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

2014-08-02 08:00顾凌云
浙江经济 2014年12期
关键词:银监理财产品商业银行

顾凌云

不断推陈出新的理财产品是近年来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也是当前金融改革浪潮下商业银行转换经营模式思路的实践。银行在以客户财富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业务的同时,也为自己拓展了收益的渠道。要对种类繁多创新不断的理财产品进行监管绝非易事,然而事实上针对创新产品的监管自其产生之初便从未停止,甚至一度呈现出创新超越监管、监管规制创新类似猫鼠游戏的局面。整理梳理数量众多的监管文件,从中分析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进一步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思路的演变历程

拉开理财业务大幕的是2005年的两份文件,其中银监会令(2005)2号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该新兴业务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与规划,使该业务得以名正言顺地开展,而银监发(2005)63号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则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对银行提出要求。两者都已对客户可能遇到的风险有所预见,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客户实际遭遇的风险并没有因此得到有效的控制,种种带有欺诈与误导的产品销售充斥市场:如销售的部分理财产品名称具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理财业务人员在理财合同签定时未能对风险进行充分的说明,甚至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重要风险信息进行销售,等等。理财产品纠纷频发,出现大量客户投诉甚至拥堵银行网点的情况。银监会因此出台银监办发(2006)157号文《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与(2008)47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两者所禁止内容与方向基本相同,都是针对当时理财产品销售市场中的乱象而设定的,后者比前者在叙述上更为细致明确,态度用语上更加坚决,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大。两份文件的重压之下,理财产品销售市场的乱象得到一定的控制。真正象征理财产品的销售走上正规发展道路的是2011年银监办发(2011)5号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该法规较系统地规范了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环节。

从2008年起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已转向理财产品的运作环节。首先被监管机构纳入视野的是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即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将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银信合作的路径一旦被打通,所创造出来的理财产品数量多、规模大。很快监管机构发现,银信合作的产品开发中信托公司只是扮演了通道的角色,银行利用信托通道将大量信贷资产从表内挪移至表外,事实上利用理财产品逃避监管,扩张信贷业务。银监发(2008)83号文《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开始对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要求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并对当时银信业务腾挪贷款所用的银行回购方式进行禁止。然而,合作通道一旦被打通,银行对腾挪资产乐此不疲。之后的银监发(2009)111号文、银监发(2009)113号文和监发(2010)102号文都是对银行不断规避监管而创新的新形式进行规制。银监发(2010)72号文则要求利用通道转至表外的产品回归监管,并用银监发(2011)7号和银监办发(2011)148号两份文件对转表问题作出技术性规定。

在银信通道业务逐步被规范的同时,银行又创新开发出了另一种新产品——“资产池”,再一次引起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资产池类理财产品指的是发行机构将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构成“资产池”与其自身构建的“资产池”采用“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方式对接而发行的理财产品。这种产品操作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与银行信贷业务颇为相似,某种程度而言是不受监管的变相放贷。这项产品兴起的同时,问题立刻被监管者发现,银监发(2011)76号文明确指出它的高风险性:“将各种期限、各种类型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金集合后投资配置多种资产的资产池进行集合运作,导致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由于不能实现一一对应,单个理财产品无法实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紧接着连续出台银监发(2011)87号和91号文,对资产池业务进行规范,要求资产池理财业务从“多对多”的糊涂帐状态走向“一一对应”状态。真正有效规制资产池业务的文件则是银监会2013年3月下发的(2013)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规要求理财产品必须与投资的资产一一对应,每个理财产品必须单独管理、建帐和核算。该规定还提出了非标准化债权的概念,非标债权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帐款、各类受益权等等,这些经过各种通道各种包装进入资产池用以逃避银行负债表监管的工具,全部都被纳入项下接受监管。8号文有效规范理财市场,使银行理财产品基本全面得到监控。

创新监管思路应突出重点

作为商业银行所创设的新产品,理财产品本性逐利。然而,对商业银行来说,效益性与安全性往往是矛盾的,利润越高则风险越大。在商业银行开发各色新品种以获取更高收益时,监管者的任务则是控制风险,保持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使金融市场稳健的发展。监管机构风险防控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银行声誉风险的防范。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银行声誉风险的高危性在业内早有共识,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将声誉风险列为商业银行必须妥善处理的八大风险之一。理财产品兴起之初各大银行为争取客户资金争夺理财产品市场竞争激烈,隐瞒事实或未充分披露重要交易信息等销售手段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声誉。对于广大金融消费者(客户)来说只有在切身利益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才会对金融机构抱有信心,一旦信心动摇,银行将直面危机。监管机构不可能对此坐视,从2006年开始连续发文再三对理财销售领域的乱象进行规制,充分说明了对银行声誉风险的重视。

流动性风险的防范。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危害极大,各国金融管理机构莫不对其给予高度重视。各类理财产品中,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问题最为严重,这与它期限错配的运作方式直接相关。期限错配就是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于长期资产获利。如果资产池中配置过多的信贷类资产,流动性较差,短期理财产品到期难以兑付,流动性风险由此产生。面对这样的困境,银行可能会利用自营周转金进行缓解兑付,这不仅违背了自营和理财的防火墙制度,流动性风险也因此扩散。从而不难理解监管当局给予资产池类理财产品特别的重视,连续发文力图让资产池业务从“多对多”回归“一对一”的状态当中。

系统风险的防范。银行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银行系统外部变化,通过某些渠道影响银行系统正常运行,这类影响在作用过程中得到放大,并最终导致银行系统丧失部分或整体功能的风险。银行业发展的早期,系统风险多源于实体经济周期。虽然各国已实行最后贷款制度或存款保险制度,但这不意味着可怕的系统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当前的银行系统性风险甚至更胜以往。银行利用理财产品将信贷业务腾挪至表外,在不受监管的状态下高速发展,这使得统计的社会信用总量数据低于实际总量。由于信用总量数据统计是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参考数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腾挪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供应量调控政策等宏观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控效果。如果忽视宏观货币政策对维持银行系统稳健的作用,就有可能催生系统性风险。这也是监管层一旦发现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腾挪贷款时,无论何种形式都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加以监控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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