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格
摘要:延安时期是指1935年至1948年中国共产党在陕北延安领导和指挥中国革命的13年,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间最长的时期,也是党在思想理论上的成熟时期。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并通过在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根据地的实践,得到创新与发展。延安时期党的民族理论与实践充分适应了中国的具体国情,对抗日战争的最终胜利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民族工作
一、延安时期党的民族理论
1938年在延安召开的六届六中全会,是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会议,这次会议后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体系。“这无论在当时为改善国内民族关系,促进团结抗日,正确处理中国民族问题,还是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在全面执政条件下正确解决国内民族问题,都无疑奠定了良好的思想理论基础,找到了正确的现实途径。”[1](P.11-22)
(一) 强调民族平等、团结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主张国际国内的民族平等。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就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平等原则,树立起无产阶级民族平等的旗帜。抗战时期,面对日军的侵略,党更加强调民族平等,提出团结各民族共同抗日的总方针,并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1938年9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论新阶段》的报告中指出:允许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2](P.10-13)
关于民族团结,党在延安时期不仅明确使用了“团结”一词,并多次论述了其重要性。1936年8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的指示信》中,党号召“一切民族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最亲密的团结起来,反对共同的敌人”。在抗日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十分珍惜民族的平等、团结,通过国内各民族一致抗日,实现民族独立和解放。
(二) 民族区域自治的初步构想
党中央到达陕北后,民族自决还是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主要原则,但具体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党多次将民族自决和自治同时提出。如1937年8月15日,党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1936年10月20日,红十五军团解放了宁夏同心城,帮助回族人民正式成立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进行了民族自治的初次实践。
随后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第一,允许蒙、回、藏、苗、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二,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的一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物,调节各民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3](P.595)这里虽然没有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但实质上包含区域自治思想。
(三) 确认回回是一个民族
回族是我国分布最广泛的一个民族。民国时期,对于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回回是不是一个民族存在很多分歧,作为统治阶级的国民党大汉族主义者,认为回回是汉人信奉了回教(即伊斯兰教),将回民族问题简化为宗教问题,将如何解决回回问题简化为汉化教育问题,对回回实行歧视与压迫政策。
中国共产党一贯承认回回是一个民族。1940年4月,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的观点和政策,提纲指出回回民族是一个大分散、小聚居的民族,“对于回回民族,肯定了它是‘富于斗争精神的一个民族,是‘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少数民族,这就批驳了国民党不承认回回是一个民族的错误观点。”[4] (P.36-40)
二、 党在陕甘宁边区的民族工作实践
陕甘宁边区是1937年至1949年间存在的行政区域,抗日战争时期是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所在地,同时也是敌后抗日的政治指导中心和根据地总后方。这里自古以来就是北方游牧民族与汉民族交流融合的前言地带,直到抗日战争时期形成了汉、回、蒙、藏、满、苗、彝等多个民族共同生活的局面。延安时期,为了团结各族人民并取得民族独立和解放,中国共产党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遵循民族平等原则,维护少数民族各项权利
延安时期,党十分重视民族平等问题,维护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中国共产党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将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享有各项平等的政治权利作为开展民族团结工作的重心。”[5] (P.62-67)1937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具体规定了少数民族选举办法,从而使边区的少数民族群众享有平等的参政议政的权力。这在1941年边区参议会的选举中得以充分体现,选举中不仅在县、乡参议员中有很多回族当选为参议员,而且有7名回族当选为边区参议员。此外,边区政府充分保证少数民族群众参与和组织各种群众性团体的权利,边区少数民族先后成立了延安回族救国会、蒙古文化促进会、藏民同学会等。
(二)扶持民族经济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经济形态仍然以自然经济为主,农业生产工具老化、技术落后,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更为缓慢。边区政府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扶持发展农、牧、手工业生产,设立工厂,开发矿山,发展交通运输。为了提升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水平,边区政府还积极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商贸发展,政府对于回民基本上不征收工商税,只征收少量的盐税和货物进口税,回族人民借助政策支持大力发展边境贸易。边区政府赋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自主权,尽可能让少数民族人民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制定、调节生产方针。经过对民族经济的扶持,边区少数民族的经济逐渐复苏并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生活也得到了极大改善。
(三)尊重少数民族文化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将平等的民族文化关系视为民族平等的重要内容。首先,边区政府努力加强学校教育,发展少数民族国民教育,民族小学一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课程也根据民族特点而设置。其次,重视少数民族干部教育,先后创办了中共中央党校、回族干部训练班、蒙古青年班、和延安干部学院,专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再者,边区政府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拉近了与各族人民的距离。例如延安原本没有清真寺,而清真寺在回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所以边区政府为了尊重回民的这一习惯,在回民聚居区修建了清真寺,还特意从宁夏请了阿旬来主持清真寺。
(四)领导各民族共同抗日
延安时期,中国大部分处于抗日战争阶段,领导和团结各少数民族共同抗日成为党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一项重要的任务。毛泽东在中共七大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一切联系群众的领袖人物在内”。为了团结各民族一致抗日,一方面边区政府在思想上提高少数民族坚决抗日的认识和信心,1940年1月由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组织,八路军政治部、中央党校等共同发起了“延安回民救国协会”,后又成立了各地回协支会来进行抗日宣传。另一方面,党和边区政府积极帮助各少数民族壮大抗日武装。八路军、新四军利用国民党逃溃时丢弃的枪支,武装地方上的少数民族人民,帮他们建立自卫军、游击队等武装。
二、 延安时期民族理论与工作实践经验
(一) 民族纲领日趋成熟,但不够具体化
中共到达延安后,对中国国情特别是民族情况的认识逐步深化,党的民族纲紧密联系中国实际,日趋成熟。这时期的纲领文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对开展边区民族工作起到了正确的引导作用,但由于缺少具体文本的规定,使得一些工作在实际开展起来比较困难。如1938年 10 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论新阶段》报告中明确提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然而之后并没有发布具体的文件来说明如何保障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 民族政策因地制宜,有针对性
陕甘宁边区的主要少数民族有蒙古族和回族,虽然也聚集了其他少数民族,但他们的人口所占比例十分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边区的民族政策是针对回族和蒙古族制定的。针对人口占绝大数的回族和蒙古族实行正确有效的民族政策,既巩固了抗日防线,又激励了境内回族、蒙古族人民与汉族一起为陕甘宁边区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当前国家在民族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人口较多民族的整体利益,同时也要兼顾人口较少民族,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充分做到政策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真正实现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三) 紧密联系具体国情,走中国特色道路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道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就是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结果。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在中国境内共同生活,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加之近代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反抗三座大山压迫的过程中,中国各族人民互相支持,紧密联系在一起,大大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因此,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巩固国家统治,维护社会秩序,增强民族团结以及发挥统一国家的优势,保障各族人民的权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继,郭林.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创新 [J].民族研究,2009,(3).
[2]刘建禄.延安时期我们党民族问题理论与实践的成 熟和发展[J].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2009,(3).
[3]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Z].北京:中共 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4]周忠瑜.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的民族理论与民族 政策[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6,(3).
[5]杨洪,李转.陕甘宁边区建构和谐民族关系的路径 与启示[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0,(6).
[责任编辑: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