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包工头干工程受伤,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谷某跟随同村的赵某,到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从事瓦工工作,赵某安排谷某等人维修工地的工人住房和厨房,谷某在维修过程意外中从屋顶摔落受伤。随后,谷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经审查裁决,谷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建筑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时,应看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本案中,谷某称跟随同村的赵某到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从事瓦工工作,次日在建筑公司负责人的安排下维修工地住房和厨房时摔下受伤,而赵某是否为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谷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且建筑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因此,谷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之间未形成相对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谷某随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包工头赵某成功主张了权利。
【以案说法】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在雇佣关系中,是由雇主按照双方约定向雇员支付报酬的。目前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现象普遍,在具体施工中,小包工负责带领其手下人员施工,并给其手下人员发放工资。农民工往往就处于这个链接中的最末端。他们受雇于小包工头,按照雇主的指示完成相应的雇佣活动,从包工头处领取酬劳,而他们所实际施工的建筑单位并不向他们支付报酬。本篇案例中,谷某的工资并非由建筑公司支付,而是雇主赵某支付的,故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安 辉(律师) 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 4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