展。

(二)合作社的社会功能

1.补助养老及医疗保障。在国家基本社会保险之外,在合作社中农民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联合,共同应对老年风险。可以把合作社的年收益中的一部分用于成员的养老及医疗,同时也可以借助成员之力,对孤寡鳏独人群提供基本必要的资助,探讨常态性的抚慰机制。在新农村建设实践中,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得到彻底改善是紧切要务,合作社作为一种实体,在社会保障方面对新农村建设实现一种补充,能够极大地解除新农村农民的后顾之忧,更好地为新农村全面发展奠基。

2.合作社的社会救助功能。在国家的社会救助体系之外,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对于一部分需要紧急救助的人群,可以在合作社中实现帮助。现有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为了避免“搭便车”等情况的出现,存在着审批程序复杂、环节较多、资金投入比例较小、救助金发放时间滞后等一系列问题。对于突遭不幸、突发性严重生活困难的社员,在政府资金不能第一时间解决的情况下,农村合作社可以利用便利的条件,承担起这一部分的社会救助功能,充分发挥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3.合作社的精神慰藉功能。农民在基础的物质需要方面得到满足之后,会转为追求精神层面的满足。在合作社中,作为成员的联合体,社员之间能够进行相互关心、扶助,合作社倡导“互助、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精神,尊重农民意愿,满足了农民的精神需要,在农民个体需要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整个乡风文明会得到较大提高。合作社作为基于自愿联合基础上的客观存在,可以成为新农民精神上的依托,农民主体性精神觉醒的强大基地。

4.合作社的道德强化功能。群体极化理论认为单个的群体成员需要得到整个群体意志的认同,会自觉进行价值审视,与群体的行为及信念保持同一,从而得到群体内其他成员的认可,增强自身的安全感,进而增强对群体本身的归属意识。农民由于地域、血缘之上天然的联系,使得这种共同体的关系极其紧密,尤其是在处理公共事件过程中,模仿与自发顺从群体价值尺度会令其意识安全。合作社可以发挥公共道德强化的载体的功能,用基于共同利益出发的共同体高尚的道德来教育感化全体社员,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5.合作社的生态文明建设载体功能。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目标,提出“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的蓝图。改善农村面貌,是合作社实现基层组织的重要作用,使新农民自觉地珍爱自然、保护环境,重视自身文化素质及道德建设,从而重构一个山清水秀、富裕整洁的新农村,托起机械化、现代化、集约化的新农业,为美丽中国提供雄厚依托。

在分析合作社发展的理论轨迹以及实际情况之后,可以加深我们对合作社的认识,通过对合作社功能的分析,找出合作社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找到强大的理论支撑,寻找合理的发展路径,发挥合作社的强大作用,奠基新农村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苏〕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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