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14-08-08 17:21贾丽雅
无线互联科技 2014年6期
关键词:竞争法竞争者请求权

贾丽雅

摘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写入了法条,但是却没有赋予消费者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今天,这种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间接保护的法律必须随着做出适当改进和调整。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改进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竞争法在我国已经从综合调整模式转向了分立立法模式。随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也提上了日程。如摘要所述,从国际立法的前景来看,国际上对消费者保护权益的重要性日益重视,我国也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学习西方国家,不断对反正当竞争法进行有效的改进。本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一些制度和措施上的改进建议。

1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据

1.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追求

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一般都是通过贿赂,诋毁,侵犯商业机密,模仿商品等手段来欺骗和迷惑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无法分辨自己是否是竞争优胜者,从而做出错误的选择,这种行为对于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一般都是间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范市场竞争,维护竞争秩序为基本任务。可以认为该法律的本质追求和立法核心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2 现代竞争法的价值取向

20世纪30年代以后,德国的学界指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仅会对竞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也会对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造成侵害。包括后面要提到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欧盟的做法也都反映了国际上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新趋势,充分体现了现代竞争法的价值取向。

2国内外的立法现状

2.1 国外的现状

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最有代表性的国家为德国。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消费者界定为受保护的主体,虽然对消费者的保护仍旧比较抽象和间接,个体的消费者还是无法向法院提起訴讼,但是该法律创新性的对消费者团体的权利进行了规定,是具有进步意义的。除了德国以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在《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中将不正当竞争法从民事侵权法改为了经济法,将保护竞争者的利益改为了保护市场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同时,欧盟在《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中调整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的不正当经济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做出了保护,表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2.2 国内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时间为1993年9月2日,生效时间为1993年12月1日。该法旨在规范市场秩序,倡导公平竞争,在能够有效保护合法的市场主体的权益的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打击不法经济行为。其中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法。”我国在2006年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消费者纳入了保护的主体中,然而这部法律中仅在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涉及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未允许消费者个人或团体对不良竞争者提起诉讼,只是允许受到不正当竞争所害的经营者提起诉讼,包括责任制度和救济措施也都是只针对被害的经营者提出的,从而使得该法律难以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3立法构想

针对上述的立法现实,可以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如下的改进。

3.1 消费者个人诉讼

当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消费者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对消费者权益的直接保障,能够进一步确立消费者的市场主导地位,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也使得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成本增加了,从而可以威慑那些不法经营者。

3.2 消费者团体诉讼

该种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是由消费者团体的代表者来对不正当竞争者提起诉讼。德国在2004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三种可以由消费者团体来提出的请求权,即:排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利润剥夺请求权。我国也可以对此进行借鉴。

3.3 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在我国,最早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项法律能够有效补偿受害人,惩罚和打压不法行为。既可以激励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威慑市场竞争者。除此之外,德国更是创新提出了利润剥夺强求,排除性请求以及损害赔偿请求等权利,这些也可以成为我国的参考。

4总结

只有消费者成为了主导者,市场才能够真正确立优胜劣汰的法则,使竞争的胜利者取胜,使市场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来,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竞争者的权益实质上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也要充分借鉴和学习国际市场上的新趋势,新取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充分赋予消费者个人和团体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得到更好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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