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宏伟
(广东海洋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广东 湛江 524088)
【历史学】
1940年代苏南农村“脚色田”情况考察
莫宏伟
(广东海洋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广东 湛江 524088)
“脚色田”是1940年代流行于苏南地区的一种比较特别的租佃制度,因耕种“脚色田”的佃农被称为“脚色”而得名。它实际上是劳役地租的一种形式。纵观地租形态的演变历史,大体上经历了由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再向货币地租的转换过程。而每一次转换,都昭示着土地经营者对所有者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以及土地经营者自主权的扩大。“脚色田”这种倒退的租佃关系在苏南部分地方的普遍存在,反映了在战争环境下商品经济衰败和农民生活日益艰难的现实。
脚色田;形式;特点;成因
“脚色田”是1940年代流行于苏南地区的一种比较特别的租佃制度,因耕种“脚色田”的佃农被称为“脚色”而得名。它实际上是劳役地租的一种形式。纵观地租形态的演变历史,大体上经历了由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再向货币地租的转换过程。而每一次转换,都昭示着土地经营者对土地所有者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以及土地经营者自主权的扩大。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农民自由劳动权利的确立一直以来被西方经济学家视为“现代权利的真正鼻祖”[1]71。那么,为什么在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一些地方却普遍存在着“脚色田”这种简单、原始的地租形态呢?笔者试图通过对“脚色田”的考察,以揭示解放前中国农村经济凋敝的境况。
“脚色田”主要分布在苏南的松江、嘉定、宝山、丹阳和吴县的太湖等地区。嘉定县的徐行区“脚色田”最多,占全区出租土地的70%以上,该区泽塘乡俞家湾村,全村出租土地均为“脚色田”[2]508。该村占有40亩以上土地的共有8户,每户出租土地均为“脚色田”,最多的出租15亩,有5户“乡邻”(佃户)替他服役。南翔区静安乡有1户半地主式富农,出租了30亩“脚色田”,有15户“乡邻”替他服役,因此,自己种的50亩土地,大都由“脚色田”的佃户替他耕种[3]203。
“脚色田”这种劳役地租有几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租种多少土地,就要无偿地替出租者耕种同样多的土地。丹阳县就是这种形式。第二种是租种土地出租者多少土地,佃户要替出租者包种多少土地,出租者给佃户开一点工资。太湖地区的“分收带熟”和太仓县的“包三转青”都属这类。比如,太仓县岳王区大众乡新林村贫农王仁青从1945年到1947年租种本乡地主钱述尼3.5亩土地,包种3亩“三转青”,有3斗米工资,吃自己的饭,且在最紧张的耕种收割期,即使荒了自己的土地,也要先给地主做工。第三种是每耕种土地出租者1亩田,佃户要相应地给地主做一定天数的工。嘉定、松江两县的“脚色田”和宝山县的“帮工田”“服役租”即属于这种形式[2]512。佃户为每亩“脚色田”服役的工数,各地有很大不同。其出工的数量,主要根据当地土地的多少来决定,一般地少的地方出工就多,地多的地方,出工就少些。宝山县一般是佃户每亩田要出20个工左右,多的也有30个工到40个工。嘉定县北部及东北部每亩出工较多,如嘉定县马陆区每亩田佃户出45个工,每亩地出40个工;南翔区每亩田佃户出40个工,每亩地出35个工;徐行区每亩田佃户出42个工,每亩地出38个工;娄塘区每亩田佃户出60个工,每亩地出45个工。个别地区有每亩高达70—80个工的(见表1)。
表1 嘉定县四个区每亩脚色田(地)的
出租“脚色田”时,出租者不仅确定每亩劳役工数,同时还规定了每个工的工资额。当佃户不能出工或土地出租者对出工用不了的时候,即由佃户按工资数找给土地出租者,反之,土地出租者多用时,原则上也按工资找给佃户,但实际上出租者大都采取各种办法拖欠,最后不了了之。在嘉定县徐行区有一种制度,就是如果佃户种3.5亩脚色田,就不再计算工数,只要土地出租者需要,佃户就要按时赶到,多做工也不找工资[3]204。这种工资额一般较短工低。如嘉定县马陆区、南翔区“脚色田”劳役的工资为每个工4斤米;徐行区、娄塘区为1.5斤到2斤米(见表2)。
表2 嘉定县四个区脚色田工资与一般工资比较情况表[4]
与一般租佃比较,“脚色田”服役的工数折合成地租后,比普通的地租要高很多。根据嘉定县各种农作物所需工作日计算,平均每亩田每年需人工17个(稻麦田一年需18个工,棉田20个工,豆麦田12个工)。按一般情况,每亩“脚色田”以42个人工计算,则每亩“脚色田”的工可耕种2.5亩田了。也就是说,佃户每租种1亩“脚色田”,就要替土地出租者耕种2.5亩田。如果折成实物地租来看,“脚色田”每亩出42个工,每个工以3斤半大米计算,合计147斤大米,约相当于大米1石。如果租种1亩“脚色田”要付出60个工,则可折算成租米210斤或1石4斗,而嘉定县的一般租额为每亩6斗到8斗米,“脚色田”的租额超过一般地租半倍到一倍。[3]204
再以农业收入来计算,每亩田可收麦150斤,稻450斤(老秤),小麦收入与稻谷肥料相抵,可得纯收入2.5石,佃户佃入1亩“脚色田”,加上给田主种的2.5亩,共3.5亩,可收入大米8石7斗5升,2.5亩的收入为6石2斗5升为田主所得,等于种田主3.5亩田所交的租,如每亩田的租为1石7斗8升米,占总收入的75%左右。嘉定县一般定租额是6到8斗,最多1石米,“脚色田”的租额远远超过了当地的定租额。固然,给土地出租者种的2.5亩不需要自己花肥料和种子,而耕种时,土地出租者还供给他饭食,但是这2.5亩的麦秆和稻草全归土地出租者。[3]204-205
从以下表3《苏南各县地租率情况表》就可以看出,苏南的地租量一般以每亩6斗到8斗米居多,也有5斗米的,较高地租量为1石米左右。即使按较高地租率计算,“脚色田”的租额也要高出很多。这说明“脚色田”是一种更加残酷的剥削方式。
此外,“脚色田”有不少是“出头田”,即1.5亩田,实际上只有1.2或1.3亩。有些刻薄的田主,每年抽换土地一次,将佃户当年种的稻田,秋后收回自己种棉花,而把自种的棉田给佃户种麦,因为抽回的稻田,佃户在上面施了豆饼肥料,一季稻是吸收不完这些肥料的,这样,种棉花时,就可以不施肥而吸收稻田原有的肥料了。被剥夺了土地的贫苦农民只得听其宰割。[3]205
这种地租形式在苏北也存在,只是称谓不同,且剥削更为严重。苏北有三种不同的劳役地租形式:一是以代做短工算租。普通每种一亩田要做62到72个工。二是以替土地出租者代种田来计算租佃。每种一亩租田要代种二亩到四亩。三是以替土地出租者做长工来算租。分终身和定期两种。普通一个长工换佃田二亩到三亩。[5]13
“脚色田”租佃关系虽然在苏南部分地方很普遍地存在,但它不是租佃的主要形式。绝大多数土地所有者事实上还是采取出租土地或雇人耕种的方式。因为“脚色田”的特点限制了它的规模。“脚色田”租佃关系有三个显著特点。
表3 苏南各县地租率情况表[2]508-509
一是租种“脚色田”的佃户绝大部分为生活特别贫困的贫农,稍有办法的中农甚至贫农,大都不愿意承种这种田。因为“脚色田”不仅租额高,而且“脚色”没有人身自由。“脚色”本身就具有农奴的含义,他们的处境连雇工也不如。在农忙季节,他们必须先丢下自己的庄稼,自带农具,去为土地出租者干活,如雨后锄草,佃户必须先为土地所有者除草,而自己种的棉花被草淹没,庄稼受到损害,却无力顾及。如果佃户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回到自己田里干活,则必须花钱雇人到出租者家干活顶替。而且,“脚色”干的活多,并且都是重活,如耕田、插秧、种麦、拔草、割麦、割稻、挑河泥等,起早摸黑,忙碌不堪,同时土地出租者监督很严。[4]只有特别困苦的贫农,在走投无路、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不得不种极少量的“脚色田”。比如,嘉定县的贫农赵根宝,家有两个劳动力,一个是木匠,一个是裁缝,一时都找不到工作,而家里连屋基在内只有1.6亩土地,维持不了一家大小6个人的生活,只好硬着头皮承种1.2亩“脚色田”[6]35。
二是出租“脚色田”的人,往往自己经营或耕种一部分土地,一般都是小地主和富农,也有少数缺乏劳动力的农民。离开乡村而城居的地主,或者一般虽居住乡村而占有土地较多的大地主,其土地是不以“脚色田”的方式出租的。城居地主因为隔得远,使用不上佃户所提供的劳役。而占地较多的地主犯不着这样做。每一个出租“脚色田”的土地出租者,其以“脚色田”方式出租的亩数不能太多,即使他占有大量的土地,其余的土地也只能以普通方式出租。假定土地出租者出租“脚色田”1亩,所得的劳动力以42个工计算,则出租1亩田,所得劳动力可以替自己耕种2.5亩田;出租10亩田,所得劳动力可以替自己耕种约25亩田,出租30亩田,所得劳动力可以替代自己耕种约75亩田。在当时的苏南,经营50亩农田已经是很大的农业经营单位了。所以如果土地所有者真正拥有很多的土地,那他的绝大部分土地一定是以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形式出租,而不会以“脚色田”形式出租。
三是租种“脚色田”的佃户,不能离出租者的家太远,所以这种佃户有个专门的称谓——“乡邻”。“乡邻”所能承租的田地,当然也就只能在出租者的家门附近。同时,每一个租种“脚色田”的佃户,不能租种太多,一般平均每个佃户只能种3亩左右,租种多了,就会超越佃户的劳动力极限。农业生产是有季节性的,一年虽有360多天,实际上每个劳动农民在农事上一般只能做到130到140个工左右。“乡邻”为土地出租者做工,总是在农忙季节,而且干的都是犁田、插秧、种麦、拔草、割稻、割麦等重活,一些轻松活,土地出租者是不会叫佃户来做的。假定有一个乡邻租种了3亩“脚色田”,又假定每亩要付出40个工,则全年的农忙季节中他要为土地出租者做120个工,他自己的3亩地要花费他51个工,他全年就需在农事上花费171个工。这在一般情形下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每亩“脚色田”要付出60个工的话,则他全年在农事上要做到231个工,一年不可能有如此长的农忙季节。因此,嘉定县徐行区有这样的规定:一个乡邻如果租种3.5亩脚色田,就不必规定每亩应出的工数。只要土地出租者需要,佃户就必须到位,即使超过一般规定工数,也超过不了多少。[6]33
需要指出的是,“脚色田”在苏南部分地区出现,并非旧制度的残存。在抗日战争前,苏南的农村多实行货币地租,出租“脚色田”的现象已较为罕见。自抗战爆发至1949年苏南解放的12年间,“脚色田”才较为流行并始终处在不断增长中。这种原始落后的地租剥削形态之所以会在20世纪40年代的苏南存在,与严酷的战争环境和汪伪政权以及国统区的恶性通货膨胀有关。
第一,战争爆发,城乡凋敝,工厂歇业,工人失业,导致大量人口倒流向农村,造成了农村人口大量过剩。过去贫苦农民还可到上海或其他城市做工,或者做些小生意维持生计。战争爆发后,上海一带的许多工厂和商店关门,大批工人、店员失业,无工可做,原来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的人口,现在又不得不由城市向农村倒流,回到农村依靠土地维持生活。这就造成了农村大量人口过剩,给土地所有者可乘之机。
第二,在日本的军事侵略和经济掠夺下,邻近上海的苏南一带农村本来较发达的手工业日益凋敝,贫苦的农民又失去了手工业方面的收入,更趋于贫困。农民越贫困,承租土地的人越多,要求越迫切,土地拥有者垄断性就越大,“脚色田”就越有用武之地。[3]205这也是邻近上海的宝山县与嘉定县“脚色田”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劳动力较多的乡村尤为普遍的原因。
第三,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由于南京汪伪政权和国民党政权滥发纸币,恶性通货膨胀日益发展而导致物价飞涨、纸币贬值,因此许多地区的货币地租又退回到实物地租,一些土地拥有者为了更进一步地剥削农民,遂促使劳役地租也跟着恢复以至发展起来。这种租佃形式的倒退也反映了在战争环境下商品经济的衰败和中国农村生活日益艰难的现实。
[1] 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M].李燕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2] 中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M].内部印行,1952.
[3] 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M].内部印行,1952.
[4] 中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租佃情况[G].江苏省档案馆藏,3006-永久-149.
[5] 中国社科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1949—1952)[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
[6] 潘光旦,全慰天.苏南土地改革访问记[M].北京:三联书店,1952.
责任编辑:仇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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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444(2014)06-0766-04
2014-10-06
莫宏伟(1966-),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