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困境缘于文化理念冲突

2014-08-11 18:39李勇坚孙盼盼
银行家 2014年7期
关键词:父爱金融机构信任

李勇坚++孙盼盼

在互联网融资领域,2014年3月15日,央视财经频道曝光了“三无”投资公司金玉恒通利用传销手段吸纳百亿投资,并最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案例。2014年4月以来,至少有五家以上的P2P网贷平台陆续出事。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以来,已有超过80家网贷平台出现了各种问题,平均每两天有一家网贷平台出问题。在网上支付领域,2014年3月,央行叫停二维码(条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支付方式,而中、农、工、建四大行对支付宝快捷支付业务交易限额标准进行了大幅度下调。

这些事实使我们反思,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为什么导致了“淮橘成枳”的情况?我认为,以信息透明化、低成本化、草根化等为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与中国现有的文化氛围(民间的逐利文化、金融业的垄断文化、监管层的“父爱文化”)存在着冲突,因此,需要从文化层面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梳理,以打造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良好文化环境。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以P2P为例,据测算,所有线上和线下模式的P2P业务在2012年累计借贷规模在500亿元至600亿元之间。而到2014年3月,单月网贷总成交量达128.24亿元,同比翻了一倍以上,环比今年2月份也增加了20%以上。2014年3月日均成交量达4.14亿元。以众筹模式为例,全球众筹资产业规模从2009年的36.1亿元飙升至2012年的173亿元,3年间增长380%。预计到2025年,中国众筹规模将达到460亿美元到500亿美元,将占到发展中国家众筹规模的一半左右。互联网基金方面,截至3月31日,上市不到一年的余额宝规模为5413亿元,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基金。在互联网支付领域,2013年支付机构累计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153.38亿笔,金额9.2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6.06%和48.57%。

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是发展普惠金融的良好平台。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参与门槛低,吸引了众多普通百姓参与。例如,2013年2月上线的众筹网在一年的时间里,共计发起众筹项目365个,累积参与人数达到60423人次。而上市不到一年的余额宝,持有人数达到8100万。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充分利用中小投资者的闲置资金、拉动经济、带动内需、培养首创精神,让消费者根据自身诉求去创业和筹资,让全国人民积极参与到改善自身生活的活动中来,给草根一个较为公平的平台,让利己主义社会向共和主义社会转变,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运动。本金很小的投资人也能拥有早期投资的参与权,分享经济增长红利。Kickstarter(美国的一个众筹平台)上面最大的融资项目,在每个投资者上的融资额也不超过200美元。

此外,对于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在国内外尚没有明确的监管框架。其核心问题在于金融的本质与金融业监管的理念跟互联网精神有着本质区别。金融在本质上与互联网的扁平化、分散化特征背道而驰,更违背了分享、协作、民主、普惠、自由、平等的互联网精神。互联网强调快速的创新,而金融监管的理念是稳重。

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缘于文化冲突

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遇到的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文化理念的冲突。

“父爱主义”监管文化与互联网去中心化、创新、个人负责的理念相冲突。从我国金融监管的架构看,“父爱主义”的特征非常明显,包括:以维持金融稳定的名义,对金融创新进行禁止式监管,这使得金融创新难以植根于中国监管文化土壤;以投资者(或者消费者)不成熟为理由,剥夺投资者(或者消费者)参与和选择的权利;基于“父爱主义”,对现有的金融机构进行保护式监管,限制其他新型机构进入市场,确保现有市场主体的利益。这种“父爱主义”的监管文化甚至传染到了各类市场主体。例如,各个大银行对支付宝快捷支付业务交易限额标准下调的理由是:设置每日转入限额,是因为银行快捷支付资金盗付的现象频频出现,所以银行处于保护储户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降低了快捷支付的转账限额。这种“父爱主义”的监管文化,与互联网的去中心化、创新、自由选择等理念,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大型金融机构的垄断化与流程化、非透明化,和互联网金融的灵活、快速及创新存在着冲突。长期以来,我国以银行业为首的金融企业,享受着行政垄断的保护,以获取利差等垄断化收益为其主要利润来源,并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而互联网金融通过降低进入门槛,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垄断,使传统金融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进行着各种各样的限制,给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传统金融行业是流程化的,每一步都需要按规则进行,而互联网则是以用户体验为核心,需要持续的灵活性与创新精神,这也使流程化的传统金融机构无法适应。传统的金融机构有地域限制和行业限制,竞争透明度明显不够,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榨取更多的利益;而互联网有更强的覆盖用户的能力,无地域限制成本更低,信息接近于透明,使金融机构无法利用信息不对称与竞争的非透明化获得利益。

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的信任文化冲突。金融在本质上是一种信任中介。在传统金融行业,金融业的“信任”源于政府的授权,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信任机制。在政府为金融行业的信用提供背书的情况下,传统金融机构有可能垄断社会的信任资源,从而获得超额暴利。而互联网领域,客户的信任是基于自然的用户体验选择,通过市场竞争的结果所决定的,是自下而上的。从个人信任模式看,中国传统社会信任模式是一种建立在血缘和地缘之上的人格信任,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封建儒家思想体系是其确立的基础前提,其特殊主义的道德信任模式不仅对中国的过去,而且对当代社会的运行实践仍然产生巨大影响。而西方文化经过了“从身份到契约”的伟大转变之后,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契约型信任,起源于西方的互联网,正是建立在基于信息、契约、法治、体验的信任文化基础上,这种信任文化尚没有在中国文化土壤中完全植根,也导致互联网金融在获得信任资源方面,仍存在着很多缺陷,这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欺诈、虚夸、诈骗等现象的文化根源。

投资者的逐利文化与互联网的互利互惠文化的冲突。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所处的特殊阶段,投资者对利益的追逐动机非常强烈。而互联网强调互惠互利,扩展到互联网金融,仍有着较多的互惠互利功能。例如,众筹融资平台与P2P网贷平台都应强调产业链的整合功能,而在我国,这些平台都演化成了一个纯粹的放债平台。

建立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文化框架

建立鼓励创新的互联网金融适度监管框架,放弃“父爱主义”监管原则。首先,要在法律上给互联网金融留下发展空间。因此,需要对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进行修改,确保互联网的合法性。其次,要明确互联网与普通银行业务、普通证券融资、非法集资等的区别,设定明确的边界。再次,要建立低成本的互联网监管框架。互联网金融有望成为一种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低成本融资解决方案,在监管方面,也要考虑监管的成本以及监管给各种市场主体带来的成本。在投资者方面,要重视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尤其是说明政府的监管责任与风险之间的不相关性,强调监管并不能改变市场本身的风险,而政府不为互联网金融是否盈利进行背书。

建立符合创新的市场准入规则以及新型信任模式与投资文化。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一定是在打破现有金融垄断的基础上,生长出一批新型的金融机构。因此,应以法治与透明的理念,重建市场准许规则。在监管模式上,要将重点从准入审批转向业务日常监督及管理上。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反馈机制积累,利用试错沉淀信任关系,最终建立以合作为基础的、以共享为目标的、以契约为辅助的合作型信任关系。在投资文化方面,将投资视为一种参与过程,使投资行为更少功利色彩,更具理想主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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