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彭 超
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全国现有事业单位126万个,3000多万就业人员,900万名离退休人员,其中教育卫生和农村科技服务系统从业人员占3/4,教育系统达到一半。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过程中比较复杂,编制内工作人员实行比照国家干部管理的人事制度,其劳动关系被称为人事关系,在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仍为非劳动关系,由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编制外工作人员按劳动关系进行管理。
(一)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我国事业单位经过发展和分化,基本可以分为三种:(1)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2)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3)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等。
(二)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该条的适用分三种情况:(1)适用《劳动合同法》仅限于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人员,并不包括编制外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2)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非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其他规定的问题上才使用《劳动合同法》;(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优先适用的特别法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其他规定。
目前事业单位编制都是按单位具体情况由编制部门核准后统一管理,单位在用人过程中用人自主权受到的限制较多,不能满足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各事业单位的一些临时性、辅助性岗位只好大量扩充编外人员和其他人员,这样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复杂,人事管理分割。归纳起来分为三类。
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中享有编制的人员不是公务员,但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其实是解决公务员编制不足的一个变通办法。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对事业单位职工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公务员法出台后,公务员法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参照公务员法,如果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权利保护缺乏法律依据。国办发[2002]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因此,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内工作人员优先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另有规定;未作规定的,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与事业单位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但与事业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属于《劳动合同》的适用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早已明确,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凭证,即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凭证包括(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对编外自聘人员一般按劳动关系进行管理,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是目前事业单位的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规范了劳务派遣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劳动报酬、用工单位义务等劳务派遣内容。事业单位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防止触犯法律底线。一是本单位不得自我派遣。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二是不能分割订立劳务协议。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三是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目前,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用人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具体特殊性和复杂性,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还有争议。当前较为可取的做法则是由国务院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针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殊性,及时解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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