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显荣+杨翠婷
摘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根本内容,是指导改革开放的方法论。“创新社会治理”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这一改革的路径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具有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人民主体地位”;社会治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8-0180-02
在党的历史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标志党从理论上正式提出了处理社会问题要从社会管理模式过渡到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社会治理需要科学的方法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唯物史观的根本内容,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方法论。
一、创新社会治理需要人民主体地位观的指导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神圣家族》中就鲜明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决定历史发展的是“行动着的群众”。人民群众是历史活动的主体,不仅体现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还体现在社会改革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旗帜鲜明地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写在“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所必需坚持的八项基本要求当中。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进行改革”,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高度自觉,这一自觉更要延伸到社会治理创新之中。
从世界范围来看,近代社会治理的演进,走过了一个从政治过程向管理过程,再到治理过程的发展历程。在20世纪,政治自身开始分化,从政治中分化管理,弱化政府对经济事物的干预职能,让市场充分发育,但市场经济发展积累的社会矛盾靠市场本身无法解决,需要政府再次积极有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积累了一些问题,需要政治主体开辟新的实践路径来解决。我党现在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既包含着政治的内涵,又包含着管理的内容。“社会治理”既符合现代社会处理矛盾的机制,又符合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规律,“社会治理”既体现政府的积极作为,又突出社会主体的参与互动。
从唯物史观角度,主要依靠谁创新社会治理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首要问题。创新社会治理主要靠领导干部还是主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在理论上的认识一直模糊。在我党的一定历史阶段上,考察和提拔党的主要领导干部,政绩尤其是经济政绩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这造成了一种误读,以为社会治理主要靠领导干部,一些领导干部也主要靠自己的智慧来处理社会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了成绩,但却忽视了人民群众中的多元主体的力量,没有体现合力最佳。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的一段话对我们弄清社会治理创新主要依靠谁的问题有帮助,“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从理论上讲,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人人数相对群众来说是很少的,而且离众多的社会问题较远,而群众离问题最近,办法也更多。领导干部的作用更多地是要体现在把人民群众的好办法转为具体的社会治理的措施,这也符合现代管理的规律,同时也体现了我党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中的具体运用。
二、人民主体地位与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直接影响力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应该强化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直接影响力,这也是党和政府规范市场经济要走的一步。从历史经验来看,中国在社会治理中有不成功的教训。在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时期,党成为包揽一切的全能型政党,由此形成的社会结构治理是不科学的,它能维持的是一种低水平的而且也只是暂时性的社会稳定,不具备长期性和可持续性。改革开放后,邓小平首先提出党政分开的问题;江泽民提出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胡锦涛提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问题,习近平提出创新社会治理问题。党和政府对市场经济不直接干预,但却规范市场、培育市场,利用市场为人民服务。如同对待市场经济一样,对于社会治理,我们也要相信人民群众能自己解放自己,能自己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我们要培育人民群众中的社会主体,让这些主体为社会治理出力,这样,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此有明确的规划,“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
也就是说,党对社会治理的领导必须从大力培育人民群众中的社会力量入手。这里,有一个理论问题必须提出来澄清,就是党的领导与人民群众中存在的社会多元力量究竟是对抗的还是统一的?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管理造就了对权力的高度依赖,形成了“大政府小社会”。这种格局限制了人民群众中社会力量的自我发展,传统的思维定势也质疑人民群众社会力量的培育,以为培育人民群众社会力量就会产生与党和政府对抗的社会力量。不从这样的误区中走出来,很难科学地建构社会治理结构。当然,社会组织培育要分清敌我,凡属于人民范畴的组织,应鼓励而不是遏制。这样,党和政府的社会治理创新源泉就会无穷尽。人民群众中的社会组织内部经常沟通,形成团体意见,再与政府或者其他团体沟通,社会效率更高。人民群众的载体也得以活生生的体现,政府可能忽视个体的诉求,但会正视社团的意见。
三、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直接参与治理的关系
培育人民群众中的社会组织与坚持党对社会治理的领导并不矛盾。就中国改革的特殊性而言,社会治理的创新不仅要以共产党领导的政治结构和公正的制度环境为基础,还需要国家对社会主体性力量的培育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制度支持。有效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治理权是推动多元治理走向成功的关键。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系在市场经济新情况下,一些机制失效,甚至形同虚设。虽然个体或者一些民间组织对社会治理也有诉求,但没有合法的身份,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和创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市场经济的规范离不开党的领导,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新的社会矛盾的解决离不开党的领导。市场本身遵循的是价值规律,它与政府的规约行为密切相关,开放、规范的市场需要政府的积极有为。如果担心党和政府对社会治理的领导会破坏市场经济,采取“无为而治”就会导致公共权力的异化,要制约日益膨胀的经济权力向政治权力的超边界渗透,有必要增强党和政府的权力和能力,使政治权力重获驾驭经济权力的能力,才可以满足公民依靠党和政府治理和抗衡经济权力的霸权。才可以抗衡权力寻租、抵制贪污腐败。有效的政府治理不仅意味着政府有能力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有效调整,意味着政府能为公民社会自治和政治参与能力的提升创造条件,从而将社会组织自身培育成不可忽视的抗衡力量,成为党和政府社会治理的重要依靠力量。在改革开放的攻坚期,人民需要强有力的党和政府。社会团体之间、社会团体和国家之间存在各种矛盾,当政者以博大的胸怀容纳各种矛盾体,不搞镇压强化,而是强化执政的民主参与性。不仅仅是听听人民团体的意见,而是诚邀,制造条件,允许参与,接受监督。这样能保证中国大局稳定和和平发展。通过培育人民群众中的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党的领导地位也会自发增强。
执政者以积极的姿态将人民要求化为工作的实质内容时,人民就会参与其中,一般不会选择对立的政治表达方式。在改革开放的纵深过程中,执政党要把握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充分认识社会主体的性质及其诉求,分析社会多元的利益冲突,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对群众的呼声采取疏而不是堵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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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治理是对中国特色民主政体的有益补充。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这一体制可以使民意得到体现,但不能代替消解社会矛盾。社会治理不能靠这一途径得到彻底的解决。选举出来的政府官员用民主或者集中,或者民主和集中结合的工作方法,也不能代替社会团体来消融团体之间或团体和政府之间的矛盾。所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障碍并不是仅仅靠民主和集中的两个选项来解决,可以尝试第三种方法,就是合作。这种合作的前提是,政府不再垄断社会治理,也不是在社会治理中扮演铺路者的角色,而是让广泛的社会因素进入到社会治理体系中来,与政府协商,共同行动。在行动中,多元治理主体从合作、发展、互谅的态度,符合规范和法制共同制定治理方略和措施。这一治理图景的出现,意味着一切社会治理的信息资源不再独归政府,政府和社会团体共同拥有社会治理的信息资源,参与到共建的平面中来,可以避免因为治理信息资源垄断滋生超越法律的权力,也可以消融人民代表制因时间和空间对社会问题反应的滞后性所产生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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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迪]
收稿日期:2014-04-09
作者简介:蒋显荣(1963-),男,湖南衡阳人,副教授,博士,从事唯物史观、科技哲学研究;杨翠婷(1989-),女,湖南衡阳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科技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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