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娜 方俊飞 葛德平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于1999年将其以宪法修正案方式写入了宪法。依法治国,这一被公认的理性的治国方略,使法治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并逐步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甚至思想观念。然而法治的进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会受到与之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及思想观念、生活习惯、民俗等因素的影响。其中沿袭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尤其不容忽视。传统文化是历史的产物,是人们日常生活公认的“真理”,为民众自觉积极拥护,违反传统文化的做法必会受到人们唾弃。
传统文化经过了数千年的沉淀、积累,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容。正确把握传统文化的内涵是我们处理好传统文化与法治建设关系的前提。
传统文化是指,以华夏民族为主流的多元文化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融合、形成、发展起来,具有稳定形态的中国文化,包括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道德情操、生活方式、礼仪制度、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学艺术、教育科技等诸多层面的丰富内容。[1]法律也是一种文化,法律文化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今天依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武树臣先生曾经指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经在世界法律文化园地中独树一帜,并以其特有的样式和精神预示着世界法律文化的未来。当我们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成果时,常常感受到她的古老光荣和旺盛生命力”。[2]通过对传统文化的研究和总结,我们认为传统文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崇尚“德治”,忽视法律规范。受儒家思想的影响,道德被认为是现实社会中最高规范,不仅个人要遵守道德规范连君主也要遵守道德规范成为“明君”。“德治”已经作为一种特殊的伦理文化价值形式渗透到各种传统文化之中,为之打上了伦理道德的烙印。“德治”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可以说,离开了对“德治”的了解和思考,就很难读懂这一古老民族的传统文化。
2.崇尚中庸之道,“厌讼”。长期以来追求和谐、中庸之道,中国人的“厌讼”、“息讼”观念根深蒂固,对“打官司”、“上公堂”觉得羞耻,出现纠纷基本不会想到对簿公堂,一般通过当地有威望的人调解达成和解、化解矛盾。正如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曾经说过:“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法律制定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站到法官的面前去,他们处理与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是和睦相处与和谐。”[3]
3.笃信“清官”,不重个人权利。传统的“德治”思想培养和训练了一批“清官”、“明臣”,体现了自古以来的官吏伦理文化。不可否认,中国的官吏伦理文化作为中国较早的职业道德规范很好地体现了我国的传统文化。在这种思想下,权力行使者也是审判者,人们把自己的冤屈全部寄托到“清官”身上,比如“包青天”、海瑞等,这些官吏受到百姓的爱戴。当百姓利益受损时不考虑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该如何依法保护,寄希望于出现“清官”为其做主。
4.重实体内容,轻程序。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合理公正的程序解决问题。政治上表现为,封建统治者的意志高于一切法律、法规,中央和地方的长官也根据自己心情处理纠纷,司法上,法官往往和行政长官合二为一、侦查和审判合一,注重案件的真相不重程序和调查手段,为取得证据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明显重实体轻程序。
5.“人情味”浓,法治理念较淡。中华民族具有几千年的历史,也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自古以来,封闭性比较强,依靠周边的人力、物力即可以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大家生活在熟人社会之中,极少有陌生人闯入其生活环境,这就形成了一个讲面子重人情的社会。历代以来的法律法规执行很多受到“人情”影响,当人情与法律出现冲突时,多选择人情,所以当出现为维护法律而不受人情影响的案件时往往被传颂千古,“包公斩其侄”便是如此。
传统文化经过历史的洗礼,依然长久存在,经过沉淀内容更加丰富,其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不容忽视。中国传统文化在历史上曾起过巨大作用,出现了很多繁荣盛世,如“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但是,传统文化内涵丰富复杂,内容良莠不齐,既有积极作用,也有阻碍作用,我们需要正确对待,认真甄别,发扬优秀传统,摒弃糟粕。
(一)传统文化“德”的观念根深蒂固利于法治顺利实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典型代表,而强调道德的约束、注重“束己”是儒家思想的重要观点。我们知道,道德与法律存在千丝万缕联系,它们构成社会两大行为准则,是文化的两个基本范畴,[4]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道德的良好实施利于法律的施行。如梁治平先生所言,中国古代法律隐含了“一个绝大的秘密,即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5]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高阶状态。从应然角度上看,法律具有道德性,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的或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的权威在于其所蕴含的道德性。[6]
道德与法律紧密相连使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思想促进现代法治建设。传统文化中的“礼”是一种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尊老”、“爱幼”都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瑰宝,把这些营养浇灌现代法治之花,必会为美丽花朵的绽放提供沃肥。再者,从环境法专业角度看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其中不乏自然资源的规定,禁止在特定的季节猎杀动物,严禁特定时间伐木砍柴,这些都是今天进行法治建设应吸收的优秀思想。
(二)传统文化中“厌诉”心理一定程度上利于社会稳定,为法治建设提供稳定环境。在传统的社会观念中,人们崇尚忍让、宽容,以和为贵,退让和私下调解(在熟人社会,周围有影响力的道德模范或是家族中的长辈依据当地礼俗解决纷争)被认为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也是最常见的选择。以刑法为主的古代法律让人们产生恐惧甚至厌恶。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这种“求和”、“厌讼”、“息讼”的心理使得一些矛盾化解在村中、基层,不至于过多的使用司法资源,也不至于熟人之间面对冰冷的法律,使矛盾升级。当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及时化解矛盾,稳定、和谐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必要前提,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运用以法律为主的多种手段解决社会纠纷是明智的选择。
(三)传统文化极具“人情味”,利于法治建设实施良好的人文环境。由于传统文化是在熟人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必然具有中国特色的烙印,十分重视亲情是其特征。古代的判案中,很多法官都不是按律断案,而是据人情做判决。如今的社会也有所体现,体现了法治建设中的人文主义,符合中国的传统思想。
法学专业急需关注司法改革的动态,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改革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受到一致好评。由“亲亲相隐”代替“大义灭亲”。具体地讲,《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6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关于这一变更,草案给的解释是,如果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除外。[7]这一转变是新时期我国法律与传统文化结合较好的产物,具有标志性意义。
(四)传统文化强调服从集体利益,利于国家、集体利益的实现。中国的传统文化压制“个人”意识,人们基本上认识不到自己的存在,与西方社会个人本位相反,是社会本位的社会。熟人社会和血缘关系的影响,使得个人本位无从产生。
个人权利意识较弱虽然不利于私法的实施,但却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法治建设涉及法律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现代化建设中一些需要集中社会资源、社会力量进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需要中央政府的权威、命令,或是在打击犯罪的时候必须更多地体现国家、集体利益。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传统文化的两面性,发扬积极作用,摒弃消极成分,使之更好地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即以传统的农业为主的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的现代社会转型,社会的转型离不开经济和法治的保障。[8]面对法治的冲击,我们首先应肯定和重视其作用。与传统伦理道德相比法治已显示出强大的优势,王利明教授在《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一文中对法治的特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概括:明确性、可预期性、科学性、稳定性以及社会凝聚力等。[9]同时指出,法治是现代中国治理的必然选择,主要表现在:一是法治是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二是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三是法治是解决中国社会现实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四是法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五是法治是实现国富民强的根本保障。[10]进行法治建设必须处理好与传统文化的关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树立传统文化的自信心,建设中国特色先进文化。很多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错误地把传统文化当作“腐朽”、“落后”,认为西方文化全部是优秀的,我们的传统文化一文不值,这是非常不正确的。我们需要重树对传统文化的信心。梁漱溟先生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生命力非常自信,认为我国传统文化“本身没有什么是非好坏之说,或什么不及西方那个之处;所有的不好不对,所有的不及人家之点,就在步骤凌乱,成熟太早,不合时宜”。[11]法治建设中首先必须认识到传统文化固有的价值,坚决抵制全部否定传统文化的错误思想。
在现阶段,我国需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文化作为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正确认识传统文化,利用本土优秀的资源建设中国特色文化是传统文化价值追求所在。法律文化的作用,不仅利于民族尊重心、自信心的增强,还对整个社会形成共同的法治意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利于营造法治建设的文化氛围。
(二)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个人权利意识、法律素质。法彦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的再完美没有运用到实践中就是一纸空文,而法治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民众法律素养的提高。由于长期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个人权利”认识不够,对法律认识不正确,出现纠纷几乎不用法律解决,这些习惯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行。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法治建设也要不断向前,法律意识是法律学习和适用的前提,只有法律意识和素质提高,人们才会自觉的关注法律运用法律,促进法治建设。
随着公民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才会提升,不论是社会转型还是法治建设都更加顺利。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进行普法宣传,让更多的人熟识法律,认识到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重要的、有效的手段。
(三)积极推行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我国现已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但一些具体立法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如: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的任务还未完成,民诉法实施过程中还需完善;司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推进法官职业化、法律援助程序规范化,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更好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不再让“打折卖判决书”的悲剧再度上演;规范政府的行为,使之处于法律规范之下,建立法治政府,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完善行政诉讼法等具体制度。
(四)强调法律实施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传统文化中对程序正义的重视不够,甚至漠视它的存在。程序正义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程序正义也属于正义的范畴,甚至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没有程序正义就没实体正义。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因为没有很好的贯彻程序正义,对受害者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程序正义有助于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的权利需要予以关注,尽可能的排除一切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对于违反程序正义的证据予以排除,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中国目前面临的问题不是仅仅依靠外来法律移植就可解决的,必须在充分尊重传统文化背景的前提下寻求解决办法,中国有自己独特的社会特点,无论什么样的法治引入中国都必须加强与本土化的链接,不然就会出现各种不适应,影响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12]
现代法治建设离不开优秀的传统文化支持,一味批判传统文化,主张摒弃传统“全盘西化”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在甄别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和糟粕时,有效利用传统文化的合理价值促进法治建设。
[1]李叶宏.剖析中国传统文化中影响法治建设的消极成分[J].社会科学家,2008(4):31-34.
[2]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825.
[3]彭吉黔.传统文化背景下的中国立法路径思考[J].社会科学家,2012(11):90-93.
[4]潘丽霞,高长思,陈亮.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限定[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89-93.
[5]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三联书店,1994.301-314.
[6]费孝通.乡土中国[M].三联书店,1985.50.
[7]刑朝国,郭星华.从摒弃到尊重:现代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4):91-99.
[8]王立民.中国的转型与法治建设[J].企业经济(特稿),2011(5):5-9.
[9][10]王利明.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6):60-70.
[11]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60.
[1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