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秋瑾
摘要:“绝地天通”作为中国早期历史上最重要的文化符合,以其人本主义的内涵而被今人所重视。关于“绝地天通”的来源,不仅《吕刑》与《国语》中有较为详细的记载,作为一种长时段的历史事件,《山海经》中也有较为明显的反映。虽然今天距其发生年代按较保守的估计至少已有2000年以上,然而它所透露的思想价值在绵延的历史长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彰显了中华民族早期的人性光辉。它不仅深深影响了上古时期的文学与神话创造,在实际的法律制度构建中也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关键词:绝地天通;西周法制;五过;有利于被告原则1《吕刑》与《国语》的记载
从《吕刑》文本内容看,作者是为了论证刑罚的合法性,在开篇便追溯了刑罚的起源,并提出了“绝地天通”一说,其文曰:
“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虐威庶戮,方告无辜于上。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下,明明棐常,鳏寡无盖。皇帝清问下民,螺寡有辞于苗。德威惟畏,德明惟明,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夹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视降播种,农殖嘉谷。三后成功,惟殷于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阁不惟德之勒,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义于民匪彝。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敬忌,阁有择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王日:袋,四方司政典狱,非尔惟作天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夹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阁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断制五刑,以乱无辜,上帝不场,降答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1]
这段文字以经验的口吻总结了远古部族时代的历史事件,蚩尤犯上作乱,导致了“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的严重局面。为了整饬这种混乱局面,他制定出五虐之刑来制裁施乱者。然而,又由于用法不慎导致残暴无度,滥杀无辜。民心“泯泯棼棼,罔中于信。”皇帝审视下界,同情受害者,也认识到世间混乱的严重性,于是下令绝地天通。关于“绝地天通”,孔安国解释道,“重既羲,黎既和。尧命羲和世掌天地四时之官,使人神不扰,各得其序。是谓绝地天通。言天神無有降地,地邸不至于天。”[2]绝地天通举措把下界与上天隔断,那么,世间的管理必然要以人为中心,由人来管理。也即“群后之逮在下,明明棐常,鳏寡无盖。”人间的君主要时刻坚持“详刑”的原则,所谓“受王嘉师,监于兹祥刑。”
《国语》关于绝地天通的记载存在于“楚昭王问于观射父”一篇之中,其文曰:
“昭王问于观射父日:“《周书》所谓重、黎实使天地不通者,何也?若无然,民将能登天乎?”对日:“非此之谓也。古者民神不杂。民之精爽不携贰者,而又能齐肃衷正,其智能上下比义,其圣能光远宣朗,其明能光照之,其聪能听彻之,如是则明神降之,在男日现,在女日巫。是使制神之处位次主,而为之牲器时服,而后使先圣之后之有光烈,而能知山川之号、高祖之主、宗庙之事、昭穆之世、齐敬之勒、礼节之宜、威仪之则、容貌之崇、忠信之质、梗洁之服,而敬恭明神者,以为之祝。使名姓之后,能知四时之生、牺牲之物、玉帛之类、采服之仪、次主之度、屏报之位、坛场之所、上下之神抵、氏姓之所出,而心率旧典者,为之宗。于是乎有天地神民类物之官,是谓五官,各司其序,不相乱也。民是以能有忠信,神是以能有明德,民神异业,敬而不读,故神降之嘉生,民以物享,祸灾不至,求用不医。及少昊之衰也,九黎乱德,民神杂揉,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为巫史,无有要质。民医于祀,而不知其福。燕享无度,民神同位。民读齐盟,无有严威。神押民则,不镯其为。嘉生不降,无物以享。祸灾荐臻,莫尽其气。颇项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侵读,是谓绝地天通。其后,三苗复九黎之德,尧复育重、黎之后不忘旧者,使复典之,以至于夏、商。故重、黎世叙天地,而别其分主者也。其在周,程伯休父其后也,当宣王时,失其官守,而为司马氏。宠神其祖,以取威于民,曰:‘重实上天,黎实下地。遭世之乱,而莫之能御也。不然,夫天地成而不变,何比之有?”[3]
从文中可以看出,楚昭王时,距离《吕刑》成书年代已相隔甚久,因此楚昭王才会对其表现出无知,而由其著名的博学人物观射父解释。这两处关于绝地通天的记载有少许出入,一讲刑罚,一讲宗教。然而观射父所言之“绝地天通”却是来源于《吕刑》,他只是就其基本内涵做了一定意义上的引申而已。绝地通天作为一个历史事件,体现在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思想却是无疑的!观射父所作的解释正是站在人文理性的立场上对宗教的审视和总结,他不仅仅追本溯源把这一事件当做历史故事来讲述,而且还试图进行历史性经验的总结,这亦与《吕刑》中的论述在方向和思路上是一致的。
2《山海经》中的“模糊”记载
《山海经》关于绝地天通的记载虽然具有较大的神话性,然而这无疑也是客观历史事实的一个清晰的背影。据袁坷等考证[4],《山海经》中关于“绝地天通”的记载最典型的当是《大荒西经》中的一条:
“大荒之中,有山名曰日月山,天枢也。吴姐天门,日月所人。有神,人面无臂,两足反属于头山,名日嘘。顺顶生老童,老童生重及黎,帝令重献上天,令黎邓下地。下地是生噎,处于西极,以行日月星辰之行次。”
张耘认为此处“上天下地”指“古者人神杂扰无别,颛顼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重实上天,黎实下地。”[5]
除此之外,袁珂先生考证的《山海经》相关的记载还有以下几条:
巫咸国在女丑北,右手操青蛇,左手操赤蛇,在登葆山,群巫所从上下也。
—《山海经•海外西经》
开明东有巫彭、巫抵、巫阳、巫履、巫凡、巫相,夹奥康之尸,皆操不死之药以距之。奥康者,蛇身人面,贰负臣所杀也。
—《山海经.海内西经》
有灵山、巫咸、巫即、巫脸、巫彭、巫姑、巫真、巫礼、巫抵、巫谢、巫罗十巫,从此升降,百药爱在。华山青水之东,有山名日肇山,有人名日柏高,柏高上下于此,至于天。
—《山海经•海内经》
西南海之外,赤水之南,流沙之西,有人拜两青蛇,乘两龙,名日夏后开。开上三殡于天,得《九辫》与《九歌》以下。此天穆之野,高二千切,开焉得始歌《九招》。
—《山海经.大荒西经》
海内昆仑之虚,在西北,帝之下都。昆仑之虚,方八百里,高万切。上有木禾,长五寻,大五围。面有九井,以玉为槛。面有九门,门有开明善守之,百神之所在。在八隅之岩,赤水之际,非仁异莫能上冈之岩。
—《山海经.海内西经》
可见《山海经》中所记载的绝地天通的大致事实与《吕刑》《国语》的相关表述基本符合。绝地天通的人本主义不仅体现在上古法律制度中,在上古文学中也有很深远的影响。
3绝地天通与上古歌谣,上古神话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长历史的诗歌的国度,上古时期流传下来的歌谣便是诗歌的最初表现形式。《毛诗》大序言:“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故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原始歌谣舞蹈的产生与人关心自我生活本身息息相关。
“最初的歌舞往往就是人们日常生活情状的重演或是庆祝、祭典活动本身。”[6]《淮南子》道应训篇说:“今夫举大木者,前呼‘邪许,后亦应之,此举重劝力之歌也。”《吕氏春秋》音初篇载“禹行功,见涂山之女,禹未之遇,而巡省南土。涂山氏之女乃令其妾候禹于涂山之阳,女乃作歌,歌曰:‘候人兮猗。”这些例子都说明最初的原始歌谣与人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
此外,《尚书》尧典载“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吕氏春秋》古乐篇言“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阙。”正是这种“绝地天通”式的人本主义关怀才使得以关心人为中心的上古歌谣成为中国上古文学的宝贵组成部分。
“绝地天通”亦对上古神话产生着重要影响。记载这一事件的《山海经》本身就是上古时期关于神话的经典。上古神话的特征亦与绝地天通的人本主义内涵相符。
阳气浮而为天,阴气沉而为地。文以载道,赋予道人文通达的含义。人矗立于天地间,以文来通达天地。这便是中国思想的最初内涵。《中庸》第二十八章言:
“王天下有三重焉,其寡过矣乎!上焉者,虽善无征,无征不信,不信民弗从。下焉者,虽善不尊,不尊不信,不信民弗从。故君子之道,本诸身,征诸庶民,考诸三王而不缪,建诸天地而不悖,质诸鬼神而无疑,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质诸鬼神而无疑,知天也;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知人也。是故,君子动而世为天下道,行而世为天下法,言而世为天下则;远之则有望,近之则不厌。诗曰:“在彼无恶,在此无射;庶几夙夜,以永终誉。”君子未有不如此,而蚤有誉于天下者也。”
天地人是为三道,此章言人道,并且将天地人三道合理的进行安置,亦与绝地天通的思路相互一致。以描绘天、神为中心的神话的特征也正体现了这一点。
不论是以战胜自然力为主还是以战胜人间罪恶为主的神话,都紧紧围绕人的生存这个主题。女娲补天,精卫填海,夸父追日都是为了摆脱和战胜自然灾害的困扰。就是女娲造人,大禹的婚姻也同样贯穿着为人生的意义。不管神话的想象多么离奇,贯穿始终的是为人生的主题。
神话中的英雄人物都充满着激扬的斗志,神异的能力和英雄气概。他们对巨大的自然灾害不是听天由命而是以神奇的能力去改变!面对危机生存的残暴敌人,从容迎击。黄帝战蚩尤既是明证。
无论是哪一种神话,都熔铸着浓烈的情感,塑造者鲜明的形象。这也是关心人的精神价值的一个较为明显的例证。
4绝地天通与西周法制改革
如前所述,“绝地天通”最后便是被记载于《吕刑》之中,而吕刑又是西周中期关于其法律变革的重要文献。他作为西周法制改革的基础,深刻的影响于法制领域。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贤良执法论:兼释“五过”之意
《吕刑》中的法律思想十分重视人,特别是“贤人”的作用。主张刑罚应由贤人来执行。其文曰:“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断制五刑。”在赋予贤良司法权力的同时,也对司法官的责任予以了规定。
“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天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7]
从此段中分析司法官的“五过之疵”,前提是要确定“五过”的具体含义[8]。《吕刑》中列举了“五刑”,“五罚”的内容而没列举“五过”。对此,孔颖达有他的解释。其为《尚书》正义时认为,“正义曰:‘不服,不应罚者。欲令赎罪,而其人不服,狱官重加简核,无服疑似之状,本情非罪,不可强谴出金。如是则正之于五过,虽事涉疑似有罪,乃是过失,过则可原,故从赦免。下文惟有‘五刑、‘五罪而无‘五过,亦称五者缘五罚为过,故称之五过。”[9]颖达的解释自然有理,然而此处“五过”之“过”是否能解释为过失则尚有疑问。
《说文解字》中对过有如下解释:“过,度也。从辵咼声。古禾切。段玉裁解释为,“度也。引伸爲有過之過。釋言。郵,過也。謂郵亭是人所過。愆郵是人之過。皆是。分別平去聲者,俗說也。从辵。咼聲。古禾切。十七部。”可见此处并无“过失”这个义项。王力先生编《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中列举了“过”字的五种义项[10],俱无“过失”之意。
如果不将其解释为“过失”,如何解释更为合理?此处若解释为度量,或许更为恰当,也即官吏可本其情状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然而这种“度”的规定会有一定的瑕疵,正如《吕刑》中言“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而杜绝这种司法官吏徇私舞弊的措施便是“其罪惟均”,一方面给予了司法官吏自由裁量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规定其责任。这也可以体现出我国古代司法经典所具有的“现代性价值”。同时这也是“绝地天通”的人本主义内涵的重要表现。
4.2 有利于被告原则
关心并且重视人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对“贤良”的重视,对于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被告,《吕刑》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思想也给予其较大程度的保护。
有利于被告原则首先体现在其为保证公正而规定的严格的程序主义。“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天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11]这极大地体现了诉讼及审判制度的完善。
有利于被告原则还以现在其“疑罪惟轻”的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12]不仅规定案件有疑问的案件可以赦免,还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赎刑体系,这都体现了其对于人的重视,对于人生命与价值的肯定。
5小结
最早记载于《吕刑》、由《国语》中观射父进行解释并在《山海经》中可以侧证的“绝地天通”作为一次影响巨大的事件,在中国早期文明史上写下了辉煌的一页。通过对这一事件的论述,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早期社会的人文主义关怀。可以更真实,更清晰的去认识中国文化的源头。这也给了笔者今后继续深入研究中国早期法律传统提供了较大的动力和浓厚的兴趣。
[注释]
[1]顾迁,注.《尚书》.中州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79页.
[2]阮元,校.《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48页.
[3]陈桐生,译,注.《国语》.中华书记,2013年第621页.
[4]袁柯.《山海经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
[5]张耘点,校.《山海经、穆天子传》.岳麓书社,2006年第169页.
[6]罗宗强,陈洪.《中国古代文学史》(一).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6页.
[7]顾迁,注.《尚书》.中州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85页.
[8]历来对法史教课书中或对“五过”避而不谈,或者将其解释为五种过失,除此之外不同的解释仅有周学军在发表于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的《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新解,他将“五过”解释为次于五罚的五种简单处罚,然而从论证上,从“吕刑”文本内在地逻辑性而言,此种解释亦差强人意.
[9]阮元,校.《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50页.
[10]王力,林燾,等.《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37页.
[11]顾迁,注.《尚书》.中州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84页.
[12]顾迁,注.《尚书》.中州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