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月
随着我国进入治理转型时期,国家意识到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强调应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强与社会的合作共治,变革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在这一背景下,社会组织被吸纳加入公共服务过程,承担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供给。在这一改革实践中,我们也可以观察到一个悖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与其章程、既定的运作程序不相一致的地方,表现出“应然状态”与“实然图景”之间的异化①相关研究可参见王浦劬:《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韩俊魁:《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比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6期,P128-134;苏明、贾西津、孙洁、韩俊魁:《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财政研究》2010年第1期,P9-17;周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及其防范》,《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6期,P13;周俊、沈永东:《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中的非竞争性及其管理》,2012年第12期,P61-65;杨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的比较及解释——一项制度转型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1第3期,P41-45。:作为政府技术化治理的一种新形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应然状态是实现将政治治理和学者专家论证相结合的技术化路线,在这里,效率、理性、专业化上升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名义之下,技术化治理的精神并未得到真正落实,很多开展公共服务购买实践的政府部门利用既有路径或新建相关组织充当中介,实际上仍对外包服务进行经营管理,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环节“内部化”,甚或将购买服务以外的行政事务加诸于社会组织,以便实现维护或延伸政府组织边界的目的。换言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呈现出一种与应然状态迥异的异化态势,这种异化态势有哪些基本面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于社会组织本身带来了哪些冲击和影响?在这些冲击和影响之下,如何推动社会组织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上述问题对于所有希望国家与社会之间能够实现良性互动,推动我国从过去的“总体性社会”走向更为开放、多元、民主的社会的人而言,是必须要加以认真回应的追问。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面临的转型压力日渐累积,政府除了要促进经济建设,更要承担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职能的发挥既需要依赖其已获授权的权威,也需要依赖其不断更新的程序和技术。〔1〕这种技术化的治理路径,体现在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行为模式、管理标准等的技术化和理想化,还体现在政府机构中强调效率、程序合法,更体现在政府自上而下、不同层级间量化考核的专项化和项目化等数量化指标管理倾向。〔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是行政机构因应治理转型要求,改变自身与社会组织关系的一项重要改革政策。特别是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运作过程中,对招投标过程制定的程序性要求、项目的规范化评审机制、绩效评估中的指标化衡量方式等,都将政府治理的技术性特征表现得淋漓尽致。
具体而论,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应然状态下,政府购买的具体操作遵循的是公开透明的运作流程。①本部分资料主要来源于2009年世界银行与民政部合作完成的研究报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国际经验》,该研究报告分析并总结了西方国家在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遵循的基本操作流程。我国地方政府在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均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力求实现与社会组织公开透明的契约化合作模式。一般而论,在项目的提出阶段: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采取公开申报、择优立项的方式进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申请项目的合理性、公益性和必要性开展初审。在项目评审阶段: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与公平性,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需要严格遵守公平公正、财力平衡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保密规定,评审委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与项目评审相关的信息和结果。在项目管理阶段:首先是项目合同签订。项目承包方与服务供给方应该在项目实施前的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合同应该对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金额、服务内容、付款方式、考核办法、评估标准、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双方违约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完成之后应及时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备案。其次是项目分级管理。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承包方和服务供应方负责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该根据情况对项目承包方与服务供给方开展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供应方应该根据质量要求和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项目承包方应督促服务供应方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并进一步强化立项督导、中期评估、结项管理等。第三是项目过程监管。服务供应方应建立项目实施专门簿册,用于记录项目的受益情况和经费开支事务等。需要指出的是,几乎所有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机构都将绩效评估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评审委员应该起主导作用,设立项目评估的专业指标,形成完善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运用内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绩效评估。外部评估应由评审委员会引入社会各界人士或中介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内部评估则由评审委员会依据合同文本的具体要求,根据评估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然而,这种技术化的治理路径,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然运作过程中并未得到实现。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开展的招投标工作,从形式上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予以规范和强化。然而,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可以看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表现出了诸多形同质异的异化现象:尽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形式上符合竞争性投标的要求,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3〕敬 嘉、Savas在一项国际比较研究中提出,中国“国家依附型”服务合作提供策略区别于美国“竞争导向型”策略,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置身于不同的社会经济与政治体制环境,这决定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供给管理的有效性。〔4〕有学者提出,目前我国最为普遍的政府购买模式是“非独立非竞争性”型的购买,认为在这种形式下参与政府购买的主体并不是独立运作,购买程序上是指定而不是公开招标竞争的。②相关研究可参见王名:《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韩俊魁:《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比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6期,P128-134;苏明、贾西津、孙洁、韩俊魁:《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财政研究》2010年第1期,P9-17;周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及其防范》,《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6期,P13;周俊、沈永东:《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中的非竞争性及其管理》,2012年第12期,P61-65;杨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的比较及解释——一项制度转型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1第3期,P41-45。王浦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指出很多社会组织实际上并非是独立成长的,而是作为购买者的地方政府主动发起或建立的。〔5〕从组织结构、工作人员、资金等方面看,这些组织都与政府保持着极为紧密联系,这一情况造成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双方合作或者是基于熟人关系的非制度化程序,或者是实质上内部化合作。①尹海洁、游伟婧 (2008)对哈尔滨市的社会组织进行的随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社团组织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政府的特征,这种现象可称为社团组织的政府化。社团中的大部分都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工作需要组建起来的,绝大部分社团领导人都是在岗或退休的政府官员,90%以上的社团的专职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大部分社团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和经费都来源于政府。参见尹海洁、游伟:《非政府组织的政府化及对组织绩效的影响》,《公共管理学报》2008年第3期,P80。有研究也指出,我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就是表现出内部化和形式化购买趋势,服务发包方通常情况下是服务承包方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发包方的政府在合作过程中占据绝对优势和地位。〔6〕邓金霞提出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纵向一体化”倾向。〔7〕王志华使用“体制嵌入”来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强调的是政府对于社会组织施加过多控制,这导致社会组织的社会属性逐渐退化,进而表现出政府化的基本特征,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均受到侵蚀,这导致社会组织的发展更加依附于政府。〔8〕李春霞等运用“内卷化”概念来形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趋势:社会组织虽然承接了越来越多公共服务项目,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不高,是一种低水平的重复发展;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没有惠及公众,而是停留在政府内部。〔9〕
换言之,即便有关政策制度已经设置了一些程序性的要求与条件,包括绩效评估指标、量化的数据和专家的技术性论证等,表明政府购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取向。但是,政府在选择服务承接方时表现出来的偏好,以及在合作过程中使用的各种策略性行为,无不彰显出关系性和利益性取向的存在。这种异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表现在交易主体行政化,它指的是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承接并生产公共服务的主体表现出行政化的特征。为了确保公共服务供给的可控性,许多政府部门选择内生型的社会组织来承接相关的公共服务;如果外包的公共服务类型比较特殊,内生型的社会组织无法承担,政府会采取“孵化器”等形式培育适合的社会组织,以便有效地与公共服务需求相衔接。在这些社会组织的创建过程中,无论是运作经费、人力资源、办公场地等实物性资源,还是规范制定、制度供给、合法性等非实物性资源,都需要从政府部门汲取,这导致社会组织先天生长存在很多缺陷,缺少独立意识和自主能力,最终演变成为“准政府”或“二政府”,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同一性程度越来越高。在这里,承接购买项目的社会组织已然成为了行政主体,而非与政府具有平等地位的协作者。
二是表现在交易方式中的异化,一方面,在招标程序上,契约化合作主张设立独立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以公开申报、匿名评审、择优立项的方式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然而,在实际运作中,“非竞争性、定向化、指定式”的购买模式却大量存在。〔10〕这表明,政府并没有使用市场化手段代替政府来供给公共服务,仍然偏向于使用行政化手段,采用“内部化购买”策略,将公共服务以强制性的手段分配下去,交由社会组织完成。这与政府主导前提下,上级政府将公共服务交由下级政府完成,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另一方面,在合同形式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之前,服务购买方与承接方应该签订规范化的合同。②根据相关规定,合同中应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项目金额、评估标准、付款方式、考核办法、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等内容。但是,部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没有签订合同,即便签订了合同,不遵照合同执行、随意修改合同、违约执行的情况也比比皆是。〔11〕针对合作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双方也不会使用法律手段追究,而是倾向于通过非正式协商机制解决,包括打报告、会议、电话等方式与主管领导进行协商。在这里,合同已经成为形式化的一纸空文,政府仍然延续着行政化供给的思维,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该是一种行政性的资源下放与任务指派,而非合同制的契约管理。
三是表现在交易执行中的异化,一方面,在过程监管上,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运作逻辑,根据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规定,社会组织只需要按照相关条款的要求完成规定内容即可。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政府很明显不仅需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除了合同明确提出的规定动作之外,政府还采取各种直接或间接方式插手社会组织的内部事务。由于社会组织先天发育不足,对政府存在严重的资源依赖,缺乏与行政机构开展平等协商的资本与能力,因此,当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强势的介入与控制,社会组织更加倾向于采取被动承受的行动策略,而非据理力争。〔12〕而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执行过程中,社工被迫卷入政府部门的行政事务中,或者在公共服务的包装下从事政府应该负责履行的行政事务,削弱了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甚至异化了公共服务的本质,表面上完成了一系列的服务指标,但事实上并非有内涵的发展,最终伤害了服务的专业性,公共服务呈现出内卷化的趋势。在绩效评估方面,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运用内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估。外部评估一般是引入社会各界人士或中介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内部评估则由服务委托方依据合同文本的具体要求,根据评估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但形式化评估、绩效评估机制不健全及社会组织的机会主义行为已经成为困扰绩效评估规范化运行的难题。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正处于实践探索阶段,从全国范围看来,还缺少一部整体性的法律法规从顶层设计上对其予以规范,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的不断推进,不同层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着无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这也给合作关系带来了一些变化。
近年来,随着项目化运作机制的不断推进,行政机构也在不断变化其治理社会组织的基本方式。已有研究在论述社会组织的管理瓶颈时,曾指出国家的现有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基本上是“入口管理”,即只在社会组织登记、年检时候进行资质鉴定,但对于社会组织的实际运行过程则缺乏管理的切入口。〔13〕但这种传统的入口管理正在发生变化,这主要是由于项目化运作的基本特点决定的。项目化运作的要领之一是对公共服务项目的基本目标、操作方式与过程、经费预算及绩效考核形式作出约定,而承担外包职责的政府,在具体的项目化运作过程中,针对承接政府购买的社会组织实施基于项目运作的过程管理。在这里,不管社会组织是否愿意,一旦进入项目执行过程,其经费使用情况、活动安排甚至组织人员调配,都会被纳入政府的监管视野内,成为政府的“可视”对象。
任何组织都需要从外部环境中汲取资源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社会组织也是如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兴起,社会组织通过承接公共服务事项,进而汲取所需资源,已经成为社会组织实现自我存续和不断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社会组织参与承接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在不断增强。然而,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入考量事务问题是,这些社会组织的公共性水平也随之提升了吗?在当前政府部门预算制的重要背景之下,通过不同职能部门将不同类别的公共服务外包出去的做法给社会组织的行为选择带来的意料之外的影响。具体而言,社会组织承接的各类公共服务项目,基本上是由公安、司法、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设计出来的,它并非基于公共服务的消费者——社区居民的需要而产生的,也不是由代表社区居民整体意愿的共治机构,如在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社区代表大会等组织。由上述政府职能部门设计和外包的公共服务项目,其重要特征之一是比较注重技术化的操作规范和运作流程,而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也会更加重视与作为项目发包方的政府职能部门搭建关系,而忽略社区居民以及社区公共事务讨论平台的功能。〔14〕这可能会引发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虽然政府的资金投入不断加大,但是,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被分裂成为一系列缺少关联的技术化项目,即便社会组织顺利完成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种项目要求,其公共性却没有得以提升,甚至其联结基层社区的能力也被削弱了。
社会组织间竞争性日趋激烈,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程度并未得到提升。如前所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采取分类配置资源的制度安排,并依据项目化运作机制外包给社会组织,这在本质上是鼓励并营造竞争性的市场氛围,政府在社会组织互相竞争的基础之上选择合作对象。换言之,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持续推进,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程度不断地被加深了。社会组织在接收到政府的竞争信息后,会通过各种方式向服务发包方发送出“我最适合承接购买项目”的信号。而招投标的使用,使得社会组织间竞争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状态。围绕着公共服务竞标的推进,社会组织似乎陷入了一种类似于锦标赛的游戏格局。更加令人担心的是,迥异于在市场领域开展竞争可以推动市场主体增强独立性的情境,社会组织间开展竞争则有可能引发不同的后果。很多社会组织在开展竞争的同时,强化了对政府的依赖。其中的关键原因在于多数社会组织的资源来源途径比较单一,与政府建立密切的联系有利于在竞争中的胜出。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组织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机构运作也被政府所影响,行政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其独立性特征则是被压抑了。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政府权威及其符号仍然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社会组织构成的社会空间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它们无法摆脱政府而进行自我协调。〔15〕这将会导致国家权力再度出发,以更为强劲的态势,对刚刚从国家的直接控制解放出来的社会空间,施以规制性的和强迫性的管理。〔16〕即便多数社会组织已经具备法律规范的形式要求,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具有高度行政化的特点,在资源汲取以及人事安排等重要事项上严重依附于政府部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行政职能的外部延伸。支配着很多社会组织的甚至还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国家,而是具体的部门利益,社会组织依附于官僚部门,沦为职能部门争夺市场资源以及行政权力的工具。〔17〕纵然政策设计者在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上设置了很多限制,可是,作为政策执行者的基层政府仍然会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相关规定,将服务交给事先确定的组织来承接。就算是以合同的方式承接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很多非营利组织其实也未必就能够像具备自主权的合作伙伴一样从事专业的社会服务,而是更多地像政府的合同制雇员一样忙于协助行政机构应付上级政府交办的各项行政任务。上述存在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种种困境,其共同点在于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没能在相互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建立起良性的合作关系,行政机构依然延续着支配和控制的行为方式,并且在合作的实施过程中习惯以行政任务目标排挤和替代非营利组织为民众提供服务的基本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旨在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制度创新行为,并未真正推动行政机构实现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职能政府的转变,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导致行政机构社会控制能力和部门利益的进一步强大,“政府在场”〔18〕的范围更加广阔了。而要推动社会组织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提升其自主意识,则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作出努力。
从政府的角度而言,要实现社会组织的独立运作和发展,一方面,需要高层政府更大力度的“顶层设计”以及强有力的落实,另一方面,政府要做的不仅是组建社会组织,更为重要的是理解社会组织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的事实,在向社会组织输入必要生存发展资源的同时,转变观念,学会控制和约束自身权力,给予社会组织足够的信任和独立的发展空间,让其真正参与到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的进程中去。
从社会组织的角度而言,一是尽可能整合与利用政府和市场的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增加资源汲取的路径,与更多样化的社会实体形成合作关系,进而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度,弱化其行政化色彩。二是集聚专业精神,发展出适应本土情境的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对于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而言,其生存和发展所凭借的最大优势就是灵活专业的服务,坚持这一点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更为重要的是,专业优势的提升可以增加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专业化需求依赖,即便短期之内难以改变二者之间的非对称资源依赖现状,也有助于平衡社会组织对政府的资源依赖,推进二者合作双方构建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三是借助市场化运作手段,合理发挥社会组织的市场化潜能。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中引入商业企业成功的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同时,在打造和发展服务品牌的基础上,社会组织可以尝试性引入收费制。适当运用市场化手段,既能解决社会组织经费短缺的困境,又能提升社会组织能力。
在全球治道变革的背景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开展跨部门协同的价值在理论和实务上都获得了证明,真正意义的协同是建立在二个组织自由缔结契约的基础上,它十分注重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平等主体关系。〔19〕如前所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行政机构回应治理转型要求,改变自身与社会组织关系的一项重要改革政策。从其应然状态看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兴起,反映了政府治理的技术性特征,它强调运用市场化机制,借助专家的论证与评估技术,将服务外包给予合适的承接方,该行为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是实现服务供给的效率、理性和专业化。然而,这种技术化的治理路径,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然运作过程中并未得到实现。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名义之下,契约外包或合作治理的精神并未得到真正落实,很多开展公共服务购买实践的政府部门利用既有路径或新建相关组织充当中介,政府实际上仍对外包服务进行经营管理,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环节“内部化”,甚或将购买服务以外的行政事务加诸于社会组织,以便实现维护或延伸政府组织边界的目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发生的“应然状态”与“实然图景”之间的异化,使得实践运行中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虽然在形式上具备了契约化合作的属性,具备了技术化治理特征,然而其实质仍然是政府控制下的行政化供给,即依赖行政控制机制,吸纳并利用行政化的社会组织,通过命令、执行、检查、监督等手段来保证政府对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控制。
但是,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即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走向实质上的技术化治理路径,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需要注意。有研究指出,在现代性社会,风险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概念。〔20〕人类社会的风险体现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当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风险不再表现为具体化的问题,而是转变成为社会的本质。〔21〕政府治理的技术化取向,特别是对效率、量化指标、专家等因素的运用和重视,很容易诱发行政机构与专家之间达成合谋。贝克指出,目前西方国家政府凭借自身的技术性优势,试图掩饰官僚机构的政治性意图,这有可能加大社会面临的技术性风险,因此,公众应该有意识地增强自身对于技术的控制能力。〔22〕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政府治理的技术化路径有可能加速政治与科学的结合,这种结合覆盖着科学、理性和效率的外衣,可能引发对专业知识和理性的垄断,进而对普通民众参与民主治理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由实然状态走向应然图景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技术化路径可能带来的风险。正如《国家的视角》一书中指出的:一些人类社会工程之所以失败,其关键原因在于这些工程是基于国家而非社会视角产生的,这也隐射了国家太过强大,而社会太过弱小的现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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