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周楚国的法治经验及其当代启示

2014-07-31 20:28陈如毅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楚国依法治国法治

陈如毅

(荆楚理工学院 期刊社,湖北 荆门 448000)

论东周楚国的法治经验及其当代启示

陈如毅

(荆楚理工学院 期刊社,湖北 荆门 448000)

东周时期的楚国是一个比较重视以法治国的国家,其法治经验丰富,成效显著,被称为“国法行而纲纪立”,为楚国成为“春秋五霸”“战国七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梳理总结,其法治经验主要有:法与时变,执法以严,刑德并重,法在人心。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高潮中,进一步审视东周楚国的法治经验,无疑可以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加强立法,努力提高法律质量;严格执法,致力实现法治公平;重视德治,积极夯实法治基础;抓好普法,大力营造法治氛围。

东周楚国;法治;当代启示

一、前言

东周时期的楚国是一个比较重视以法治国的国家。《战国策·楚策》记载,吴人入郢(公元前506年),楚昭王带着臣属逃走,百姓离散,有一个叫蒙谷的人,“遂入大宫,负鸡次之典以浮于江,逃于云梦之中。昭王返郢,五官失法,百姓昏乱;蒙谷献典,五官得法,而百姓大治”[1]。所谓“鸡次之典”,即是楚国经长期增删而形成的综合性国家法律大典,失之则乱,得之则治,这虽然是反映楚昭王时期的情况,但推论到东周楚国其他时期,也基本上是行得通的。东周楚国法治文化相当发达,不仅表现在其律令典章繁缛而多样,法律适用范围广泛,司法机构完备而健全,诉讼审判严密而规范,而且执法森严,法制苛厉,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东周楚国是“春秋五霸”“战国七雄”之一,厉行法治应该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探究、总结其法治经验,对当前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东周楚国的法治经验

(一)法与时变

“法与时变”出自道家著作《文子·上义》:“圣人法与时变, 礼与俗化。”[2]278意思是圣人主张法度律令要与时代的发展一同变化,礼仪制度要随风俗的变易而改变。刘玉堂先生指出:“植根于道家,及至法家学说南渐,道、法二家思想交相融摄,遂构成楚国法律的思想基础。”[3]东周楚国的法治实践正体现了“法与时变”的精神:其一,法律创制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武王时期,楚国正处于全力拓展生存空间的关键期,军事征讨频繁,迫切需要军事法规来加强规范和指导,于是武王创行了“荆尸”之法。《左传·庄公四年》载:“四年春王三月,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4]163杜预注曰:“尸,陈也,荆亦楚也,更为楚陈兵之法。”刘玉堂先生指出:“(楚武王)‘始为军政’,并不仅仅在于扩充军事力量和添加兵种,还包括一系列军事制度的创立,楚国在荆尸之月出征的所谓‘荆尸’举兵的军法, 正是楚武王创行的。”[5]文王时期,楚国国力大增,疆域不断扩大,财富日益增长,对奴隶制私有财产的保护成为了时代新的要求,于是文王创制了“仆区”之法。《左传·昭公七年》载:“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4]1284仆,隐也,区,匿也,所谓“仆区”之法,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庄王时期,楚地千里,国列“春秋五霸”之一,奴隶主专制高度发展,为维护君主权威,庄王制订了“茅门之法”。《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载:“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霤者,廷理斩其辀戮其御。’”[6]这可以说是史籍记载的楚国首部成文法。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楚国为适应新的变化形势,任用贤明、有才能的改革派在国内主持变法。楚悼王任用了当时著名的改革家吴起为相,在楚国实行变法。吴起“明法审令”,对旧有的法律条文及政策法令实行改革,制定出适应新的形势、能使楚国走向强盛的法律条令。楚怀王时期,也任命博学多才的屈原“造为宪令”,制定法律条文。其二,法律根据现实的需要而调整。《史记》记载,庄王为了发展经济改革币制,“更以小为大”,但是“百姓不便,皆去其业”,结果并不理想,最后庄王采纳了孙叔敖的建议,恢复了从前的币制,“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7]3100。据《韩诗外传》载:“楚国之法:商人欲见于君者,必有大献重质而后得见。”[8]这是楚国限制商人的法律。战国时期,楚国主要目标是发展封建经济,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因此,限制商人、把发展农业生产置于经济的首位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做法后来为商鞅、荀子、韩非子所吸收与发展。总之,东周楚国在治国利民的前提下,灵活制定法律条文,法与时变,论世调整,既不失原则,又和时代保持同步,具有相当的张力和弹性,这正是东周楚国法治实践的精髓之一。

(二)执法以严

(三)刑德并重

所谓德治是指以德服人,以德治理国家。东周楚国在注重法治的同时也注重德治,以德治对法治进行有力补充,两者共同融合于具体的治国实践中。《新序·杂事四》载:“楚惠王食寒葅而得蛭,因遂吞之,腹有疾而不能食。令尹入问曰:‘王安得此疾也?’王曰:‘我食寒葅而得蛭,念谴之而不行其罪乎,是法废而威不立也,非所以使国闻也;谴而行其诛乎,则庖宰食监法皆当死,心又不忍也;故吾恐蛭之见也,因遂吞之。’令尹避席再拜而贺曰:‘臣闻大道无亲,惟德是辅。君有仁德,天之所奉也。”[11]楚王以吞蛭挽救了许多人的性命,刑德结合取得了很好的治理效果。《说苑·至公》载孙叔敖治楚,“奉国法而不党,施刑禄而不骫”[10]611,执行的是“明德慎罚”的政策,结果“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7]3099,取得了“治楚三年,而楚国霸”[8]36的治绩。《史记·越王勾践世家》记载,陶朱公范蠡二儿子因杀人被楚国拘囚起来,陶朱公托旧友庄生求救,庄生找了个理由觐见楚王,说天上有星相显示,有事不利于楚国,只能用做好事的方法才能消除,楚王一贯信任庄生,于是就命人封住三钱之府,准备大赦天下[7]1753-1755。这则史料说明,大赦天下已成为楚国一种传习,通过大赦来修德去凶,维持社会稳定,正是“明德慎罚”思想的突出体现。《左传·宣公十二年》晋国大夫随武子评价楚庄王道:“……德刑政事典礼不易,不可敌也……蔫敖为宰,择楚国之令典……德立,刑行,政成,事时,典从,礼顺……”[4]722可见,楚国之强盛刑德并重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四)法在人心

《国语·楚语上》记载,屈到喜欢吃菱角,他死后一周年祭祀时,家臣准备供奉菱角,屈建命令把它拿掉,说:“夫子承楚国之政,其法刑在民心而藏在王府,上之可以比先王,下之可以训后世,虽微楚国,诸侯莫不誉……夫子不以其私欲干国之典。”[12]532-533这则史料说明了楚国法刑深入人心的道理。楚国是如何做到“法在人心”的呢?史籍虽无明确说明,但亦有端倪可寻。《左传·桓公十三年》记载:“君抚小民以信,训诸司以德,而威莫敖以刑也。”[4]137意思是国君要以信来安抚百姓,用德来训导百官,用刑来震慑莫敖。笔者认为,这其实也是楚国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的三种途径:其一是“抚之以信”,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以此来安抚人心,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如楚文王依法处置王子革和灵,给了老丈人一个公平,自然会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其二是“训之以德”,这里的“德”指法理,即用法理来说服教导,以增强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服从。如令尹子文要求廷理处置其犯法的族人,讲了一番道理:“凡立廷理者将以司犯王令而察触国法也。夫直士持法,柔而不挠,刚而不折。今弃法而背令,而释犯法者,是为理不端,怀心不公也。”因此,才有国人的良好反响:“若令尹之公也,吾党何忧乎?乃相与作歌曰:‘子文之族,犯国法程,廷理释之,子文不听,恤顾怨萌,方正公平。’”[10]615-616又如《国语·楚语上》记载,楚庄王请大夫申叔时教育太子,申叔时说:“教之《春秋》,而为之耸善而抑恶焉,以戒劝其心;教之《世》,而为之昭明德而废幽昏焉,以休惧其动;教之《诗》,而为之道广显德,以耀明其志;教之《礼》,使知上下之则;教之《乐》,以疏其秽而镇其浮,教之《令》,使访物官;教之《语》,使明其德,而知先王之务用明德于民也;教之《故志》,使知废兴者而戒惧焉;教之《训典》,使知族类,行比义焉。”[12]528这些教材里有许多法律书,通过教育,阐明道理,自然会增强太子的法律意识。其三是“威之以刑”,即通过厉行执法,以增强人们对法律的畏惧感,实现法律的震慑作用。楚国法律较严酷,单就刑罚而言,就有诸如肢解、轘、烹、墨、劓、刖、弃市、灭家、逮三族 、连坐 、冥室椟棺等数十种,以至于有“楚多淫刑”之说。清顾栋高《春秋大事表·春秋楚令尹论》云:“楚以令尹当国执政,而自子文以后,若斗氏、陈氏、蒍氏、薳氏、阳氏皆公族子孙,世相授受,绝不闻以异姓为之,可以矫齐、晋之弊;然一有罪戾,随即诛死——子玉、子反以丧师诛,子上以避敌诛,子辛以贪欲诛,子南以多宠人诛——绝不赦宥,可以矫鲁、卫、宋之弊。以肺腑而膺国重寄,则根本盛强;以重臣而骤行显戮,则百僚震惧。且政权画一,则无牵制争竞之病;责任重大,则无诿罪偷安之咎。楚之国法行而纲纪立,于是乎在。”[13]评价是很精辟的。总之,楚国正是通过这些法制手段,实现了“法在人心”的法治效果,从而形成了一个重法、知法、守法、严格依法行事的良好法律意识环境。

综上所述,东周时期的楚国在治理国家时注重用法律调控各种关系,法律的权威作用得到了较大发挥,由此为楚国的发展强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尽管如此,东周楚国的法治毕竟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早期的法律治理模式,历史的局限使其不可避免具有不成熟性,存在着礼治、人治甚至神治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梳理、总结其法治成功经验,只能着眼于挖掘楚国强大原因的角度,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提并论,这是需要注意的。

三、东周楚国法治经验对当代的启示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方针,制定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治建设新目标,并在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强调了“法治”价值观;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定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改革任务;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主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一系列重大举措,充分彰显了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理念以及必胜的坚强决心和信心。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高潮中,进一步审视东周楚国的法治实践,挖掘梳理其法治成功经验,无疑可以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加强立法,努力提高法律质量

东周楚国“法与时变”的法治经验启示我们,要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有法可依、法应时需,因此,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时也必须看到,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些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起重要作用的法律亟待研究制定,一些已经制定的法律也需要根据发展进步的要求加以修改完善,我国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因此,要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新时期的奋斗目标,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立法;特别要注意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同时,要努力提高立法质量。要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把改革中成功的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现有法律中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实生活需要的规定及时作出修改,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

(二)严格执法,致力实现法治公平

东周楚国“执法以严”的法治经验对当今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更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由于长期的封建文化传统的影响,人治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一些人以情代法、以狠代法,一些干部则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些执法者缺乏执法能力,小题大做、以罚代刑、久拖不决、裁判不公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必须大力强化严格执法,切实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首先要作好普法工作,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真正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其次要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加强领导干部思想和法制教育,各级组织部门要建立考评机制,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再次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体制,建立垂直管理制度,保证执法的独立性;要严格用人制度,切实把素质高、品德正的人选进政法队伍,保障政法队伍的高素质;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以此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保证执法严肃、公正。最后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各种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职能,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各种非法干预。

(三)重视德治,积极夯实法治基础

东周楚国实行“刑德并重”的治国方略,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这对当前建设“法治中国”颇有启发。习近平说:“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此语精辟阐明了法治与德治各自的作用及相互关系,指明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对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认为,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并不否定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强调德治不仅可以有效预防社会冲突,还可以促进法治成本最小化,即道德越是自觉,法治越是容易达成,因此,我们只有将法治与德治进行最佳配置,实现功能互补,才能形成合力发挥最大效能。为此,我们要积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从教育入手,全面提升国民素质,推动民主社会、诚信社会的发展;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实现各行各业的规范、健康发展;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汲取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历史智慧,强化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中华文明基因。目前,我们重点是要大力弘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各种实践活动,注重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们生产生活和精神世界,成为激励全体人民为国奋斗的不懈动力。

(四)抓好普法,大力营造法治氛围

东周楚国“法在人心”的法治效果令人赞叹,其“抚之以信”“训之以德”“威之以刑”的普法手段也给了我们不少启示。在新时期,我们要根据形势需要和实际情况,积极汲取各种成功经验,大力探索各种普法的新途径、新形式,努力提高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抓好普法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理念,建立健全组织保障、责任分解、资源整合、目标考评等机制,并抓好三个结合:一是在手段上坚持形式和内容相结合,一方面要采取咨询式、授课式、版画式的传统宣传方式,另一方面还要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演出等现代传媒方式来进行,一方面要传授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还要培养法制理念,一方面要着眼充实理论知识,另一方面还要紧密贴近现实生活,逐步形成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普法体系。二是在对象上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既要通过组织举办法制讲座、举办培训班、法律纪念日宣传等形式来进行普遍教育和集中教育,扩大覆盖面,又要抓住对象的个体差异性,有侧重地进行针对性的普法工作。三是在内容上坚持突出重点与培育法治精神相结合。目前应突出抓好宪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加大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激发对象学法用法的兴趣,注重培养法律思维,使法治理念得到传播,使法律意识逐步积累升华为法律素质,逐渐养成崇尚法治的行为习惯和个性特征,以个体法律素质的提高带动整体法治氛围的形成。

[1] 何建章.战国策注释[M].北京:中华书局,1990:525.

[2] 李德山.文子译注[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3] 刘玉堂,贾济东.道异风同:楚秦法律的社会文化背景[J].长江大学学报,2004,(1):1-4.

[4]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M].北京:中华书局,1990.

[5] 刘玉堂.楚国经济史[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109.

[6] [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3:324.

[7] [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8] [汉]韩婴.韩诗外传集释[M].许维遹,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

[9] 张玉春.吕氏春秋译注[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752.

[10] [汉]刘向.说苑[M].王锳,王天海,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11] 卢元骏.新序今注今译[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132.

[12] 国语[M].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13] [清]顾栋高.春秋大事表·春秋楚令尹论[M].吴树平,李解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3:1840.

[责任编辑:王乐]

2014-10-15

陈如毅(1973-),男,湖北大冶人,荆楚理工学院期刊社副教授,硕士。

D929

A

1008-4657(2014)06-0043-05

猜你喜欢
楚国依法治国法治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自相矛盾》扩写
恣意浪漫的楚国器物
小燕子
论楚国乐律的自成体系及其乐学实践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 法平天下
“德”“法”辨证与依法治国
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问题