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浅析

2014-08-08 16:43刁其波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8期
关键词:发展现状风险监管

摘要:随着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务特别是存款业务面临极大的挑战,因此各大商业银行都在主推信托理财产品,力求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然而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很多的风险常被投资者忽略。从银行信托产品的概念出发,联系实际,探讨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银信产品的发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与策略。

关键词:银行信托理财产品;风险;发展现状;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8-0120-02

一、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简介

银行信托是指银行将其募集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管理这部分资产的行为,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就是商业银行发行的投资于信托公司特定信托项目的产品。信托产品是专项的投资产品,银行通过发行销售该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特定的信托项目。目前主要有贷款类信托产品、权益类信托产品和股权类信托产品[1]。

银行信托产品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因此推广信托产品对增加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行业竞争力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由于金融脱媒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再加上吸收存款的成本增加,使得银行间争夺存款变得更加激烈,各大银行都力争上位。然而即便如此,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各种理财产品都在争夺市场份额,个人金融资产用在银行存款的部分逐渐减少。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存款占中国个人金融资产的比重从2005年的73%下降至60%,并且还有下降的趋势。吸收社会闲余资金是商业银行运作的根本,然而最近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又使银行的业务受到了挑战。所以各大银行想尽办法争取市场份额,信托理财产品市场成了另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2]。

二、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

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目前很多都是刚性兑付,基本能够保证投资者的收益率,准入门槛也较低,因此很多投资者热衷于投资银信产品。然而其风险依然属于中等级别,投资时仍需注意各种风险因素。

(一)流动性风险

银行推出的信托理财产品一般都有固定的期限,即在此期间无法赎回本金。因此,投资者应结合自己的资金需求状况,在确保自己流动性的同时再选择合适的信托产品进行投资。

(二)投资标的风险

银行销售的信托产品都有固定的投资标的,通常都是一些大型国有垄断企业或具政府背景的地方企业,但会有一些小型企业的贷款。相对而言,小型企业的投资项目风险相对较高。然而有些投资者在购买时并不知道投资标的是什么,甚至有些银行销售人员也不知情。所以投资者在选购时要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背景,警惕投资标的风险。

(三)收益风险

信托理财产品都会有一个协议的收益率,然而这只是预期收益并不代表真实的收益率,具体的收益率还得看投资项目。信贷类理财产品多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企业向银行的借款利率随央行的利率下调而下调,这时实际收益率就会低于预期[3]。

(四)违约赔付风险

违约赔付风险即信用风险,指信托标的公司因各种原因到期无法兑付本息的可能性。当集资公司因某种原因无法兑付时,投资者就要承担损失。2014年1月31日到期的“诚至金开1号”信托资金因振富能源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了无法兑付本息的风险,到期日前三天才与投资方达成兑付协议,但是目前只能兑付本金,无法兑付利息。信托产品本身就是以资金需求方的信用为基础的,所以投资者要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的违约赔付风险。

(五)法律法规方面的风险

根据中国合同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商业银行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该由商业银行给予一定补偿[4]。然而由于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只是作为委托人,为了使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变小,银行会将自己对投资者承担的受托义务中的一部分转嫁到信托公司,这样如果出现无法兑付的现象,商业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很小。

三、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发展现状

过去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托业也经历了高速的发展时期,2013年更是达到了巅峰。2013年共有56家银行与30家信托公司合作,累计发行10 604款银信产品,比2012年同比增长25.7%。2013年三季度末信托业总规模首次达到了10万亿,公布发行规模的信托产品规模达到了10.91万亿元,较2012年同期上涨46%。创新的信托产品层出不穷,消费信托、企业年金养老金信托、健康产业信托等一系列信托产品不断出现,这些产品实现了资本和实体经济的对接,对于中国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进入2014年,一系列的信托产品出现了无法兑付本息的情况,使得中国信托业突然进入恐慌期。从中诚信托事件到11超日债无法兑付第二期利息事件可以看出,刚性兑付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当前的信托业形势,因此,“破刚”成了信托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证明,不让投资者承担风险的市场不是一个完整、健康的市场[5]。

此次兑付危机的出现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也使得银信产品的收益率持续走低。2014年以来,银信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从6.2%持续下跌到5.4%。收益率降低,更多的资金就会流出银行,对银行业也造成很大的冲击。各大商业银行为避免更多的违约兑付风险纷纷采取积极措施。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日前决定停止代销任何信托产品,其他银行也在信托产品的选择上更加谨慎,逐步缩减银信产品的数量和规模。银监会也在积极出台新规规范银信产品的发行和销售,重点防范银行风险的传递和解决刚性兑付问题。

四、发展银信产品的对策与建议

(一)商业银行加强内控,建立健全信托产品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

1.谨慎选择合适的信托机构和信托产品

商业银行应选择资产规模较大、信用等级较高、经营状况良好的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尽量设计低风险、回报稳定的信托产品。

2.加强信托理财产品业务人员的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产品设计和柜台销售两个阶段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使信托产品整体的运作能力提高。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规范销售行为,销售过程中不得夸大、保证收益率,确保销售的合法性。

3.提高信托理财产品的售后服务

商业银行在产品销售后应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于信托产品的具体运作、净值变化的说明、近期的风险因素等相关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告知投资者,高效、耐心地解决投资的疑问。

(二)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信托产品的监管

1.完善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严格控制商业银行信托产品的规模,加强对信托产品设计、销售和信托风险的监管。建立信托准入制度,严格控制信托准入门槛,同时对于信托的规模要严格把关。在风险控制方面要按照投资者风险承受等级划分不同等级的信托产品,让投资者意识到不同产品之间的风险。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监管部门应完善银行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对于信托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资金流向、财务状况等具体内容要及时披露。

3.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投资者相对于银行来说是弱势者,对于出现信托纠纷案件时,由于自身对信托理财产品认识的缺乏加上银行出于保护自己从而故意隐藏一些重要信息,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司法机关应该明确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保证投资者的利益[6]。

(三)投资者应当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购买信托产品

投资者应当主动学习必要的金融投资知识,建立风险意识,合理配置自己的资产。选择银行信托产品时,应先对该产品做一个深入的了解;准备购买时要向业务人员明确该产品的全部风险并综合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资金情况,避免盲目选购;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所有的条款,询问专业人士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避免遗漏重要条款。投资者应当多学习投资知识以及必要的法律知识,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无法得到补偿时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渝.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法律问题分析[J].西南金融,2008,(6).

[2]陆建辉,鲁玲.商业银行信托类理财业务分析与展望[J].上海投资,2007,(9).

[3]杨飞.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研究与展望[J].金融论坛,2009,(4).

[4]李晓阳.商业银行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告知义务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

[5]黄志云.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金融教育研究,2012,(3).

[6]张剑宇.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策略[J].现代商业银行,2004,(9).

[责任编辑 陈凤雪]

收稿日期:2014-04-09

作者简介:刁其波(1994-),男,安徽蚌埠人,本科,从事商业银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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