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统治”到“国家治理”

2014-08-14 15:14方涛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国家治理马克思主义

方涛

[摘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经历了从“国家统治”到“国家治理”的发展轨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其职能包括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而政治统治必须建立在社会职能基础上。列宁丰富和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提出无产阶级国家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统一。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改革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共十八大提出“国家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发展到新的阶段。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国家统治;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4)04-0030-06

一、国家统治: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

“国家统治”讲的是国家的本质,也指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人们对国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过程:在中世纪,人们把国家看作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后,人们开始用人的眼光观察国家;资产阶级启蒙学者从所谓“抽象的人”来看待国家的本质,认为国家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其本质是人类理性的自我发展;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职能,并提出政治统治建立在社会职能基础上;列宁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提出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统一。

(一)国家的本质:阶级统治的工具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早期对国家的认识带有明显的理性主义色彩。1842年2月,马克思在其第一篇政论文章《评普鲁土的书报检查令》中指出:“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1](P118)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开始思考社会现实问题。1843年4月1日,《莱茵报》被当局查封,马克思回到书斋进行系统的研究工作,完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篇文章。在该文中,马克思吸收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合理内核,认为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反映了一种历史的必然性,而国家则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之上。他指出:“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2](P12);“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3](P43)。

这样,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就开始从市民社会来探寻国家的本质。在市民社会的诸方面中,经济生活占主要地位,因而国家的本质必须从社会经济生活中寻找。于是,马克思阅读了大量的历史资料,特别是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写出了《人类学笔记》。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将其整理并写出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从国家起源角度回答了国家的本质。他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解决,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4](P170)

在对国家起源的历史考察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还认识到,国家是一个虚幻的共同体。也就是说,表面上看,国家不是阶级组织的形式,而被宣称代表普遍利益,但实际上隐藏在这种共同体形式背后的是其阶级本质,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早在1842年10月,马克思在批判林木盗窃法时就开始认识到这一点:“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以便使一切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1](P267)1845年秋至1846年5月,马克思恩格斯用“虚幻的共同体”代指国家,认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3](P43)。

(二)国家的职能: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

国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本质,首先体现在其政治统治职能上。在形态特征上,国家是一种有组织的暴力机关。恩格斯指出,“有产阶级,即土地贵族和资产者,使劳动人民处于被奴役的地位,这不仅靠他们的财富的力量,不仅靠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而且还靠国家的力量,靠军队、官僚和法庭”[5](P92)。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强调国家政治统治职能时,还强调国家具有社会职能,认为这两种职能相辅相成。国家在从氏族组织中产生后,继承了氏族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一方面,国家履行社会职能依靠的是政治统治职能;另一方面,政治统治职能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马克思指出:亚洲远古时一般有三个政府部门,即财政部门、战争部门和公共工程部门;由于气候和土地条件的影响,通过水利工程实行人工灌溉,这是东方农业的基础,而人们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这就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现在,不列颠人在东印度从他们的前人那里接收了财政部门和战争部门,但是却完全忽略了公共工程部门。因而,不能按照不列颠的自由竞争原则——自由放任原则——行事的农业便衰败下来。”[6](P680)恩格斯就此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7](P187)

(三)无产阶级国家: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统一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一些无产阶级国家的预测。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国家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6](P52)1875年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5](P445);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关于劳动者将得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时认为,必须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消费资料在进行个人分配前,还得扣除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设立的基金等。马克思提到的这些扣除费用和设立的基金,实际上就是用于国家社会职能。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认为在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就不可避免地应当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8](P207)。一方面,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并掌握国家政权,“无产阶级民主(苏维埃政权就是它的一种形式)在世界上史无前例地发展和扩大了的,正是对大多数居民即对被剥削劳动者的民主”[9](P242)。无产阶级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且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人,“实际保证那些曾受资本压迫和剥削的劳动群众能实际参与国家管理”[10](P194)。另一方面,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还要对压迫者、剥削者、资本家实行专政。不同的是,无产阶级专政是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机器基础上实现的。在新的国家机器中,国家权力是脱离社会的特殊力量,国家的管理者是社会公仆。

二、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国家政权建设的问题。在局部执政时期,中共先后提出了“工农民主专政”、“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等,并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参议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组织形式不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1949年6月30日,在新政协筹备会议结束后,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阐明了将要诞生的人民共和国的性质等基本问题。他指出:“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果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11](P1475)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指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2](P759)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担负着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开始担负起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任务,就是要在推进工业化的同时实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一方面要开展经济文化建设;另一方面要镇压敌对势力,防御外敌入侵,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中共八大全面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我国人民还必须为解放台湾而斗争,还必须为彻底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最后消灭剥削制度而斗争,还必须为继续肃清反革命残余势力而斗争。不坚决进行这些斗争,是决不许可的。但是,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党和全国人民的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13](P293)这就是说,一方面需要专政职能,但主要任务则是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文化发展。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一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则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实际创造的一种新型专政形式。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相比,二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大的不同。共同之处表现在:领导阶级相同,都由无产阶级领导,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即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阶级基础相同,都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人民民主的范围不同。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人民只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不包括资产阶级;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人民不仅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还包括民族资产阶级。二是专政的对象不同。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专政的对象包括资产阶级;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专政的对象是反动阶级或敌人,民族资产阶级不属于专政的对象,即使在社会主义改造中,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户、个体农业是改造的对象,民族资产阶级则属于人民的范围,对资产阶级实行的是改造政策。因此,人民民主专政是根据我国国情创立的,具有更强的广泛性、灵活性和民主性。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12](P760)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主要形式,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我国政治实践相结合的成果。

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改革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民主专政。邓小平强调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他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间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14](P168-169)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国家专政职能的同时,通过改革和完善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发展。

三、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国化的新境界

十八大首次使用了“国家治理”的概念,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5]。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及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国家治理与国家统治、国家管理的内涵不同。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Governance)一词广泛用于政治发展研究并被赋予了新内涵,强调的是公共部门同社会组织、个人对社会事务的合作管理。国内最早把治理理论引入政治学的是俞可平,他认为“治理”与“统治”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实质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其一,权力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其二,权力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其三,权力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宽广得多[16]。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吸收治理的理念,就形成了“国家治理”的概念,国家治理指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17]。在中国,国家治理就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政权、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以实现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18]

习近平充分阐述了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的内涵。他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19]。他进一步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20]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并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最终将走向消亡,在走向消亡的过程中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将逐步萎缩、社会职能将不断扩大。马克思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这一组织形式,认为“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5](P195)。也就是说,公社要把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归还给社会有机体,这意味着社会和劳动的解放,其本质是“社会共和国”。“社会共和国”就是作为社会的真正代表,由人民直接管理国家,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可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共和国”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综上,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经历了从“国家统治”到“国家治理”的演进轨迹。从马克思恩格斯,到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图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领导国家建设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了这个学说。这一演进逻辑并没有背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而是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实践的需要,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再次印证了马克思的名言:“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21](P12)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国家实践的需要也不同,这就需要在理论上做出回答,从而使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不同阶段有重点地呈现出不同的内容,推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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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思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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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何增科.理解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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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4-12-18.

[20]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J].求是,2014,(1).

[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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