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的国际经验与路径选择

2014-08-11 15:38段纯锴
银行家 2014年7期
关键词:偿付能力计量保险公司

段纯锴

当前,如何建 立与国际监管趋势接轨、并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是保险业的前沿和热点问题,正在全行业掀起广泛的研究讨论热潮,在此本文初步探讨,希望对学界和业界有所借鉴。

“偿二代”的国际比较

近年来,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对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金融监管改革加速,行业间、国家间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在银行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强化了风险管理和资本要求。与此同时,国际保险监管规则也在经历着一场重大变革: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1年出台了新的26项核心监管原则,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核心内容。各国在此原则的指引下,纷纷开展“偿二代”的研究制定工作。目前,国际上正在研究设计中的“偿二代”主要有欧盟和美国两种模式。二者共同的特点是都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内容,也都以统一监管为出发点,但同时具有一定的区别。

欧盟“偿付能力II”的要求是最高的,其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是风险敏感、原则导向和市价计量。风险敏感是“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的体现,区分可量化和不可量化风险,对于不可量化风险采取评级方法。原则导向给保险公司与监管者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调整空间,例如,保险公司可以采用统一的“标准模型”,也可以使用自己的“内部模型”,来计算风险从而确定最低资本。这是欧盟“偿付能力II”的创新之处,同时也具有争议性。原则导向对监管者的专业性要求很高,同时结果的可比性也较差。

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风险资本(RBC)监管要求,启动了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加强资本要求和公司治理监管,推进偿付能力监管现代化方案。与欧盟一样,美国的“偿二代”也建立在风险管理理念的基础上。不同于欧盟,其采用规则导向,即监管标准详细具体,有利于监管和执行,但不利于创新。

“偿二代”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偿二代”是全球保险监管制度的重大创新和趋势,我国建设“偿二代”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同时,从现有不多的国际经验看,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重点研究:

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全面风险管理的前提是风险的科学有效计量和评估,由于风险管理是一门新兴的学科,风险计量评估的技术尚未成熟,所以直接影响着以此为基础的“偿二代”建设。首先是存在尚不可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对于这类风险国际上均采取定性评价的方法,这也是“偿二代”三支柱的缘由,对于不可量化风险需要注意定性的科学性。其次是对于可量化的风险,存在模型选取的问题,要注意计量的准确性。最后,不同风险间的相关系数矩阵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欧美的“偿二代”看,大量研究报告也未明确说明是如何获得相关系数矩阵的,有待于深入研究。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在计量模型的复杂性和简单性之间权衡,过于复杂有可能事倍功半,而过于简单则可能不够科学。

经营数据的可得性。“偿二代”具有复杂性和先进性,需要大量的经营数据作为支撑,对于尚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保险业来讲,保险公司经营时间普遍较短,直接从“偿一代”大跨度到“偿二代”,压力和挑战不容忽视。从国际经验看,“偿二代”对数据要求很高。以欧盟“偿付能力II”为例,根据其开展的多次定量测试来看,一个公司从无到有积累足够的数据至少需要2年时间。目前我国实行的“偿一代”体系,也存在数据支撑差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大多只是简单地提供指标数据,没有细化的计算过程,对偿付能力变动原因的表述也只是寥寥数语。在当前“偿二代”的推进过程中,中小保险公司也因为数据问题在观望。所以,“偿二代”实际操作难度不小,需要在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数据的可得性问题。

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保监会2010年出台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偿付能力信息的公布周期是一年,而且内容非常简单。作为“偿二代”三支柱之一的信息披露机制方面,保监会已经出台的《整体框架》充分认识到社会公众的市场约束作用,提出偿付能力公开信息披露应遵循充分性、及时性、真实性、公平性、成本效益的五大原则,但如何制定详细具体标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是下一步应当予以认真研究的方面。

我国“偿二代”的路径选择

如何建设我国的“偿二代”体系,笔者认为应当走一条不同于美欧,但与国际接轨,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在解决好以上问题的基础上,同时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以贯彻“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为主线。以国际监管趋势看,“全面风险管理”理论是“偿二代”的核心指导原则。“全面风险管理”是一项非常前沿的金融学理论,尚未发展成熟,所以在运用时要把握好原则性与创造性的结合。“偿二代”体系中应当贯彻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同时创造性地探索对风险全面地划分,探索有效的计量方法和较为精细复杂的风险计量模型,探索对风险之间的相关性识别方法,从而能清晰地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在风险划分时应当全面细致,如对保险风险,细分为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台风、地震等巨灾风险等。通过风险的细分、计量,最终要实现对保险公司基于风险的区别监管。“偿一代”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在计算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时,简单计算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没有充分考虑到保险公司的个性化差异,对所有保险公司使用相同的百分比来计算。这一计算方法过于简单,不能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有效识别、计量和监管。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因素主要集中在业务规模,体现的是规模导向。“偿二代”能够提高对保险公司风险水平的识别度,可以成为检验保险公司的“试金石”。可以预计,“偿二代”实施后,一些风险大的保险公司,例如一些中小保险公司、理财业务占比高的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可能面临吃紧的压力,而一些规模大实力雄厚、内控严密、风险结构合理的公司将受益。近期,产险业首轮“偿二代”公测结果显示,“偿一代”下,63家产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超过100%,其中25家产险公司充足率超过400%,17家充足率处于150%?200%之间;“偿二代”标准下只有14家超过400%,6家在100%?150%之间,除个别公司因计算误差较大出现低于100%的现象外,其余较平均在150%?400%之间。

以深入推进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为目标。正是由于能够有效区分不同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应当发挥“偿二代”在保险市场形成优胜劣汰、公平、有序、高效的竞争格局中的引导作用和保障作用。在引导作用方面,要使公司形成正确的市场竞争理念。近两年,保险业发展陷入了困境,规模导向的非理性竞争日趋激烈,产品同质化严重、利润率下降,急需重塑以利润为导向、以资本为底线的正确竞争理念,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市场化改革,包括产品条款费率定价权、决策权等交还保险公司,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在这种形势下,“偿二代”成为唯一正确的监管方式。也就是把监管视线聚焦于保险公司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上这一目标上,通过这一目标引导公司通过市场手段,创新产品服务,走差异化竞争之路,关注公司治理,提高股东回报,从而走出价格战的泥潭。在保障作用方面,“偿二代”体现“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监管改革的要求,能够及时发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有助于建立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没有“偿二代”的保驾护航,市场化带来的不是活力,而是混乱。从监管历史看,2001年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不成功,与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未建立有莫大的关系。2003年以来,虽然建立起“偿一代”,但没有效地关联风险因素,导致无法有效地支撑市场化改革。可以预计“偿二代”推出后,将在全行业形成优胜劣汰环境,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新一轮融资潮,甚至会让一些资本退出保险业。欧盟“偿付能力II”要求高是众所周知的,其迟迟不能实施的原因可能也在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数量的增加。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能否建立起“偿二代”监管体系,是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成败的关键。

以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标准”为起点。如果说“偿一代”是模仿欧美标准,那么“偿二代”应当是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就目前的进展看,与欧美相比,我国标准比美国RBC略为严格,比欧盟“偿付能力Ⅱ”宽松。在具体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监管的统一性、中国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性、风险与价值的统一、原则与规则的协调、会计规则的适用性等,形成明显的中国特色。通过这一标准的制定,力争在起步阶段就高起点地形成与欧美标准相鼎立的态势,加大中国保险监管在国际保险监管协调时的话语权,同时也可以为其他新兴市场国家提供参考和借鉴。这也如同其他行业标准一样,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历史性转变。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偿二代”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地位,增强我国对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影响力。所以,从这一角度讲,中国“偿二代”的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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