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 :
治理大气污染 环境税大有可为
作为国际上公认的用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一种有效经济手段和市场手段,环境税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开征了环境税。环境税的作用机理与消除“负外部性”、避免“公地悲剧”的机制原理完全吻合。通过征收环境税,迫使企业将本该内在化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产品成本核算体系之内,使其产品成本能真实反映资源环境代价——私人成本“逼近”社会成本——然后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倒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淘汰落后产能,最终达到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的。
同时,环境税的作用机理也与大气污染治理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激励相容”。纵观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大气污染治理史,一个共同的特征是:多管齐下,综合施治;既强调行政手段,更重视经济手段和市场手段;既强调治标措施,更重视标本兼治长效机制建设;自始至终,环境税如影随形。
《长江日报》:
环境税开征 不可单兵突进
环境税开征的提议、酝酿已有时日,每当环境和生态问题触及社会发展和民众生存时,环境税就理所当然地被提上议事日程,无论从国际通行做法还是当下社会现实的角度,环境税无疑是一种看起来更为“正当”的税收。当全社会都在直面环境污染的恶果的时候,以税收来约束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增加生态破坏的成本,降低污染物的排放,调节污染者的行为,以此倒逼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发展方式的优化,非常容易取得舆论的认同。这种政策目标之下,开征环境税不仅显得正当其时,更显得时间紧迫。
尽管如此,环境税的开征还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体系共同推进,仅就环境税谈环境税,不仅显得过于理想,而且容易沦为增加社会负担的冠冕途径。如果征税最终无法落脚到公共福利的增加,就算出于最美好的法理出发去要求新增某种税,最后的结果也只是继续增加政府的收入而非公众福祉。(李琼)
《国际金融报 》:
开征环境税难解污染问题
环境税的开征,当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但是否能解决污染问题,其实很多人对此充满疑问。
按照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其实应该关停,但是地方政府出于维稳、就业和创造税收等多方面的考虑,又难以作出这样的决定。这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它有待于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效果。毕竟我们在单枪匹马推进GDP的模式上前行了几十年,经济运行对此已经产生了很高的依赖性,GDP每下跌一个百分点都会引起政府的严重不安,因此,改变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也就显得步履维艰。正是这种欲罢不能的状态导致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在这种状况下,对排污企业收取排污费,反而让它们有了继续污染的“保护伞”,对排污企业开征环境税,也难以避免出现这样的结果。
《经济日报》:
出台环境税应统筹考虑
在环境税立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环境税开征实施后,其遇到的阻力,不仅有来自包括排污成本和治污成本之间的博弈,还有更多来自体制机制方面。比如,环境排污费等非税收入在“费改税”后,可能出现中央与地方按何种比例分成的新问题;一些排污企业在缴纳环境税后,会列支计入产品的在生产成本,进而导致“企业污染、社会负担”;环境税开征后,相应的管理、检查、考核、问责制度和污染赔偿责任制等可能不匹配等等。
因此,环境税的立法及其施行过程,不仅应考虑其税收负担定多少、征税范围定多大等细节,也应均衡考虑环境税收资金如何分配和管理、环境税的执法检查和考核问责体系、相应的赔偿损害责任制如何建立和施行。
光明网:
为治雾霾开征环境税,不过是头痛医头
征收环境税与否更应考虑征税与治理效果的关系。我国近年来环境恶化、雾霾频发,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面遗产。过去经济欠发达的年代,企业和污染主体也会排放污染物、废气等,但因为总量相对较少,会通过环境自我“净化”、“容纳”或“吸收”掉——也就是说,在过去环境相对好的年代,并非没有“污染物”,而是因为污染物排放没有突破环境自净与承载能力。但在发达的现代工业生产和新兴科技产品时代到来后完全不同了,“排放”总量频频“爆表”,“废气”过多环境无法容纳。而征收环境税显然不会让飞速发展和继续“飞速排污”的社会“停滞”下来,大量企业该排的还会排,只不过会将环境税转嫁给市场和消费者而已。由此观之,所谓的“环境税遏止污染”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再苛刻分析甚至就连一个“头痛医头”的方式都算不上。(毕晓哲)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