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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21:54于宁
紫光阁 2014年7期
关键词:事项流程行政

于宁

评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是不断推进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路径。当前,我们要继续研究的主要问题有:

深入探索: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地转变政府职能和优化政府结构,实现政府职责体系规范化和政府职能科学化,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公共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2014年3月,国务院审改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统一汇总,各部门目前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1235项。中国机构编制网对国务院各部门的权力“清单”进行公开,并在汇总清单查询页下方,为社会监督和征求建议提供平台,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

对于各部门依然保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并积极探索优化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的相关工作,更好地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要鼓励政策创新、机制创新和治理方式创新,吸收地方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借鉴地方实践的有益经验,对流程优化和流程再造开展多方探索。如,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所实践的集中办公模式,以精简行政审批为导向,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将职能相近、权责相近的一些部门职能进行有效集中。积极推进行政审批的网上办公尝试,是推动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现代化探索,也是行政体制改革不断现代化、科学化、透明化的路径选择。

创新监管: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完善纠错和问责机制对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加强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多元监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之后,要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效力,长时间地实施一般不再新设审批事项的原则,防止“明减暗增”、随意增设等情况的出现。创新行政审批制度管理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对两方面信息进行及时公示:一方面要摸清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细目清单,“晒”出权力家底。国务院今年计划再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却仍然有20000余项,地方政府也要像中央政府一样,对自身权力家底进行全面核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要“晾”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目标与要求,对下放权力的实践效果要及时进行检查总结,同时向社会公开,并积极探索切实有效接受社会和媒体舆论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必须完善纠错和问责机制。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纠错机制和问责机制,才能够打消改革者的疑虑,才能够鼓励改革者不断解放思想、创新方式,改革才能够真正取得激发活力、增强内生动力的效果。

由广州市政协委员曹志伟提出的行政审批“万里长征图”,去年在中央编办进行展示。有些媒体甚至将此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称为“一张图引发的改革”,充分显示了政协、人大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动作用。各级政协和人大,应该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继续对各级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严格监督。

巩固合作:推动行政审批部门联动

此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单一部门主导或者是简单的部门间合作是不能完成的。因此,在处理前置审批事项的改革中,要通过加强部门间的合作沟通和协调配合,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动机制的形成。

部门联动机制可以更直观地显示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关系,积极探索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再造和流程优化。部门联动机制的建立,打破了部门利益隔阂,有益于提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部门联动机制建立之后,通过行政审批办理系统的资料共享与系统联通,对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适用限时办结。一个部门对于某一事项的行政审批效率,将对其他部门的行政审批效率产生直接影响,做到层层限时,层层倒逼。行政审批效率在部门联动机制的倒逼之下,便会形成创新提升的压力,也可以有效地防止部门之间推诿卸责现象的产生。

推动评估:打造行政审批指标体系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评估工作,必须坚持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两个指导原则。

从时间维度上考量,要对行政审批取消、下放之前后,分别进行评估,并进行对比考察。如果行政审批下放并没有带来政府执行力的提高和公信力的提升,也没有节约政府行政成本,行政审批的取消、下放便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果行政审批取消、下放确实能够带来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成本的下降,便可以进一步深化推进改革。

从空间维度上考量,要对改革前后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效率与行政成本的客观评估。空间维度上的改革主体便涉及到不同层级的政府和相关的政府部门。权力下放的政府部门由于职能的压缩与下放,其规模、效率、成本等因素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同样,权力接收的部门由于承载更多的政府职能和审批事项,其行政成本可能会有所上升。如果行政审批权力的下放,导致行政成本上升,却没有形成行政效率的提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很难说取得了成绩。

就目前的评估环节而言,存在两个大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首先是评估主体的专业性、客观性和独立性。政府是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体,凡是与政府部门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评估组织,都难以保持其客观性和独立性。而民间的相对独立的评估性主体由于其资金的限制、数据的可获取程度的限制等因素,在专业性建设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足。第二个问题就是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流程、效果进行科学评估,需要建立多套客观、现实的评估指标体系,这既是评估机构、第三方组织所应该致力研究的工作,也是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的具体要求。国内对于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公共管理改革的研究很多,但对其改革考核评估的具体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显然不足。

完善法制:确保权责明确、职能科学

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和调整,直接涉及到部门职能的增减和机构的调整。因此,无论是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单位,还是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收部门,都要对部门职能的调整和结构的优化进行研究,必须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相协调,这些改革都集中反映在“三定”规定的调整和修订上。

职能的增加和减少、下放和接收都直接影响到机构编制体制的革新与变革,如何处理原有的机构编制,都要经过各级地方编制管理部门的跟进研讨和参与决策。这样才能够有效控制机构编制规模膨胀的趋势,不断优化政府结构,构建政府权责体系,促进政府职能科学化。

另外,改革最先涉及到的法律便是《行政许可法》。即如何处理改革深化过程中改革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使改革有法可依。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某些地区和部门,依然带有浓重的运动式改革的色彩,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和调整数量上存在着浮夸攀比,其深层次原因是理念上受行政执行体制的传统影响和法制建设的不够完善。相对于改革推进的速度而言,法制建设的速度则显得相对滞后。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不断地法制化,并及时对部门“三定”规定进行研究和修订,使其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步伐能够协调一致,才能够有效保障改革成果。

(作者为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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