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呈现爆发式的发展势头,同业业务在资产和负债规模方面均实现大幅增长,在业务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金融同业业务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增加了金融系统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效果。与此同时,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由于不受表外对非标理财产品的规模的限制,商业银行通过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配合,对信贷额度进行表内表外挪腾,使得2013年初针对理财产品监管的8号文的效果大幅度削弱。
在此背景下,2014年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银监会也在随后出台了140文以配合127号文共同对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和非标业务进行规范。相比于之前网上风传的“9号文”相比,127号文在同业业务定量约束上明显减轻,但对于监管范围、业务形式的规范性要求、资本实质性计量要求以及监管范围均进行了更有针对性的界定。140号文主要对同业专营部门制进行了说明,涵盖了包括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转授权等具体要求。
尽管本次监管新规对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约束略有放松,但是一些针对性的条款仍然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商业银行的整体影响偏负面;尤其是在拨备和资本的计提方面会直接对商业银行的规模增速和盈利能力造成负面影响。在约束放松的同时,127号文也给银行同业业务打开另外一扇窗——资产证券化。“127号文”提出,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在资本约束日益强化的背景下,银行信用供给能力面临趋势性下降,资产证券化将是盘活存量的主要方式。资产证券化进程受金融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完善程度、投资者消费习惯影响,预计这一过程需要逐步推进。
此次同业新规强调是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来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进行规范的,那么,本次监管新规具体涉及到商业银行的哪些业务?又对哪些业务进行了约束?未来的指示方向又在何处呢?随着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又将给银行同业业务、未来业绩方面带来怎样的影响?本期特别关注栏目将为读者一一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