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骊莲 丁红亮
摘 要 司法能力是做好司法工作的前提与基础,但我们通常将对司法能力的关注聚焦于专业层面,强调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与应用,注而从道德层面的解读不够、重视不够。法律具有道德性,司法工作也不例外。因此,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能仅注重业务能力的提升,更要注重职业道德的形塑。道德具有内在性,通过对人内心的信念和思想动机活动的调整来影响人的行为。司法职业道德从本质上讲,既是一种司法能力,更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公正作为司法的本质追求,也是司法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如何实现司法职业公正是强化司法能力建设的关键之所在。
关键词 司法职业公正 实现途径 司法能力建设 道德关注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On the Way to Achieve Fair Judicial Career
——Judicial Capacity-building Ethical Concerns
GAO Lilian[1], DING Hongliang[2]
([1] Zhejiang Gaobang Law Firm, Cixi, Zhejiang 315300;
[2] Zhejiang Qingtian Notary, Lishui, Zhejiang 323900)
Abstract Judicial capacity is the precondition and foundation to do justice, but we are concerned about the ability of the judiciary will generally focus on the professional level, the emphasis on the mastery and application expertise, note from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moral level is insufficient, inadequate attention. Law with morality, justice is no exception.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judicial capacity building, not only focus on enhancing operational capacity, but also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shaping of professional ethics. Morality inherent nature, through one's inner beliefs and motives adjust activities to influence people's behavior. Judicial ethics essentially, both a judicial capacity, it is the foundation of judicial capacity building. The nature of the pursuit of justice as fairness, but also the core of judicial ethics, how to achieve judicial career fair is the key to strengthening judicial capacity building.
Key words judicial career fair; approach; judicial capacity building; ethical concerns
1 司法职业公正的基本特征
(1)司法职业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之内的正义是司法职业公正最为重要的特殊品质。公平正义是一个典型的价值判断问题,缺乏定量的评价标准,归根结底是由人们的情感、信念、愿望、目的和偏好等非理性、非逻辑因素决定的。而司法职业中的公平正义是按照法律的既定标准来判断的特定的公平正义,价值判断的情感因素被以法律上的事实判断和逻辑判断的方式所代替。公平正义问题被转换为合法性问题,司法职业中的公平正义就是检察官按照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正义与不正义,就是按照合法性的标准前后一致地加以处理各种争议,就是按照合法性的标准前后一致地加以分配各种利益和不利。因此,司法职业中的公平正义是以合法性为存在前提。
(2)司法职业公正是有限的正义。司法职业中的公平正义不能完美地满足正义的全部要求。司法机关是止纷定争的裁判机关,任何裁判决定的作出都不可能同时满足各方的要求,任何制度安排都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较小的正义为代价去实现较大的正义。从个人行为的伦理原则上看,较小的不正义也是不正义,但是从制度伦理的立场上看,如果选择较小的不正义是避免较大不正义的唯一手段,那就是制度性正义。司法在实现正义最大化的过程中,还要受到其他伦理价值的限制。正义优先性是一定限度内和条件下的优先性,当最大化地实现正义的努力有可能过度损害其他伦理价值时,法律之内的正义就会放弃自己的扩张机会,为其他位阶较低但不可无视其存在的美德让出一定的生存空间。当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支付的功利价值成本过高的时候,制度伦理也会部分放弃或全部放弃按照正义原则应当做的事情。因此,司法职业中的公平正义是在制度理性支配下、符合特定政治社会需要的有限的正义。
(3)司法职业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司法职业公正的内在逻辑是借助于法律之内的正义来实现个案正义,是指在法律规范之内、在司法程序之中、依托司法职能的良好运作来实现的公平正义。公平与否、正义与否的单纯价值判断被转换为以价值判断为内容、以事实判断和逻辑判断为形式的合法性评价;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执法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评判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就是要求司法执法不仅要结果正确、公平,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使人感到处理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司法官员在作出限制或者剥夺个人权益的决定时,内心具有并向外部表达充足的理由,以便能尽量说服受到不利对待的一方,而且执法的过程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觉察,以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公正。
(4)司法职业公正是具有多元评价标准的正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逐步完善的,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强调司法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强调对党、对人民和对法律负责。司法职业公正具有评价主体多元和评价标准多元的特点。首先,从政治层面,司法职业公正体现在党委对司法工作的评价上,表现为对党委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其次,从法律层面,司法职业公正体现在执法者对法律的尊崇和执行上,表现为对执法办案过程是否依法、规范、文明的界定;第三,从社会层面,司法职业公正体现在人民、社会对司法执法的接受与认可上,司法职业公正的程度取决于司法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能中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回应了人民的问题关注,满足了人民的合理预期。司法职业公正是特定政治需求下社会公正、法律公正的有机统一。
2 司法职业公正的实现路径
(1)在执法理念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精神。执法理念体现了执法主体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了执法主体的思维程式,是引领执法办案的前提与基础。当前,党和人民对司法机关提出了不少新要求新期待,司法工作被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工作内涵。司法机关不仅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且要克服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思想和做法,把执法办案向化解矛盾延伸;不仅要依法解决法律纠纷,而且要妥善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诉求;不仅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而且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引领司法执法工作成为司法机关的必然选择。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把人民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执法工作成效的根本尺度,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要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弘扬人文精神、体现司法关怀,确立平等保护的执法观,切实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要牢固树立执法公开的理念,把执法的环节和执法的过程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司法工作的动力,以公开促公平,以监督促公正。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关注法律的目的,注重法律适用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力争达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在执法行为上,应当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执法效率的有机统一。执法行为的公正性是司法职业公正的核心,是司法职业公正的最佳载体。衡量司法执法行为的公正与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构成要素是否齐备,一般而言,执法行为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执法效率三个要素,三者缺一不可。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执法活动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体现为实质正义。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执法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体现为“看得见的正义”。所谓执法效率,是指司法执法活动的及时性,及时办案,及时结案,确保办案效率。“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效率。”二是把握好两对关系,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程序公正与执法效率的关系。①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构成司法执法公正的两个基本要求,在实体正义观念下,司法执法行为之正当性来源于实体结果之正确性;在程序正义观念下,司法执法行为之正当性来源于程序之正当性。实体公正应该是司法职业公正所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公正的程序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实践经验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当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凡事都应有度,超过了一定的度,就变成了形式主义。因此,司法执法行为公正应当坚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②程序公正与执法效率并重。程序公正与执法效率都是司法应当促成的价值,二者既和谐共存,又常紧张对立。对执法效率的注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程序公正的实现,对程序公正的追求必然要受到执法效率的制约;一般情况下,程序公正的增强会直接导致执法效率的降低。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必须要把握好程序公正与执法效率的关系,应坚持以公正为基础,效率为关键,坚持程序公正与执法效率并重并行。“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程序公正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实现,否则就是非正义。在程序公正基础上,执法效率成为实现司法职业公正的关键因素。
(3)在执法效果上,应当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筹兼顾。执法效果是评判司法职业公正与否的直接标准,包括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指执法行为对社会政治稳定产生的影响和结果,主要体现为“合于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效果如何主要看执法行为是否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司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意图、服务科学发展、推进和谐建设便体现出最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是指执法行为对法律制度本身所产生的影响及结果。主要体现为“合于法律制度的公正”,即执法的过程、结果与法律规范是否契合及契合度。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对司法个案进行处理,该案便体现出最好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司法职业公正的最客观的衡量尺度。社会效果是指执法行为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产生的影响和结果,主要体现为“合于社会意识的公正”。个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如被诉讼各方及社会完全认同、支持,则该案件便体现出最好的社会效果。从理论上讲,司法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当保持一致,而且也能做到相互契合。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时常出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冲突的情形。如出现了同类案件不同裁判,甚至是同一案件作出不同裁判;在一些轻罪行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定罪处刑,从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并不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司法执法的公信力不够足,权威性不够高。因此,司法职业公正是司法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筹兼顾基础之上的公正,实现司法职业公正必须要做到执法的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