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层组织经费保障机制,特别是村级组织经费保障机制,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从长远看,村级组织经费保障主要靠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来解决。当前,考虑到部分地方面临的实际困难,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进一步强化措施,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加大投入。结合近年来深入基层调研时了解到的情况,具体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全面落实中央要求,强化地方政府保障主体责任。
中办发〔2009〕21号文件明确规定,财政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责任以县乡政府为主,上级政府通过安排奖补资金等措施,积极引导基层政府增加村级组织经费补助。中央财政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将村级组织运转财政补助经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并且不断加大奖补力度。目前需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省市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和保障重点,制定保障最低标准,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县乡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加大对运转困难村级组织的支持力度,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第二,突出重点加强引导,加大中央财政奖励力度。
一是加大奖励力度。在现有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奖励力度,引导省市向下倾斜财力,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二是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标准动态增长机制。合理确定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标准,逐步提高村级组织运转财政补助经费村均保障标准,建立每2-3年调整一次的动态增长机制,稳步提高保障水平。三是科学核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根据各地区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分类核定各地保障范围覆盖面,重点向中西部和困难地区倾斜。四是加强考核,督促引导地方落实保障责任。在规范地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资金列支科目的基础上,考核各地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情况,对保障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奖励,鼓励地方加大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贫困村,发挥财政“托底”的作用。
第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证基层组织权责一致。
一是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开展各地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了解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情况,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对各地工作进展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通报。二是落实部门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农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责任,将工作重心和人员安排向基层倾斜、向农村倾斜,坚决制止部门“缺位”倒逼村级组织“越位”的状况,遏制村级组织政府化和村组干部公务员化的倾向。完善“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工作机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的事务外,上级政府和部门确需向村级组织安排其他工作任务,应当明确经费来源,足额保障相关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村级组织转嫁负担。三是大力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继续推行“村财乡代管”、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等管理方式改革,严格控制村级不合理开支,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造血与减负相结合,增强村级组织自我保障能力。
一是增强村级“造血”功能。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经验做法,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盘活资产、招商引资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项目、资金和技术投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服务功能和自我保障能力。二是研究化解村级债务。村级债务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基层组织运转、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巩固,化解农村债务是当前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面临的现实问题。建议严格控制村级新增债务,界定存量债务不同性质,夯实数据基础,界定政府责任,明确化债措施,逐步加以化减,减轻影响村级组织运转的历史包袱。
(供稿:财政部王劲松、齐凤瑞、梅红永、刘江华、左臣明、陈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