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田特(1989-),女,汉,吉林省长春市,会计专业学术型硕士在读,吉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一、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确认原则不同
在会计处理过程中,会计所注重的是谨慎性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遵循收入的真实实现,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现,同时也有些业务的确认计量需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经验界定,例如使用暂估价值入账。在税法的规定中,对于收入的确认计量问题上同样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在其具体实施过程当中,需要相关会计人员运用经验进行判斷的金额与时点被某些形式要件所代替。税法的应用要严格遵循确定性原则与强制性原则,对于收入的界定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基计算尤为重要。总的说来,会计是以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财务能力为目标进行操作,再次目的下通过对收入与成本的期间配比与对象配比等手段完成。而税法以带有国家意志,保障税收为目的对收入、费用等加以界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配比性遭到破坏。这也正是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在原则性上的差异。
二、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
税法对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了严格规定。税法的相关规定是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以企业收到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款项或取得款项的相应凭据的当天为确认收入的时点,从而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这是因为税法只关心是否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够有效控制将要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一旦发生,即确认收入的实现。以此,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的时间上,所遵循的原则基本一致。但也有例外情况,税法处理中,企业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无论商品是否发出,均应以企业收到货款或取得应收款项票据并将提货单交付购买方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托收承付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赊销和分期收款,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视为确认收入时点;预收货款方式,按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销售;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为确认时点。例如: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二者略有不同。
三、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确认条件不同
从会计与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条件看,二者的差异主要在于相关税法确认应税收入时,强调所有权转移或实物转移,而没有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确认的规定上是一致的。对于确认跨年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二者存在差别,主要原因在于税法不承认完成合同法在长期劳务合同中的使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提供劳务的结果可以进行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强调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与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并且相关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提供劳务的结果可以进行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强调企业已发生的成本能够得以补偿。由于财务会计在处理事务中强调谨慎性原则,使得企业所可能面临的营业风险应当予以充分考虑,这就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能多计收益与资产而少计成本费用。税法在进行收入确认工作时,从均衡税负出发,只要是企业已发生劳务输出,就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结算当期应计收入。
四、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计量不同
会计确认收入和税法确认收入在计量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的销售收入主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科目进行核算。税法处理上应予以确认的的收入不仅包括营业收入,还包括价外费用,视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同样确认为计税收入。其次,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以与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应收款作为商品销售金额,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不公允的除外。特别是延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收入金额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的折现额确定。而税法中很少使用公允价值概念,更多地采用了历史成本的计量标准,这就赋予了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按照合理标准调整应税收入的权力。再次,在商业折扣问题的处理上,会计是按照扣除折扣费用后的实际价款确认收入的,而税法为了严格保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的准确性,规定企业在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后,如果将销售额与抵扣额开具于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则折扣额予以抵扣,如将抵扣额另外开具发票的,则不得抵扣。在涉及到现金折扣的处理上,会计将扣减给予购货方的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税法则认为现金折扣是企业为鼓励购货方尽早回款而发生的理财费用,不应对国家税收产生影响,因而对销售全款进行收入确认。最后,视同销售是造成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差异的重要原因。视同销售在会计的处理上一般是不确认为企业销售收入的,而在税法的规定中,视同销售应等同于销售收入的实现,计增值税。由于视同销售过程中不产生现金流量,与其他经营业务一同计入利润表是不恰当的,因而导致会计的相关处理中不将其进行收入的确认。
五、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如何实现二者的统一性和独立性
虽然会计与税法在进行收入确认时存在各种差异,但双方在确认收入口径时应该尽量保持一致,双方面在进行业务处理时尽量向对方靠拢,例如:视同销售行为、债务重组等能够作为收入的,会计核算时应该尽量将其确认销售,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这一问题的处理上不仅要保持二者在一定层次上的统一性,还要注意各自的独立性,以此来分别保证会计确认信息的真实性与税收金额的准确。在会计实务处理上,企业必须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条例。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务必依据税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应税收入的划定以此确认当期应缴纳的税额。
(二)如何探索会计与税法新的体系关系
由于会计与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我国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都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制定的,因此必然存在许多差异。这正是二者在各自法律制度层面上所体现的差异,因而有必要探索会计与税法的新体系。
会计与税法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二者对企业收入的实现与成本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能否准许扣减的问题上。所得税会计就以研究与探索财务会计与税法分别对于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额的差别,并致力于寻求缩小二者差距的会计方法与理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以及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备,势必将造成财务会计与所得税法的差距不断加大。新企业所得税法自颁布以来,在实际业务处理上,其所涵盖的应用范围与税种税率均较原税法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们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对纳税人所提供的很多财务指标都应进行调整与计算,不能直接加以利用。广大税务人员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与时俱进。税法与会计的制度协调应该是双向的,税法应予以尊重,会计应被很好的借鉴。财政部在对会计法规的相应制定工作上,应首先以适应于市场经济为根本出发点,不断与国际税法相接轨,完善我国会计法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存货计价方法;在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时,也应按公允价格计入当期损益等。这些改革与税法的要求相一致,既是对税法规则的借鉴,也是对税法要求的满足。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相关规定中借鉴了财务会计的做法,尤其是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更是显示了税法向会计法规的靠拢与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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