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东省临沭县教育局 丁玲
民办教育的兴起和发展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增加了社会各方面对教育的极大投入,扩大了教育规模,培养了大批国家急需的各类人才,满足了人民群众受教育的需要,推动了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民办教育已日益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目前的民办教育在发展中也遇到了诸多制约瓶颈,近日笔者走访调研了几所民办学校作为参考样本,经过认真梳理、缜密思考,发现他们存在的很多问题是共性的,而亟待采取的应对策略也是相通的。
政府管理上,独立的权威机构尚未设立,致使民办教育处于“谁都可以批,谁都可以管又谁都不管”的尴尬境地;教育管理上,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一般挂靠职成教育范畴,但民办教育远远超出了成人教育的界限;内部管理上,乱象丛生。招生时,许多民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刊登广告;财务上,学校会计、出纳由办学人亲属担任,甚至由办学人自己兼任,乱收费、高收费、挪用办学经费、侵吞办学经费等现象屡禁不止;教学管理上,学校招聘的高水平、经验丰富的师资,在面对参差不齐的学生时也感到明显不适应;目标管理上,董事长与校长的矛盾往往比较突出。
政府层面设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与民办教育有关的各部门,如教育、财政、审计、建筑等部门的工作,为民办学校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一个与民办教育蓬勃发展势头相适应的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进行归口管理,避免多方插手、政出多门;完善与民办教育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配合司法、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的监督、审计以及广告管理,并形成定期检查的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校依法进行处罚,将民办教育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投资者为节约教育成本,不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使教师队伍普遍存在着专任教师教学负担过重、教师年龄结构不均衡等诸多现象。民办教育的师资来源主要是离退休教师或经过考试暂未能正式踏上教师岗位的毕业生。作为老教师,虽然职称较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但相对缺乏拼搏精神和现代教育意识;作为刚毕业不久的年轻教师,热情有余经验不足,同时视民办学校为跳板。这致使教师之间缺乏必要的疑聚力、向心力,教育缺乏长远的规划设计和相对的稳定性。
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订有关的法律、法规,设定民办学校教师的准入门槛,让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基本同等的待遇;完善教师聘任制度,为民办教师提供晋职、评优、业务进修的机会;为专职教师提供住房、医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解除民办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使教师乐于也敢于到民办学校担任教师。同时,还要改革社会人事制度,建立教师人才市场,健全公、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教师合理流动。
人们对民办教育缺乏心理认同和财力承受能力,致使民办学校问题学生相对较多,其生源一部分是那些没考好的学生,另一部分就是家长因外出打工或在本地忙于生计而对孩子无暇顾及的那类所谓“留守儿童”。
学校的主体是学生,要想让民办教育生机盎然,优质的生源方是源头活水。民办教育应尽可能享受一定限度的招生优惠,如义务教育阶段的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等,进而有效避免为招学生而“上下求索”。
办学经费短缺一直是困扰多数民办学校的难题。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经费是靠民办学校自己筹措的,国家并无经费上的支持,同时,法律规定,个人投资民办教育不能索取回报,而且在学校存续期间属于学校资产,个人不得转移。这导致民办学校普遍感到经费紧张,只能维持教师工资及教育教学日常开支,自我发展能力差,无法顾及建校以及改善办学条件。绝大多数民办学校租赁民房或企业、学校旧房。许多民办学校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场地设施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要求。
国家应该对民办教育给予适当的财政资助,尤其是对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政府至少应当按全国生均经费给予补助。因为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应享有同样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该因其选择了民办学校而被剥夺。在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还应当鼓励民办学校多方筹措教育经费。虽说《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但通过多渠道融资,将所得资金投资于教育,用以改善教育条件,提高教育质量的做法,应该受到鼓励。
有的民办学校迎合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把教育简化为纯粹的升学教育,时时刻刻以分数、升学率来指导学校的一切工作;有的把教育理解为纯粹的实用技术教育,注重实用技术的培训,以迎合某些人凭技术谋取一个好职位的实用主义心态。在这两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加之受场地、条件、设备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民办学校忽视思想品德、情感、意志等方面的培养,偏离了国家的教育目的和办学宗旨。
质量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保证,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诞生的民办教育应该面向社会、面向市场,但又不能纯粹地以社会、市场为导向,仅以升学、就业为目的。民办学校应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其办学主体、校长、教师必须树立全面发展的教育质量观,必须明白升学率的高低不是衡量教育质量的唯一指标。高质量的教育应该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包括生理、心理、知识、能力、情感、意志等多方面的和谐发展,而绝不仅仅是知识、技能方面的发展。
目前,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配套政策措施并不完备,规范性不强,致使有的方面约束太多,有的方面又管理不够。如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极大挫伤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各级部门没有具体的扶持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甚至让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享受同等政策的机制都不具备。
民办和公办虽投资主体不同,公办属国家及地方政府,而民办属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但其间的教师引入机制、生均经费、教学研讨等理应享受同等的待遇甚至优惠待遇,不应认为民办是非国家投资而将其弃之一隅不管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