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
(西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41)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时起就尤其关注民族团结问题。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明确指出“不分性别,不分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1](P3)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就提出了民族“联合”主张——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才是真正民主主义的统一。[1](P17)党成立早期开展的活动主要为宣传马克思主义及党的纲领政策,民族团结教育的对象则是进步分子、工人、进步青年及青年团团员。红军长征后,1935年4月《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关于注意争取夷民的工作》提出“争取夷民群众,发动他们为自己的解放而斗争是极端重要的工作”。[1](P258)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在红军沿途对苗瑶工作中、川黔边新根据地、川陕地区、贵州白军、西北回番夷族布告中,都渗透着在少数民族底层民众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的思想。抗日战争爆发后,1937年7月《抗日救蒙会行动纲领》提出“要求德王回头抗日”、“拥护与建议王公司令喇嘛为救蒙抗日做事”[1](P550)。争取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组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已成为民族团结教育的又一内容。解放战争末期,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0条规定“……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党重视处理汉族和少数民族间关系,巩固各民族团结,将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归结于人民内部矛盾。改革开放后至21世纪,党的民族团结思想主要体现在“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间互相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理论。由此,民族团结教育的对象扩大到人民的范畴,以汉族和少数民族作为相区别的不同群体。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指出“要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全过程”。至此,民族团结进步的教育对象已由进步分子、工人、进步青年及青年团团员,少数民族底层民众及少数民族上层人士,以汉族和少数民族作为相区别的不同群体,扩展至反映个人与国家间关系的“公民”范畴领域。
中国共产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途径随着党的发展及各阶段不同的目标任务而向前发展,可以总结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宣传号召。宣传号召在党各个时期的民族工作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之前。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党重视宣传其民族纲领和民族政策中的民族团结思想,早期领导人李大钊、瞿秋白、陈独秀以撰文著述、公开演讲、教授课程等形式传播民族团结的主张。党转战进入少数民族地区后,为争取少数民族对红军革命的支持,采用指示、宣言、通令、布告、标语、口号、漫画、歌曲等多种宣传形式更加具体、生动、灵活地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宣传号召之所以成为主要形式,是由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当时的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在全国建立政权、影响作用十分有限。然而,宣传号召仍然团结了各民族革命力量,为夺取全国政权奠定了基础。
第二,工作实践。新中国成立后,党由“革命党”转为“执政党”,成为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民族团结教育随之上升为国家行为,各级政府有力地开展了多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实践。如疏通民族关系,消除民族歧视的一切痕迹,进行民族识别和调查,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等等。改革开放后,民族团结教育步入常态化发展轨道,推广“民族团结教育月”,召开民族团结表彰大会,民族地区大专院校普遍进行民族团结政策教育,有的地方在学校课本中增加了有关民族团结的教学内容。
第三,法制教育。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和施行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维护民族团结的规定。国家民委和相关部门还出台了有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防止丑化、侮辱少数民族,在各级学校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等内容的部门规章。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多部民族法规,形成配套体系,促进民族团结。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七·五”事件发生后,新疆制定了中国首部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形成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建设机制。
以上三种教育途径在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发展阶段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胡锦涛指出“要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全过程”,民族团结教育途径由重视外在教育灌输的宣传号召、工作实践、法制教育拓展至重视内化为意识品质和价值准则的“道德建设”范畴。
“公民”一词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体现了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表现为公民对国家的归属和参与两个层面。公民在认识和了解国家文化、历史与传统的基础上,从心理上接纳自己的国家,意识到自己的国家成员身份资格,形成对国家的认同与归属。公民开始对国家事业予以关注,追求在更广泛的国家需要背景下的“有远见的”自我利益。公民进而作为国家中的一员自愿积极参与国家事务。这实际上是公民承担对国家义务的一种责任表现。
公民主动参与到国家事务的讨论、对话、决策等公共行为之中时,会对国家行为的理解更加全局化和具体化,自愿认同国家行为、信任支持国家政策。公民经常参与国家事务,有助于充分表达自身需求,增加实现自己利益的可能,也无形之中进行了自我教育,公民意识不断生成且逐步深化。公民意识的首要层面就是法律层面的公民身份意识,即权利、义务意识,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是国家权力得以维系的基础和保证。公民的义务意识能使公民认识到自己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自身应当承担的国家责任,促进以“现代民主”为表征的公民社会的生成。
较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进步分子、少数民族底层大众及上层人士、人民群众,“公民”层面的个体更关切与国家的政治关联。公民基于《宪法》规定承担对国家的责任。公民虽属于特定民族下的一个个体,但国家并不无视民族间的差别,主张甚至鼓励民族特色的多元化发展。每个公民身上或多或少都存在自己所属民族的民族意识。当民族、族群意识与国家意识相冲突时如何整合?西方一些学者夸大了其中所存在的冲突,甚至主张忽视、压制乃至消除民族特性,以实现国家认同的统一。然而,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并非不能共存,个体认同具有多重性,只是需要在不同层面上不同情境下作出不同选择。在多民族国家中,解决民族冲突的关键并不在于个体同时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形式的认同,更在于在个体的认同结构中,将何种置于优先的级序,并以此作为效忠、尽义务的归属单位。[2]而“公民”这一概念将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实现了统一。公民既是延承民族血缘、心理、文化、信仰等与民族有关一切的成员,也是对国家承担责任与义务的政治个体。确立公民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会使尊重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团结成为在承担国家责任与义务框架下公民自主的选择、自愿地承担和自觉地行动。同时,鉴于公民责任和公民义务的强制性约束力,公民破坏民族团结将受到国家的惩戒与处罚。
结合道德理论的观点,可将“道德建设”视为以道德为中心内容的道德观念建设和道德行为建设。道德建设旨在通过道德观念指导道德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实践的作用。德国哲学家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写道“人类……他的理性对于感性就总有一种不能推卸的使命……而为自己立下一些实践的准则”。[3](P62)在康德看来,所谓“实践理性”,就是纯粹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社会实践是通过对主体现实的实践活动产生影响,通过政治、法律、习惯、纪律、艺术、宗教、哲学等思想观念表现出来。道德对社会实践的规范不仅作用于个体与个体的社会交往之中,还对人类的普遍行为发挥作用。
道德建设还能促进人的教育激励。“道德是特殊的意识信念、行为准则、评价标准、应当理想等的价值体系”,[4](P57)能满足人的精神世界的善的需求。道德通过判断、选择、评价机制,教育人们进行善恶评价。“所谓善也就是事物所具有的能够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性,是人们所赞许、所选择、所欲望、所追求的东西”。[5](P200)可见,善与某种利益相关联。恶则与善相对,当主体所主张的利益具有个体的、狭隘的、短期的等特征时,有没有与团体利益或国家利益相统一时,这样的行为就形成了“恶”。道德的善恶标准驱使主体一心向善,通过个体的自觉行动同邪恶势力做斗争。道德由此产生的教育激励作用不可替代。
道德建设还有稳定调节作用。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形成和发展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发生的。长久以来道德规范的遵守,促进了社会生活稳定而有序。道德规范调节、控制着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行动所向,从而维持着一定的社会秩序,使得社会平稳向前发展。道德建设的调控,并非强迫性的、有外在强制力保障施行的,它依靠大众对道德义务的认知和社会舆论的感受而发挥作用,是以义务、良心、舆论为手段而进行自觉地调控。这种自觉的调控,有计划、有意识,道德建设意图采取种种有效手段,将某种意志、愿望加于调控对象之上,使其沿着规定的途径发展。当外在条件或内部因素的发展变化导致个体行动发生偏差时,个体能自觉地修正行动的过程和目标。
道德建设能够在规范实践、促进人的教育激励、发挥稳定调节作用方面产生效果,决定了其能够在民族团结教育领域有所作为。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道德建设,将引导主体在社会生活中遇到有碍民族和谐因素时,自觉地进行理性实践。道德建设也能使主体将民族团结的外在要求转变为内在需要,形成稳定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当外界发生危害破坏民族团结事件时,主体能够遵循已形成的道德意志,作出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行动。
多民族国家内部成员因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稳定的心理状态,形成具有相近或相似行为模式,具有强烈民族意识的族群整体。他们始终对该族群整体有着强烈的归属意识,保持着族群传统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和处世态度,坚定不懈地维护着本族群发展关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一旦本族群利益遇到发展危机时,他们毫不犹豫成为本族群利益的自觉捍卫者和保护者。
同时,在多民族国家内部,任何一个族群都与其他族群相区别而现实存在。由于各个族群所处地域、生活方式、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差异,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族群间行动的不一致,发生摩擦在所难免。当摩擦由小变大,矛盾积聚,容易演变成民族间的冲突。当这种冲突未能有效解决时,族群间发展不平衡的危机进一步加剧,冲突事件随时可能爆发。而这种爆发往往有较大社会破坏性,有时会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甚至引发局部地区社会动荡。
然而,“公民”这一概念的提出统一了各族群间的差异所在。各族群基于对国家的归属产生对国家的依附。在国家范围内各族群的活动变得理性而有序。国家保障各族群基于自身传统、历史多元化发展的种种需要,甚至以国家力量鼓励、支持各族群的特色化发展,采取各种扶助措施使各族群发展符合国际趋势实现现代化。在族群间发生冲突时,国家能够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调解、解决族群间矛盾,考量各方重新做出建设性的利益分配方案。由此,各族群在国家统领下的发展将变得迅速而有效。由于各族群在国家此种帮扶下不断受益,各族群不断对所属国家产生归属,自愿、自发、自觉地产生对国家的认同。在此情形下,各族群成员虽然在一定场合突出自己是某一族群成员的身份,但在国家内部族群交织、相互交融的个体发展状态下,各族群成员更多强调自己是国家中的一分子,即公民。既然成为公民,将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也应承担国家要求的义务。维护民族团结则是履行国家义务的基本要求。当各族群成员以公民意识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时,则将视国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族群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族群成员牢记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自觉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处理族群纷争,从国家层面、从族群长远发展的考虑,调整族群间的不和谐之处。在这一过程中,各族群成员的公民意识逐步强化,对国家影响作用愈加肯定,对国家认同进一步接受且不断深化。
道德建设是国家基于道德的功能,创建或布设一定的措施,发挥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道德建设不同于简单的宣传号召、零散的工作实践,它以形成系统化的国家道德建设工程为重要目标。道德建设也不同于注重发挥外在强制作用的法制教育,它重视形成主体的内心确信,并使主体自觉作出道德行为。以“道德建设”为教育措施,鉴于教育具有的示范引导功能,发挥道德对主体由内而外稳定而持续的影响。
毋庸置疑,只有在民族团结、社会有序大背景下,公民才可能追求各种人生理想。在此前提下的道德教育,能够形成公民“民族团结”的道德认识。这种认识在维护民族团结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必然形成公民的观念、信念甚至理想。当面对民族不团结和谐外部现象时,公民就能把握什么是正当与不正当、什么是有价值与无价值,为公民在面对民族问题时提供了道德标准和社会实践中的行动指引。
现阶段,民族分裂活动在一定范围内还突出存在。少数民族极端分子长期通过种种形式散布分裂的言论,扩大民族间的正常摩擦,挑唆矛盾与冲突,甚至实施极端化、破坏性的分裂行动。一些大汉族主义持有者,误解少数民族基于历史原因所处的落后发展状态,对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采取避而远之的态度。当这些观点想法活跃涌现时,一国公民应当做出怎样的道德选择?“民族团结”教育为公民进行价值选择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经过正反两方面分析,提出公民道德选择的结果是维护民族团结;从形成民族团结的道德认识出发,培育和提高了公民的选择能力;指明只有实现各民族团结才最终有利于国家长远发展、长治久安。
公民对民族团结的道德选择,形成于维护或破坏民族团结的价值分析基础之上,在行动前经过了反复的内心权衡,是公民基于自由意志自愿、主动做出选择的行为。这与外在的权威、命令、戒律有所不同。外在要求可以强迫公民去行动,但这种强迫必须通过人的内心,必须为公民的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加以肯定和认可,必须形成公民的义务感和良心,才能转化为公民的道德行为。经历这一过程,公民做出维护民族团结的道德行为,追求国家秩序稳定给公民带来的人际关系、利益关系种种受益。由此,公民在形成民族团结的道德认识、做出道德选择基础上,将维护民族团结上升成自觉的道德行为。
和谐的民族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社会发展呈现出非均衡化发展趋势,少数民族聚居区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凸显。这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领域,还体现在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过程之中。民族团结教育立足于这种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尊重少数民族多元化发展的实际需求,致力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的奋斗目标。在公民道德建设领域,维护民族团结是公民遵守的道德规范,是公民践履的道德义务,是公民主动、自觉的道德行为。公民道德建设为民族团结教育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发挥作用,提供了道德活动领域的方法论支持,对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工具性价值。
民族地区的稳定事关国家发展的大局,然而民族地区的不稳定因素却现实存在且错综复杂,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基石。负有国家义务的公民应当如何促进民族地区和谐发展?养成维护民族团结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能力就是可行路径之一。道德能力不同于人外在的体力、技术能力,是人内在的精神需求和精神力量。这种精神力量能激发诉诸实践活动的欲望和动机,道德能力的深刻意义就在于指导道德行为。当公民面对民族地区危害社会稳定现象之时,能基于道德认识作出有利于民族团结的道德判断,又以养成自身的道德能力践行维护民族团结。
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全面展开。民族团结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统一、具有同质性。民族团结教育就是引导公民正视各民族之间在语言文化、宗教传统、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别存在,包容各民族多元化特色发展道路,以民族团结凝聚各民族智慧和力量,推动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向前发展,为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公民道德建设视野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重视养成民族团结的道德意识。此种道德意识中蕴含着实现民族团结的价值理想,不只静态地反映公民的独立人格和生存意义,还将能动地指导公民的实践行动。公民践行“民族团结教育”的道德活动,有助于平等和睦民族关系的形成、国家认同共识的确立,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高永久,朱 军.论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J].民族研究,2010,(2).
[3](德)康德,(Kant,I.).实践理性批判[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4]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王海明.新伦理学(修订版)(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