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治霾”

2014-08-02 10:44孙霄隽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洛杉矶大气法案

文/孙霄隽

法治“治霾”

文/孙霄隽

2013年12月上旬,大半个中国都笼罩在厚厚的雾霾中。此次雾霾影响地域之广,持续时间之久,实属罕见。一时间,全国上下的神经都被这“看不见”却又“吸不得”的霾所牵动,一个异常的环境气候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热点事件。

从北京到上海,从郑州到广州,口罩、空气净化器迅速成为一货难求的紧俏商品,一些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编着各种各样的霾段子,晒着一个比一个高的PM2.5数据、一张张宛若“世界末日”般雾气弥漫的照片。而在朋友圈里发一张蓝天的照片,配上“洗肺”的文字,无疑成了最“高端大气上档次”的事情。有的网友发问,我们究竟还要在这霾中自强不“吸”、厚德载“雾”多久?

留心一下一段时间内媒体对雾霾的成因报道时,提到的往往是下面这些因素:不利气象条件造成污染物持续累积、机动车尾气和北方冬季燃煤采暖等,甚至还有指责百姓炒菜、农民烧麦秸等。但如果仔细想一下,这些因素中,除了机动车的数量较以往大幅增加之外,其他都是一些长期客观存在的因素,为什么近两年突然就开始“霾”了,而且愈霾愈严重?很显然,上述的这些原因充其量只是推波助澜罢了,而长期以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以资源高消耗、环境高污染为代价取得的“灰色GDP”,才是造成眼下“十面霾伏”的罪魁祸首。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同样也面临过同样的难题。梵高笔下深红色的伦敦天空,正是当时“雾都”的真实写照。奇普·雅各布的《雾霾之城——洛杉矶雾霾史》完整再现了20世纪50年代困扰美国洛杉矶长达数十年的雾霾难题。尽管如今的伦敦和洛杉矶早已不被“霾”没,但仅是其各自近50年雾霾治理的时间成本,我们就消耗不起。

面对“长期雾霾”的现实,应对措施不能再简单停留在应急性的手段方式上,而应该制定长期性、战略性的防治方案。一方面,要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调整区域产业布局,关停那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提高能源的清洁标准,大力发展新能源。另一方面,要切实落实不再简单以GDP论英雄的要求,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成果的考核力度,把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当然,“治霾”真正的治本之举,则在于针对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尽快落实现有空气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治霾”。其实,我国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起步并不晚,早在1979年就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现行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林林总总,多达30多部。数据显示,近10年我国用于包括大气环境在内的环境治理投资在4万亿元以上,这应该与环保立法的加强有关,但显然治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在这点上,美国的治霾经验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196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案》,但由于没有制定检测标准和强制措施,这部法案没能起到什么作用。1970年出台的《清洁空气法案》实际上是1967年法案的修正案,不仅将大气污染物进行了标准分类,首次界定了空气污染物的组成,还组建专门机构监督法案实施。其标准之细、强制力之大,在美国环境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尽管在新法案出台后的前几年还是遭到了汽车制造商的强烈抗议,但法治社会对法律的执行力是巨大的。最终到20世纪90年代,洛杉矶民众彻底告别了雾霾天气,重新迎回了久违的蓝天白云。

因此,一方面,要完善细化相关立法,提高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就雾霾治理而言,有法可依只是第一步。关键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法律治理,必然要出台刚性措施与制度,必然会致使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利益受到影响,这需要执法者拿出坚韧和智慧,做到面对压力仍然不折不扣将法律执行到位,同时,需要稳扎稳打,不能急于求成,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基础上,从污染源治理开始,从重度污染地区开始,一城一地地推动污染问题的解决。此外,更需要社会公众树立起“一盘棋”的治理意识,消除那种“只要不入自家门,便可高枕待天明”的思维模式,从约束自身行为做起,真正理解和支持法律实施,齐心协力打好这场雾霾治理的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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